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日常生活中,糾紛與衝突在所難免,一旦肢體衝突造成他人受傷,就可能面臨傷害罪的法律追究。傷害罪是台灣刑事案件中相當常見的罪名,許多人在不了解法律的情況下一時衝動出手,事後才驚覺自己已涉嫌觸犯傷害罪。
本文將針對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刑責輕重、是否可以和解、傷害罪的告訴乃論性質,以及常見問題一一說明,幫助被告全面了解傷害罪的相關法律規定。若您或您的親友目前正面臨傷害罪的指控,建議提前了解自身權益,並視情況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便在偵查或審判程序中做出最有利於自己的應對,爭取最佳的訴訟結果。
傷害罪如何成立?傷害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針對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普通傷害罪」,必須符合以下構成要件才會成立犯罪。
傷害罪構成要件一:實行傷害行為
必須進行可以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的傷害行為,無論是有形或無形、直接或間接的方法,只要是能夠對身體或生理機能產生妨害,或導致人的精神發生障礙、引發心智缺陷的行為,都能夠稱作傷害行為。
傷害罪構成要件二:造成身體或健康上的傷害結果
對他人的身體或健康有害或不當處置,使人生理機能發生障礙或使健康狀態有不良變更,例如造成挫傷、擦傷、紅腫、瘀青、牙齒斷裂、視力或聽力減退、腦震盪等傷害結果。
傷害罪構成要件三:具有傷害故意
行為人主觀上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受傷,但卻仍然決意為之,包含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中華民國刑法 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普通傷害罪判多久?傷害罪刑責多重?
針對普通傷害罪的處刑方面,法官將考量眾多因素,包含是否承認犯罪、有無和解、犯後態度、傷勢部位、範圍、程度及被告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再加上被告的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雙方衝突的緣由、過程等,綜合評估應該判決的刑度。
依照「司法院事實型量刑資訊系統」的統計資料,涉犯第277條第1項的相關判決,約有65%的案件僅處以拘役,30%的案件處以有期徒刑,處以罰金的案件則相較少數。而被處以拘役的案件當中,平均約罰33日,被處以有期徒刑的案件平均則罰3.7個月。
具體而言,根據實務判決來看,傷勢屬於擦挫傷、紅腫、瘀青等,相較下較輕微的傷害結果,可能會被判處拘役10~50日左右,如果有造成被害人腦震盪、牙齒斷裂或骨折等較嚴重的傷勢,則可能被判處2~4個月的有期徒刑。
然而,被告的犯後態度也是一個影響較深遠的因素,如果自始自終未承認犯罪,出現傷害罪不承認的情形,原則上則會被處較嚴厲的刑罰,此時判決的刑度可能就會遠遠高於上述的統計資料,甚至可能被處有期徒刑5~8個月左右的判決結果,超過6個月時將無法易科罰金,需要特別留意。
傷害罪可以和解嗎?傷害罪不和解會怎樣?
傷害罪是可以和解的,很多傷害罪的案件是因為一時衝動而發生,事後抱有歉意可以積極和對方談論和解事宜,盡可能以和平手段針對賠償金額進行協商,實務上很多傷害罪的案件在提告或起訴之後才達成和解,因此不需要太早放棄談和解的可能性,如果無法自行和對方談判時,亦可以考慮委由律師協助出面談和解,這也是避免雙方再次出現衝突的好辦法,律師同時也可以幫忙評估和解金額是否合理,讓彼此的糾紛能夠盡快結束。
然而,如果最終無法達成和解的話,最終還是會由法官衡量後進行裁決,雖然未達成和解的案件通常會被判以較重的刑罰,但法官仍然會斟酌被告是否有和解的意願,若曾經嘗試和解,卻因為告訴人的條件無法達成共識,判決上還是會稍加考量到這點,因此有和解及犯後態度都是會被加以衡量的重要因素。
傷害罪是告訴乃論嗎?
是的,根據刑法第287條的規定,普通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換句話說,傷害罪需要由被害人提起告訴,案件才會由檢察官進行後續偵辦,若被害人沒有主動提告,警方或檢察官就算知悉傷害事件發生,也無法自行開始調查,需要特別留意。
相對地,因為傷害罪是告訴乃論,所以告訴人可以決定是否繼續提告,以實務上的經驗而言,絕大多數和解的交換條件都以撤回告訴為原則,如果達成和解,但告訴人不願意撤告的話,法官通常也會衡量已經和解,因此給予緩刑的宣告,可見和解在普通傷害罪的案件上還是佔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延伸閱讀:什麼是緩刑?如何爭取緩刑?怎麼樣會被撤銷緩刑?一一看緩刑要件與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刑法 第287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關於傷害罪的常見問題
傷害罪的常見問題一:普通傷害罪跟過失傷害罪有什麼不一樣?
A1:普通傷害罪與過失傷害罪最主要的差異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故意」,普通傷害罪的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受傷,但仍然執意為之,而過失傷害罪的行為人並不是刻意要造成他人受傷,但是違反了注意義務,且可預見並可避免結果的發生,實務上最常見的過失傷害罪類型即為車禍案件,詳細內容可參考搜法網站上更多有關車禍事件的相關文章。
(延伸閱讀:車禍事件相關文章)
傷害罪的常見問題二:普通傷害罪和重傷罪有何不同?怎樣算是重傷害?
A2:普通傷害罪與重傷罪主要的差異在於結果的輕重程度不同,而關於何謂重傷,我國刑法在第10條第4項有明確的規範。
中華民國刑法 第10條第4項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傷害罪的常見問題三:犯傷害罪會被關嗎?
A3:以普通傷害罪而言,實務上還是以徒手毆打對方的方式為大宗,通常僅會造成對方擦挫傷、瘀青,嚴重點的案件則可能會造成被害人流血,但原則上都是較容易康復的傷勢,所以大多數的傷害案件的刑度,都可易科罰金,不需要入監服刑。然而,如果持危險器具或堅韌物品傷害他人,可能就會造成他人較嚴重的傷勢,此時可能就會被處理更嚴厲的刑罰,但以統計數據而言,觸犯傷害罪而被關的案例相對較少,許多普通傷害罪的案件都可以易科罰金並以金錢換取自由。
傷害罪的常見問題四:傷害罪會有前科嗎?
A4:呈上題,大多數傷害罪的案件可以易科罰金,也就是不需要入監服刑,而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的相關規定,易科罰金執行後超過5年沒有再受有期徒刑以上的處罰,在良民證上就不會留下相關的紀錄,也就是說在申請良民證時,仍然可以獲得無犯罪紀錄的良民證。不過,前案紀錄表屬於司法機關才可以查看的資料,無論有無起訴、無罪、緩刑等等都會有所記載,等到下次再次面對刑事程序時,檢方及法官都可以調閱到相關紀錄。
(延伸閱讀:良民證申請要帶什麼?有前科可以申請良民證嗎?法律上的前科是什麼?您想知道的良民證相關資訊通通都在這裡!)
傷害罪的常見問題五:傷害罪處罰未遂嗎?
A5:依照我國目前的法規範,傷害罪並沒有處罰未遂犯,雖然部分學者對此有所評論,但仍是未將傷害罪的未遂犯納入處罰範圍。換句話說,今天如果有人作勢要傷害或毆打他人,但實際上並未造成傷害結果,原則上就不會成立普通傷害罪。
結論
面對傷害罪的指控,被告切勿驚慌失措,更不應因一時慌亂而做出不利於自己的陳述。傷害罪雖然是刑事案件,但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代表和解仍是解決傷害罪糾紛最有效的途徑之一,一旦雙方達成和解且告訴人撤回告訴,案件即可終結,避免留下刑事紀錄。即便無法順利和解,法官在裁量傷害罪刑度時,也會將被告的犯後態度、是否積極嘗試和解等因素納入考量,因此面對傷害罪案件,態度誠懇、積極配合程序,對最終判決結果仍有一定的影響。
整體而言,傷害罪的刑責雖因案情輕重而異,但大多數普通傷害罪案件並不會導致入監服刑,許多案件可以易科罰金解決。若您對於傷害罪的法律程序仍有疑問,或希望進一步了解如何在案件中爭取最有利的結果,建議尋求具備刑事案件經驗的律師提供專業諮詢,在法律的保障下妥善處理傷害罪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