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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調解不成立後續怎麼辦?掌握處理流程,雇主自保3大要點!

身為老闆最不想遇見的,就是與員工發生糾紛或爭端事件;一旦發生勞資衝突,若無法和解便需要進入調解程序,甚至是走上訴訟之路。身為企業主該如何處理勞資糾紛?而勞資調解不成立後續又該怎麼辦?本篇文章為您逐一解析!

勞資調解不成立?先來釐清勞資爭議調解vs勞動調解

「勞資調解不成立」是指什麼?在掌握這一概念前,首先需要釐清「勞資爭議調解」和「勞動調解」之間的差異。

簡單來說,勞資爭議調解又稱為「行政調解」,由各地政府勞動局、勞工局主辦,或由社會處兼辦;勞動調解則可稱為「司法調解」,由法院負責執行。相較之下,勞資爭議調解無須費用、程序較快,但若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書中會記載勞資雙方各自的訴求,並寫明調解結果為「不成立」,不具實質解決勞資爭議的法律效力。至於聲請勞動調解的程序較為繁瑣,但若勞動調解成立,會直接視為確定判決,而若調解不成立時,除非調解聲請人反對續行訴訟,否則將直接由該法官接續審理。

職場中的勞資雙方都期望能維持和諧關係,不希望彼此之間出現嚴重的對立或糾紛,因此在提出調解申請之前,勞資雙方應盡量一同尋求共識、達成協議;如果協商無果,且爭議案件較簡單、涉及金額不大,則可以向當地相關政府機構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這會是較為便捷的方法。

而在勞資爭議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會協助雙方取得共識。如果調解成功,調解委員將幫助雙方就協議內容擬定調解紀錄書,經雙方簽署並同意後,調解結果便具有法律約束效力、不得隨意更改,因此如有一方違背承諾、不願執行調解條件,另一方則有權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對其財產進行「強制執行」;若勞資調解不成立、也就是調解未能成功,則可以直接進入訴訟階段,或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

至於什麼狀況屬於「勞資調解不成立」的情形?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0條第21條所訂,「勞資爭議當事人對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方案不同意者」、「經調解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連續二次調解委員出席人數未過半數」與「未能作成調解方案」這3種情況,均屬「調解不成立」,因此雇主便須注意後續的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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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調解不成立後續怎麼辦?可以直接提出民事訴訟!

在勞資調解流程中,如果一方未能出席調解會議,或是當事人自行放棄調解,抑或雙方因缺乏共識而未能達成協議時,就會走向調解失敗。一旦調解未果,當事人可以選擇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者選擇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透過司法途徑解決勞資之間的爭議。

事實上,勞資糾紛原則上屬於「強制調解先行」的案件類型,如果從來沒有經過任何調解程序就直接提起訴訟,法院仍會視為「聲請勞動調解」。除非已經歷了前述的「勞資爭議調解」且調解未能成立,或面對由性騷擾引起的爭議時,才可直接進行民事訴訟。

儘管在勞資調解不成立後續提出的民事訴訟,與一般的民事訴訟流程大致相同,不過這邊也提供3點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一:訴訟費

在提起訴訟時,原告需依規定先行繳納裁判費。但是勞方作為原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資遣費」等相關訴訟時,依照《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僅需先預繳1/3的費用,其餘2/3暫免徵收,等到判決最終結果確定後,再由敗訴方負責支付。如果因為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有困難,勞方可聲請訴訟救助,准許後暫免繳納聲請及裁判費。

注意事項二:勞資爭議調解中的陳述內容僅能作為「間接事實」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422條規定,「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而《勞動事件法》第30條也有指出,「調解程序中,勞動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因此,在勞資爭議調解過程中之言論與主張,只能被視為「間接事實」,並需由法院根據經驗法則或結合其他證據來推定事實的存在與否,不可以作為直接證據證明陳述的內容為真;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還是應視個案情事探究實情。所以,在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後的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仍應主動或依法院要求,就主張事實提出必要證據。

注意事項三:雇主有義務提供相關文書

在勞資糾紛相關的民事訴訟中,如果勞工需要使用雇主應備置的文書(如工資清冊、出勤紀錄等)作為證據,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雇主出示這些資料。根據《勞動事件法》第35條規定,當勞工就工資等事項提起訴訟時,雇主有義務提供法令要求的相關文書。

即使勞工未能自行保存相關的薪資明細,也有權聲請法院命雇主提交這些文件做為證據。這是因為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工資清冊屬於雇主必須備置的文書之一。因此在勞工發起的訴訟中,雇主必須根據法官的要求提供這些資料,且工資清冊內應詳載工資計算方式和其他法律規定的必要事項,以確保勞工的訴求得到適當支持。

勞資調解不成立後續處理建議:提醒雇主留意這3點!

在處理勞資調解不成立後續的民事訴訟上,若資方屬於被告者,雇主應留意下列3點,以掌握最大贏面:

勞資調解不成立後續處理建議一、勞資爭議調解內容仍要謹慎

雖然就前述所言,「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但由於勞資爭議調解絕大部分是由勞方所申請,而勞方申請書上,通常會主張爭議點是因為資方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行為。因此,資方可先諮詢專業律師取得法律協助,預判勞資調解不成立後續勞方可能提起訴訟之方向,為民事訴訟提早做準備。

此外,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後,有些縣市的勞工局會主動進行勞檢。勞工也可能會以相關事實,主動向勞工局提出檢舉。主管機關會前往公司內部或約談員工說明爭議事項,也會要求公司提出相關文件,如果雇主受到裁罰,在後續的訴訟中,就很有可能被勞方當成證據,用來佐證雇主有違法事實,因此建議雇主要盡速諮詢律師,妥善因應主管機關的檢查。

勞資調解不成立後續處理建議二、蒐集有利證據

在勞資調解未能達成協議後,積極地蒐集有利證據,對後續的民事訴訟至關重要。建議可先與專業律師討論,共同規劃應對策略。

有利證據可能包括薪資轉帳明細、出勤打卡紀錄、勞保投保紀錄、勞退提撥紀錄、勞動契約、等。這些資料能夠提供強而有力的支持,證明雇主確實符合《勞基法》所規範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在勞資糾紛中,這些文件對於確立事實、證實雇主有善盡資方責任、駁回勞工訴求與主張等,皆是非常關鍵的證據。

此外,也可以考慮蒐集任何相關的溝通紀錄,如電子郵件、簡訊或書面通知等,這些都可能成為有利於資方的佐證資料。若能與律師緊密合作,確保蒐集而來的證據正確、完整、符合法律要求,將有助於後續訴訟中主張己方的立場與訴求。

勞資調解不成立後續處理建議三、留意保全程序

若勞資調解不成立,後續在進行訴訟流程時,雇主須特別留心保全程序,這又可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的訴訟進行中:

根據《勞動事件法》第49條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2.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對於不當勞動行為申請裁決時:

《勞動事件法》第46條規定,「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就民事爭議事件申請裁決者,於裁決決定前,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

因此身為雇主的您,除了需留意民事訴訟的進度,也要當心可能帶來的相關處分,避免對公司營運造成困擾。建議可以先行諮詢專業律師,了解勞資調解不成立後續需注意的種種細節。

勞資調解不成立後續交給專業律師,爭取最大贏面!

《勞動事件法》的實施,主要目的在於強化調解程序,希望促使勞資爭議能在調解程序就得到解決,同時減輕勞工在訴訟與執行上的負擔。因此,對於雇主或資方而言,在處理勞資關係、或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時,應投入更多的精力,以降低未來在勞資調解或訴訟中敗訴的風險。

如果不幸要走司法流程處理勞資爭議,建議委請專業律師協助。專業律師除了能提供法律上的專業意見,還能幫助企業在訴訟過程中爭取最大贏面,甚至是輔助企業在日常運營時,就預先妥善規劃勞方權益,提供員工適當的支持和協助。

為了建立和諧的工作環境,建議企業可在糾紛發生前,透過導入EAP制度,幫助解決員工在工作和私生活中遇到的各種問題;藉由提供適時的支援和協助,不僅能夠提高員工的滿意度和忠誠度,還能維護勞資關係的穩定,以預防可能的爭議發生,更能促進企業的長期發展、創造更大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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