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勞工在職場上遭到老闆不公平的對待,抑或是無情的壓榨,最後換來老闆輕飄飄的一句:「你被資遣了。」到頭來全是一場空。此時,我們應該如何保護自己,捍衛自己的勞工權利?
本篇將探討勞工在什麼情形下可以向老闆要求資遣費?被資遣的同時又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做哪些事?
(一)提早預告員工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
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二)給予員工謀職假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所謂謀職假是指,勞工已經接受到雇主的預告解雇通知後,為了確保勞工可以在非自願離職後還能順利接軌下一份工作,不至於有一段失業期間,因此勞工可以依法向雇主請假去求職、面試,而請假的期間雇主仍須繼續發給工資!
(三)給予員工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只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的情形,就可以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後面也會一一說明可以請求資遣費的情形。
(四)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需勞工向雇主申請
勞動基準法第19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非自願離職證明必須是「勞工向雇主申請」才有適用的空間,換句話說,當勞工被資遣的時候,老闆不需要主動提供。但當勞工主動向老闆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時,老闆不得拒絕!
非自願離職證明之取得,主要是用於勞工在尚未求得下一份工作時,可以申請失業補助!而申請失業補助必須要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才可以申請哦!
資遣費是什麼?
所謂資遣費是指,當雇主因法定原因而終止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或雇主因違法損害勞工之工作權益,經勞工主動請求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該發給勞工資遣費。
常見的情形有:因企業經營不善而歇業、因公司虧損因而緊縮業務範圍或裁撤部門(外商公司在台經營業務,常見有業務緊縮而裁撤部門的情形!)而至於到底哪些情形我可以領到資遣費?如果老闆不給我怎麼辦?後面會一一詳細說明!
哪些情形勞工可以領得資遣費?
(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之情形時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此款指的是「雙方」都是不可歸責的情形,因為外界情形之變動、人力所不可改變之事情,而導致公司經營困難,無法再繼續營業等。
舉例而言:2020年武漢肺炎(covid-19)肆虐全球,而疫情高峰時,政府為避免群聚感,因此命特定店家不得營業,此時即屬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3款之情形。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二)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基法第13條雖規定在同法第59條因職業傷害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是為了保障勞工因受職業傷害而無法從事原有工作時,雇主不得於醫療期間為終止,一方面保障勞工之工作權,使勞工得以安心接受治療,一方則仍給予勞工原有工資,使勞工不致因而受有經濟上之窘境。
但勞工之工作權保障固然重要,但仍應兼顧雇主的營業狀態,不可一概認定僅有勞工應受保障,而忽略雇主的權益!所以在有「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必須給雇主一定的法定終止勞動契約之權。也因此,這種特殊的終止契約權利,也讓勞工可以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三)被非法解雇可不可以請求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4第1項
-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們常常對老闆敢怒不敢言,因此縱使老闆對員工作出不合理的要求,為求生計的勞工們大多選擇忍氣吞聲。此時,如果老闆符合勞基法第14條各項規定,反而可以由勞工「開除」老闆,並向老闆請求給付資遣費哦!
舉例來說:老闆為了省去勞工保險的負擔費用,因此不幫員工投保勞工保險,使得員工在工作上心理負擔很大,生怕有意外發生。這時候員工就可以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向老闆終止勞動契約,並且要求老闆給付資遣費!不過如果是因為勞工自身有錯在先,如曠工、對雇主施暴之情形,就不可以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喔!
老闆不給我資遣費怎麼辦?
第一步:先蒐證
在發現雇主有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或是雇主有違法解雇之情形時,就要先蒐集相關證據,例如:取得薪資明細、勞工保險投保紀錄等,以利在後續舉證證明。
第二步:寄發存證信函
當雇主對勞工通知將終止勞動契約後,而未於法定時間「30日」內給予勞工資遣費,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給雇主,請求給付,一方面是通知老闆有給付義務,另一方面是在未來訴訟時證明已於法定時效內請求給付資遣費。
第三步:向勞動部提出檢舉
當雇主「完全不給」、「少給」或「未於30日發給」資遣費,勞工均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5條之1向勞動部提出檢舉。雇主可能遭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四步:委請律師進行調解及提告
依照勞動事件法第16條規定,勞資爭議糾紛於起訴前必須進行勞動調解程序,也就是「強制調解」。此時,則有賴於律師依照專業角度與資方談判,甚至是在調解過程中觀察或取得對勞工更為有利的證據,以利於後續訴訟的進行。
結論
在勞工的權益保障上不斷在進步,為的就是讓勞工在處於相對弱勢的狀態下,仍能掌握一定的主動權,因此,在雇主或勞工符合法律特定要件因而離職時,勞工則得向雇主請求給付資遣費!且如果雇主罔顧勞工權益,未給付資遣費時,亦可能遭主管機關裁處一定之罰鍰。建議民眾在職場上受到不公平對待時,及早求助律師,在期限內催告、蒐證並起訴,避免自己的法律上權益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