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勞資爭議 / 加班可以領多少加班費?一次搞懂加班費計算!

加班可以領多少加班費?一次搞懂加班費計算!

加班定義:怎樣屬於勞基法上的「加班」?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所規定的「法定正常工時」,是「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但這裡的規定,並非勞工工作時間的絕對上限,法律也在一定條件下容許超過該時數而繼續勞動!這就是俗稱的「加班」,在勞基法上的用語是「延長工作時間」。

而到底要怎麼認定是不是「加班」?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已經明確表示兩種情形:

1.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有依勞基法變更工作時間者,則不在此限)
2.勞工於勞基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因此,若沒有另外變更工作時間,當勞工工時超過每日8小時或每週40小時,以及在休息日工作,即屬於勞基法上「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這時候,雇主就必須給付「加班費」喔!

勞基法上加班費計算基準

(一)法律規定

在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已定有加班費計算的基準: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
3.依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規定(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4.雇主使勞工於勞基法第36條的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5.勞工於休息日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二)計算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如果我們以112年基本工資月薪26400元計算,一名領取基本工資的月薪制勞工小搜,要計算他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就是將月薪26400元÷(每月30天)÷(每天工時8小時)=110元。

看完還是不知道怎麼算嗎?沒關係,以下我們透過案例來教你加班費到底怎麼算!

平日、工作日加班費計算方式

• 案例演練:小搜在平日上班8小時後,再加班4小時,共工作了12小時

1.第1-8小時:屬於正常工作時間,而非加班,當然無加班費。
2.第9-10小時:為勞基法第24條所稱「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因此這2小時的加班費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10元*4/3(加給1又1/3)*2(第9、第10小時)=293.33333….元。

此時因勞基法規定「加給…『以上』」,所以雇主應給付「大於等於」293.333333元,故不可四捨五入,加班費應給付294元,才合於法規。

3.第11-12小時:為勞基法第24條所稱「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因此這2小時的加班費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10元*5/3(加給1又2/3)*2(第11、第12小時)=366.66666…..元,雇主應給付367元的加班費。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

另外,休息日工作也屬於勞基法上延長工作時間,因此也會產生加班費計算的問題。

• 案例演練:同樣是領取基本工資、月薪26400元的勞工小搜,於休息日上班9小時

1.第1-2小時:這2小時屬於勞基法第24條第2項的「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加班費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10元*4/3(另再加給1又1/3)*2(第1、第2小時)=293.33333….元。雇主應給付294元。
2.第3-8小時:這6小時屬於勞基法第24條第2項所稱「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加班費為平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10元*5/3(另再加給1又2/3)*6(第3-8小時)=1100元。

3.第9小時:這1小時屬於勞基法第24條第2項所稱「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但本來休息日作為有薪假的給薪時數僅8小時(也就是勞基法規定的「每日工時8小時」),第9小時起,為了符合「『另再加給』1又2/3」,因此加班費應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10元*(1+5/3)(先給原本的1,另再加給1又2/3)=293.33333….元。雇主應給付294元。

天災事變之例假、國定假日、特休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勞基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如果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為有繼續工作的必要時,得停止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期間的工資,雇主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應注意的是,這是唯一能使勞工於例假日合法出勤的規定!如果不是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律規定的原因,勞動部函釋已表示,即使有取得勞工同意,也不可以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否則就是違法加班,雇主將會受到行政機關開罰!

• 案例演練:又是領取基本工資、月薪26400元的勞工小搜

1.於例假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加班8小時,其加班費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10元*1(加倍發給)*8(第1-8小時)=880元。
2.於例假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加班10小時,其加班費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10元*1(加倍發給)*8(第1-8小時)+110元*2(先給原本的1,再加倍發給)*2(第9-10小時)=1320元。

依勞基法第39條於休假日加班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勞基法第39條已有規定,在「勞工同意」或「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並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的情形下,可使勞工於勞基法第37條所定的休假日工作,而且工資要加倍發給。這裡所指的「休假日」,為一般俗稱「國定假日」及特休

但還需要注意到的是,過去的勞委會函釋有指出,勞基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這裡所稱『加倍發給』,是除了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還要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這是因爲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加班時數未滿八小時,也已無法充分運用該假日,與勞基法第32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24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是規定「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兩者精神、體力負荷並不相同,因此計算方式也有所不同。

• 案例演練:當領取基本工資、月薪26400元的勞工小搜,與雇主協商後同意於5月1日勞動節(屬於勞基法第37條「勞工應放假之日」)加班

1.於國定假日加班8小時,其加班費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10元*1(加倍發給)*8(第1-8小時)=880元。
2.如果只在國定假日加班4小時,依勞委會函釋指出,假日工作,即使未滿8小時,勞工也無法充分運用假日,所以在8小時內,無論實際加班幾小時,加班時數都以8小時計算!因此,即使只有加班4小時,加班費仍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10元*1(加倍發給)*8(第1-8小時)=880元。

以上為不同情形下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計算方式,在法定工作時間外,雇主可以依法使勞工加班,但也有依法給付加班費的義務;勞工也應該了解相關計算規則,以維護自身的權益。若有需要,也可以參考勞動部所建置的「加班費試算系統」(https://labweb.mol.gov.tw),或是直接諮詢律師,釐清加班費計算的爭議,才能維護勞資之間的和諧關係。

點擊下方按鈕加入Line好友,搜法提供免費諮詢服務,為您解答。

Line 免費諮詢

掃描下方QR Code 加入Line 好友
搜法提供免費諮詢服務,為您解答

Line ID:@557hnat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