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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適任通知合法嗎?6個不適任資遣常見錯誤要注意!

試用期是什麼?勞雇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嗎?試用期不適任通知合法嗎?新鮮人初入職場對於「試用期」肯定擁有許多疑問。本文將帶您徹底了解試用期以及六種職場上常見的資遣錯誤,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試用期(間)是什麼?

所謂試用期間是指依照僱傭習慣上,雇主僱用前約定一段合理之試用期間,觀察勞工服勞務之情形,評定勞工工作能力及職務適格性,作為試用期滿後是否締結正式勞動契約之約定。

勞雇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嗎?

我國現行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中並未對於員工於試用期有所規定,也就是法律並未規定雇主必須規定員工剛入職時需有試用期間,勞工於簽定勞動契約時也沒有義務接受雇主所開出的試用期。但依照契約自由原則,勞雇雙方合意訂定有試用期的勞動契約,只要該契約未違反法律上的強制禁止規定、誠信原則,均屬合法且有效。

勞工於試用期間的權益跟正式雇員有差異嗎?

勞工雖與雇主合意約定訂有試用期間之勞動契約,但是勞工的權益並不會因為是在「正式期間」或是「試用期間」有所差異,因此試用期間的勞工權益、工作條件等,都與一般僱用員工相同,仍應受到勞基法的保障。例如:薪資不能低於最低基本薪資,加班費資遣費、休假日數等均應比照勞基法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不得因勞工屬於試用期間而有差異。

試用期不適任通知是否合法?

誠如前面所說,在試用期間內的勞工仍然受到勞基法的保障,換句話說,如果勞工沒有通過試用期(不論期間屆滿與否),雇主仍要注意勞基法上之規定,不得因勞工屬於試用期間內而便宜行事!而究竟試用期不適任通知是否合法,律師整理三個判斷方式:

1. 勞工工作是否超過三個月?

依照勞基法第16條之規定,如勞工工作期間超過三個月,雇主與勞工雙方依法都必須提前預告解雇、離職等情事;反之,如果勞工在試用期間內工作未滿三個月,雇主與勞工不需為預告解雇或離職。而現在工作多半會約定3~6個月的試用期,因此在這點上要特別注意!

2. 雇主是否於法定期間內向勞工發送通知?

根據前一個問題,基於勞工已工作時間長短,將影響到預告期應為多長的問題,進而也會影響雇主在通知勞工未通過試用期、不適任時,有無遵守法定期間。

3. 勞工是否確實有不適任?

試用期沒通過,雇主多半會以「不適任」為由而解雇、不予續聘,但是勞工究竟有無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的「工作卻不能勝任」,目前法院多採以較為寬鬆的認定方式,除非雇主有權利濫用之情事,例如解僱事由顯與職業適格性或勞務內容並無關連者,否則即應容許雇主在試用期間內享有較大之彈性。不過主管機關則採對雇主比較嚴格的認定標準,建議雇主在解僱前還是要諮詢律師並與員工友善溝通,以免處理不當,被員工檢舉或遭主管機關裁罰。

舉例說明

  1. 契約簽訂時已約定考核制度,如未通過考核則屬不適任。
  2. 打卡上下班紀錄,經常遲到早退,無法配合上班時間。
  3. 身居要職而未遵守公司內部請假規則,時常未填寫假單無故缺勤。

6個勞工不適任資遣常見錯誤?避免試用期不適任通知違法

「不能勝任工作」乃指勞工在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而言,或勞工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者亦屬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20號判決意旨參照),以下分析六個不適任資遣常見錯誤:

錯誤範例1:

某游泳池業者歧視女性救生員,因此隨口向該名女性救生員表示:「你不適任,你明天不用來了」? X

勞工對於工作是否適任不是雇主隨口說的算,必須從勞工的主觀意思、客觀行為以及對於工作、公司的整體影響綜合觀察,否則雇主以不適任資遣即屬違法!至於勞工客觀上有無不適任建議雇主應將勞工所犯缺失的時間、地點、事件都具體紀錄下來,並且設置定期考核制度

錯誤範例2:

勞工工作表現不佳、屢次犯錯、與客戶溝通不良? X

該描述僅為雇主單方面的主觀感受,並非對於公司、工作上整體影響的客觀評價,因此不得以此作為不適任解雇之事由。

錯誤範例3:

雇主以勞工經常性請假(事假、病假)為由,認為勞工不適任而予以解雇? X

對於勞工的請假於勞工請假規則內已有載明,因此勞工在允許的範圍內適度的使用法定請假方式為請假,並且依公司程序提出證明、請假手續,即屬合法請假,因此雇主不可任意因為勞工請假較多而任意解雇。如果勞工是無故請假又未經同意呢?那麼會直接視為曠職,進入到勞基法第12條的範圍!

錯誤範例4:

某房仲業老闆對員工說:「只要這個月業績墊底,一律以不適任資遣」? X

依照目前法院認為,考績、考核均是用來審視個人能力的測試方式,至於以「排名」的方式作為是否不適任的審查標準屬於違法資遣

錯誤範例5:

設立考核、考績制度,就一定可以依照考核結果判定不適任? X

考核的設立雖然是為了評價勞工的工作表現與能力,但考核內容多半是雇主自行設計,因此考核部分是否與職務內容相關、有無具體事實與理由仍有疑義,尚不得隨便給一個等第就認為已經完成考核。

錯誤範例6:

雇主未給予勞工改善機會立即資遣勞工? X

勞工不能勝任工作到底是因為學的慢不會,還是勞工怠忽職守、懶惰不想學,無法輕易的在客觀表現上判斷,因此法院會要求雇主應提出「績效改善計畫(PIP,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給予勞工,讓勞工有機會可以匡正缺失,如老闆未給予具體改善計畫或措施,就會被法院認定為不符「解雇最後手段性」屬違法解雇

結論

約定試用期的目的,是讓勞資雙方能夠有一段時間,彼此評估是否與對方訂立正是勞動契約,立意良善,且在我國勞動市場中行之有年,但是勞基法沒有明文規範,因此衍生出很多爭議,其中試用期不適任通知是否合法最為常見。
而勞資糾紛多半涉及勞動契約內容如何約定、勞工或雇主所為的具體措施或行為、證據蒐集等方面問題,加上主管機關和實務判決的見解有所歧異,為了維護良好工作環境及勞雇關係,建議民眾攜帶文件先向專業律師諮詢,將自身權益為完全化的保障,避免多花冤枉的時間與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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