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勞資爭議 / 公司可以任意調動我的工作嗎?兩步驟判斷調職合不合法!

公司可以任意調動我的工作嗎?兩步驟判斷調職合不合法!

什麼是調職?

我國的勞動基準法其實並沒有對「調職」有明確的法律定義,不過一般認為勞動相關法令所指的「調職」或「調動」是:雇主變更勞工的配置,而通常伴隨著職務內容或是工作場所的變更,並且這樣的變更具有一定時期的持續性!如果只是短時間、臨時性的命令勞工至另一地點支援或出差,則不屬於「調職」、「調動」的範圍。

勞基法的調職相關規定

在2015年前,勞基法其實並無調職相關的法律規定,實務上主要是以內政部函釋所訂出的「調職五原則」辦理。不過在2015年底勞基法修法後,則將「調職五原則」的內容明確訂入法律,並新增應「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此一原則,成為現行勞基法第10條之1的內容: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從以上規定來看,具體而言,雇主要將勞工合法調職,要經過以下兩步驟的確認,

  1. 雇主需有調職命令權限:也就是勞基法第10條之1所說「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
  2. 雇主沒有濫用調職命令權:有沒有濫用調職權限,則是用勞基法第10條之1的5款原則判斷。

雇主有沒有調職權限?

就像前面所提到的,雇主有無調職權限,應從「勞動契約約定」中檢視。若於聘僱時簽訂的勞動契約中,有約定了「勞工須遵守雇主調職命令」的約款,則當然屬於得到勞工同意,雇主因而具有調職權限。另外,法院也有認為,如果雇主已有在工作規則中訂定與調動或調職相關的應遵守事項,除非勞工有明確反對的表示,工作規則的內容當然成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因此雇主也可獲得調職的權限。

雇主有沒有濫用調職命令權?

在確認雇主具有調動勞工的權利後,還需要進一步檢視調職命令的內容是否有濫用權利,判斷的標準就是上述勞基法第10條之1的五款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前者是內政部函釋中舊有的內容,後者則是2015年修法新增,這裡的不當動機及目的,例如:就業歧視、性別歧視、出於打壓工會的意圖、報復吹哨者勞工等等。

(二)「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法院判決中有認為,調動通常必然伴隨職務、職位、特定津貼內容的變更,所以這一款的判斷,不應該僅僅以工資總額來認定,只要對應勞工所擔任的工作,薪資客觀上無偏低即可。

例如,從主管職調動到非主管職,因此沒辦法再獲得主管加給,也不能就因此認定違反本款。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合法的調職應該評估勞工的個人狀況,雇主不得任意將勞工調動至其無法勝任的工作。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常見的變更工作地點,雇主應該給予協助,像是提供交通津貼、宿舍、住宿補助等等。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實務判決中也會考量到調職對於勞工育兒、照顧家庭的影響,具體的在個別案例中判斷調動的合法性。

合法與違法調職的效果

  1. 合法調職

如果雇主的調職命令合法,則勞工就有義務到「調動後的新職位」工作,如果連續3天都拒絕至新職位報到,雇主可以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因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可以不用給預告期就合法的解僱勞工。

  1. 違法調職

若是雇主的調職命令違法,那麼勞工就可以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認為雇主違反勞工法令而損害勞工權益,主張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且依據勞基法第17條請求資遣費。

(延伸閱讀:資遣費是什麼?要怎麼樣才能請求資遣費?老闆可以不給我嗎?

如果勞工選擇不終止契約,仍然有義務到「原職位」工作,因為即使調動命令違法,勞動契約也還在持續中,如果沒有到原職位工作,可能構成無正當理由的曠職,達到連續三日的話,雇主可以依法解僱勞工。

結論

從上述內容中可以了解,要判斷調職是否合法,最重要的就是兩步驟的檢視:

  1. 雇主有沒有調職權限?
  2. 雇主有沒有濫用調職命令權?

不過事實上,關於調職命令權有沒有「濫用」的判斷,也就是勞基法第10條之1的五款到底是不是符合,法院判決會依照個別案例事實的狀況去進行認定。因此,不論勞工或是雇主,若是有調職、調動的相關勞資爭議,建議還是將個別的案件狀況諮詢律師,以獲得最具體且有效的解決方案。

點擊下方按鈕加入Line好友,搜法提供免費諮詢服務,為您解答。

Line 免費諮詢

掃描下方QR Code 加入Line 好友
搜法提供免費諮詢服務,為您解答

Line ID:@557hnat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