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每隔幾天,媒體上就會出現詐騙車手落網的報導,有人是為了賺外快主動加入,也有人宣稱自己根本不知道已成為詐騙集團的一員。
究竟,車手這個角色在法律上是怎麼被定義的?被抓到之後真的會被關嗎、會被關多久?擔任詐騙車手又是否一定得坐牢,還是有機會爭取不入監?若是被害人持續追討賠償,車手究竟需要賠多少、有沒有辦法和解?更關鍵的是,如果當初根本不知道自己是詐騙車手,又該怎麼辦?以上這些問題,相信對於現正面臨相關指控的被告而言,是最迫切需要釐清的核心疑問,本文將逐一為您深入解析。
車手是什麼?車手是什麼意思?
新聞報導經常說到「車手」或「詐騙車手」,時常讓人誤會一定要有開車的行為才算是車手。事實上,車手最重要的行為是「領錢」或「收錢」,主要的常見任務包含「ATM取款」、「面交取款」後再「轉移贓款」,也就是詐騙集團當中第一線的成員,負責提領被害人匯出的款項或向被害人取得現金,之後再轉交給俗稱收水的中上游。
車手是什麼罪?
當車手的相關罪名一:加重詐欺罪
車手最常涉及的罪名不外乎就是最直觀所想到的詐欺罪,然而,因為車手通常隸屬於一個犯罪集團,為集團中當中最下游的成員,原則上整個集團則有許多成員且各自有所分工,因此總會超過三人以上,所涉及的罪名通常會是刑法第339-4條的加重詐欺罪,而非刑法第339條的普通詐欺罪,相對下處罰的刑度也較為嚴重,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的罰金。
刑法 第339-4條
1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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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車手的相關罪名二:洗錢防制法
所謂的「洗錢」在本法第2條當中有明文規定,而車手收受或是提領贓款,不但隱匿或掩飾特定犯罪所得的去向,也讓金錢的流向更難以被追查,即符合該條款當中所指稱的洗錢。
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當中則以洗錢款項的多寡作為區分,若金額未達1億元,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洗錢的金額超過1億元,則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 第19條
1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車手的相關罪名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所謂的「組織犯罪」是指3人以上,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涉及重罪,因而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的有結構性組織。
詐騙集團為具有組織性的結構,並非隨意組成,且有明確分工及犯意的聯絡,因此會構成「組織犯罪」。
而組織犯罪條例當中以不同的犯罪階層為區分,較為上游的發起者或操縱指揮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相對的車手屬於比較下游的參與者,將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當車手的相關罪名四: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我國為了加強打詐,於民國113年新增了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當中就有針對加重詐欺罪規定了更嚴重的處罰。
首先是針對犯罪所得的部分,如果當車手提領的金額達到以下數額,將有不同的加重處罰規範:
- 提領贓款超過100萬時,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 提領贓款超過1000萬時,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
- 提領贓款超過1億時,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億元以下罰金。
此外,當犯罪方式有涉及較為特殊手段時,也在本法設定了加重刑度的規定,例如同時犯下刑法第339-4條的2種手段、在我國領域外利用設備詐騙我國國民、利用未成年、高齡者或外國人共同實施犯罪時,依規定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若涉及以上詐騙手法,擔任車手亦可能因此被加重刑罰。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3條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億元以下罰金。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3條
1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一、並犯同條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一。
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
三、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滿八十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
2 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
3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
4 犯詐欺犯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案件,並準用同條第二項規定。
車手會被判刑嗎?
車手判刑多久?
擔任車手提領或面交一次就會被當作一個犯罪行為而被處罰,這也是為何經常聽見有人說「車手一罪一罰」的原因。綜觀大部分車手所被判刑的時間長短,取決於被害人的人數,擔任車手可能所被判的刑度大約落在6個月至2年左右,橫跨幅度較大,此部分也會跟犯罪手段、犯罪情節、犯後態度等有所關連,最常見的平均刑度約為1年至1年半左右,如果提領贓款越多次,風險則相對越來越高。
當車手會被關嗎?當車手被關多久?
根據前述所提及的平均刑度,再加上所謂車手一罪一罰的概念,如果被害人數眾多,絕大多數擔任車手的行為人都會需要入監服刑。雖然實際上合併執行刑不會是單純將被罰的年月加總,而是由法官綜合考量許多與犯罪相關的因素,於各刑中的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的刑期以下,決定實際需要被關的刑期,如果提領多次的贓款,原則上被關的時間仍然會更長一些。
當車手有機會減刑嗎?
車手減刑條件一:洗錢防制法減刑規定
針對洗錢的方面,洗錢防制法內有相關的減刑規範,有以下兩種情形將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 如果擔任車手涉及洗錢,在行為尚未被司法機關查獲時,主動向有權單位自首,並將犯罪所得自動上繳,將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若更進一步讓執法單位扣押到全部洗錢的金額,或是協助查獲到其他正犯或共犯,在洗錢的部分則可免除其刑,是相當有利行為人的減免條件。
(延伸閱讀:自首要找律師嗎?一篇看懂自首流程、時機與法律效果,自首前必知的法律知識與注意事項總整理!) - 若沒有自首,但在犯罪偵查中及審判中,從頭到尾皆自白犯罪,也就是承認自行的洗錢行為,並且自動上繳犯罪所得,則有機會可以減輕其刑。相同地,若更進一步讓執法單位扣押到全部洗錢的金額,或是協助查獲到其他正犯或共犯,在洗錢的部分則可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 第23條第2項及第3項
2 犯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3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車手減刑條件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減刑規定
針對詐欺的方面,減刑規範則是規範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當中,一樣有兩種情形可減除或免除其刑。
- 如果擔任車手涉及詐欺,在偵查階段至審判階段,從頭到尾皆自白犯罪,也就是承認自己的詐欺行為,並在首次自白後的6個月內,和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並完成支付者,可以減輕其刑。
- 針對上述詐欺行為,若又因為自白的行為而查獲詐欺的中上游,包含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的人,或是讓司法機關成功扣押到全部被害人所損失的財產金額,更可針對詐欺行為的部分減輕或免除其刑。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7條
1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
2 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車手容易被抓嗎?
在整個詐騙集團當中,車手是除了人頭帳戶以外,最容易被抓到的共犯,有時可能是因為在ATM前頻繁提領現金而被懷疑,有時也可能是因為和被害人面交時被查獲,車手因為有出面處理金流,因此最容易被檢警循線找到行徑。
然而,車手通常只屬於下游專門提領或交付金流的一部分,對於中上游的詐騙手段並不一定知悉,導致車手最容易被檢警查獲,卻因為不清楚整起犯罪的來龍去脈,也因此難以符合減刑的條件。
總得來說,車手可以說是風險最高,但是犯罪所得最低的一份子,這邊也提醒各位讀者不要輕易相信詐騙集團招募車手的廣告,高薪卻只需要幫忙跑腿或是提領金錢的工作可能將落入不知不覺成為車手的陷阱。
車手有賠償責任嗎?當車手能和解嗎?
當車手的賠償責任
如果認為車手的賠償責任只限於自己提領的範疇或許就大錯特錯了,根據民法第185條的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需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詐騙集團當中各自分擔實行行為的一部分,並且互相利用他人的行為,來達到騙錢的目的,因此需要對於全部發生的結果負責。
另外,依照民法第273條第1項的規定,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可以針對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換句話說,被詐騙的被害人可以選擇和詐騙集團的任何一人請求賠償,而車手作為最容易落網的成員,經常先被被害人求償,因此首當其衝需要面對賠償責任的即為車手,甚至因不知中上游的成員身分,時常後續也難以繼續再和詐騙集團的他人平均分擔賠償責任。
車手可以和解嗎?車手和解有什麼好處?
雖然擔任車手領錢所涉及的犯罪都屬於非告訴乃論,也就是即使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也無法撤告,車手勢必會需要面臨刑責,但車手還是可以選擇和告訴人和解,而和解可以給擔任車手的被告帶來以下好處:
- 即早承認詐欺行為,並且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後完成支付,有機會將能夠減輕其刑。
- 和解或調解成立,通常將被視為犯後態度較為良好,法官也會斟酌該因素進行適當的量刑,並有機會獲得緩刑宣告的機會。
(延伸閱讀:什麼是緩刑?如何爭取緩刑?怎麼樣會被撤銷緩刑?一一看緩刑要件與注意事項) - 透過和解或調解可以和告訴人再協商,也可以有一些雙方能夠接受的交換條件,包含是否可以打折賠償或是分期付款等,這些都能夠互相協調後進行讓步。
- 若最終和解或調解成立,之後告訴人就不會再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是再單獨額外提起一個訴訟來請求賠償,可以盡快將賠償事宜確認下來,而不用再藉由訴訟處理,能夠節省相對的時間與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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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騙當車手怎麼辦?
現在詐騙集團的詐騙手段不斷更新,有時候甚至會出現「不知道自己是車手」的情形。
常見的案例例如先騙取當事人的帳戶之後,再以美化金流為由,請當事人繼續幫忙提領現金或是協助繼續轉帳,此時就會不知不覺落入詐騙集團險惡的手段當中,事實上詐騙集團就是利用這個機會正在洗金流,而提供帳戶還幫助轉帳或是提領現金的當事人,就在自己未發覺的情況下變成了車手,將比單純的人頭帳戶還要面臨更高風險的刑責。
另外,現在在網路上也有很多看似合法的徵才,實際上卻會請錄取的人員提供帳戶,當中可能還會請當事人進行一些似乎合情合理的工作內容,例如準時在LINE上回報上下班打卡時間、請當事人到各個店家進行市場調查等,後續再以公司帳戶金流來往過多為由,請員工提供帳戶並且協助提領一些公司的款項,而當事人以為自己擔任正當的職員,卻不知不覺幫助詐騙集團擔任車手的工作。
以上這些狀況都可能導致「不知道自己是車手」的情況發生,此時強烈建議當事人需要盡快尋求律師的協助,由律師進行完整的風險評估,並且制定適當的訴訟策略,盡量能夠幫助當事人爭取到最佳的權益,最初開始就處理得當的話,亦有機會可以不需入監服刑,因此及早尋求專業協助顯得格外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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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綜合以上,車手在詐騙集團中雖屬下游角色,卻是法律風險最高、最容易被查獲的一環。詐騙車手可能涉及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罰,刑度從數月到數年不等,甚至在涉及金額龐大時面臨更重的刑罰。車手一罪一罰的特性,也使累積的刑責往往不容小覷。
儘管如此,車手並非毫無翻轉空間,透過自首、全程自白、與被害人和解,乃至協助檢警追查上游,均有機會爭取減刑或免刑。尤其對於不知情而被騙成為詐騙車手的被告而言,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釐清事實始末、制定有利的訴訟策略,往往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第一步。面對車手相關刑事案件,切勿輕忽,也不必孤立無援,盡早諮詢法律專業,才能為自己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