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更多主題 / 誹謗罪成立要件有哪些?律師:兩階段教您判斷是否構成誹謗罪

誹謗罪成立要件有哪些?律師:兩階段教您判斷是否構成誹謗罪

前言

最近因為metoo事件,很多人勇敢為自己發聲,公開陳述自己遭到騷擾的事發過程,關注度很高的有《我愛黑澀會》初代成員「大牙」周宜霈與當時老闆「黑人」陳建州的案件,其中一個原因,是陳建州反擊提告周宜霈妨害名譽,求償高額賠償金。在社群媒體發達的現在,在網路上留言已是許多人生活中的一部分,將自己的想法或遭遇濃縮成文字後在網路上發言,除了需接受他人對你發言的挑戰,若所發言有涉不實情形,還有刑法上誹謗罪的問題,但憲法上又有保障言論自由,兩者互相矛盾,本文將就誹謗罪在刑法上如何成立、善意發言的免責事由為介紹。

第一階段:現行法規範的誹謗罪成立要件

刑法第310條
I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II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指摘或傳述

指摘的意思是「指出摘發」,也就是最初揭露、揭發某件特定的事情,而傳述則是針對別人已經提出的事情再加以傳遞、轉述、宣傳等等。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的內容必須是足以讓被害人的人格遭減損貶低、產生負面評價等有關被害人名譽的事情,若行為人所宣稱的內容不足以使人受貶抑或蔑視,雖然違背真實,但不會構成本罪。而且,這邊所說的事情,是指可以被判別真偽的具體事件,或是事實和意見夾敘夾議的內容,反之,如果僅是單純空泛的謾罵就屬於公然侮辱的範圍,而不是誹謗罪所規範的客體。另外,行為人也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依照內容可推測出為何人就算。

誹謗故意

誹謗故意係指認識到所發表言論會造成他人社會上評價有所降低,但是仍然想要這樣做。

意圖散布於眾的故意

係指行為人除了貶低他人名譽的故意以外,主觀上也要具備將這個事件散播出去給不特定人知道的目的。但是要怎麼判斷行為人在指摘或傳述的當下,有這樣的主觀意圖呢?實務上是依照行為人的陳述方式來認定,如果是在大眾媒體公布、社群平台發文或公開演講等,很明顯有讓大眾都知道的主觀意圖,但如果行為人僅向特定人,例如自己的好友、親戚私下陳述的話,就要更一進步蒐集積極證據證明行為人的主觀意圖。

加重事由:以散佈文字、圖畫方法為之

誹謗罪規範的基本的型態是口述方式,如果使用媒介,例如發傳單、寫下來張貼在社區大樓的佈告欄或刊登在報章雜誌等。近期實務見解則有認為,在網路上留言有誹謗情事,也會被認為構成加重事由。

第二階段:例外不受處罰的免責條款

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性抗辯

刑法第310條
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能證明為真實者

這條規定看起來好像是要求行為人證明自己所述的內容都是真實的,才可以免受刑責處罰,不過,若要求每個人在發表言論前都要確保自己所述的內容確有其事,不免過於侵害言論自由,而且也會造成很多資訊被延宕,甚至是寒蟬效應。

因此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內,提出一個概念「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換句話說,檢察官或被害人要證明發表言論的人具有「真正惡意」才能用刑法誹謗罪來制裁,例如行為人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

近期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補充到「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不過合理查證程序及明知或重大輕率,這兩個要件都很抽象,沒有具體的依循標準,還是要回歸到個案判斷。

不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

行為人所為之事實需有公共利益,如果涉及私德,則沒有本條項真實性抗辯的適用。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就有提到「系爭規定三但書之規定,僅將涉於私德且無關公共利益之誹謗言論,排除於系爭規定三前段所定真實性抗辯規定適用範圍之外,以保護被指述者之名譽權與隱私權」。

從字面上意思看來有點抽象,在黑人陳建州被大牙指控性騷擾相關事實中,陳建州有沒有涉及性騷擾此事其實是他的私生活,但因陳建州本人長期佔據媒體聲量,具有話語影響力,對社會影響不小,且大牙所指控遭性騷擾一事,對日後與陳建州共事相關年輕女性有密切利害關係,因此可能會被認為是公共利益,所以也在誹謗罪免責事由中。

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

第311條(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針對自己被他人污衊,可以反擊對方,此時如果說出毀損他人名譽的話,仍可以免責。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公務員因職務上有對外報告之需求。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對於跟社會大眾有關係,可以被公眾討論的事情,常見情形如政治、社會重大案件等,其他諸如評價餐廳,或是針對所購買商品所為適當評論。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這邊所述的是會議、集會的紀錄,此種會議或集會的內容大多都是與公共利益相關的,所以會議紀錄者不會因為寫下這些內容,而構成誹謗罪。

結語

在日常生活中難免對明星八卦或是新聞為評論,但在評論的當下也必須了解我國有誹謗罪處罰規定,也設有免責事由,不是發表言論看你不爽就可以告你的,讀者在看完本篇文章後可以對這個議題更加了解,且未來若不慎碰到類似案件也不用太擔心,可就本文所討論核心先自行檢驗發言內容,但因為誹謗罪實務認定上有蠻多細節,也涉及個案中權衡名譽權、隱私權及言論自由等權利,建議諮詢律師獲取更專業精準的建議。

點擊下方按鈕加入Line好友,搜法提供免費諮詢服務,為您解答。

Line 免費諮詢

掃描下方QR Code 加入Line 好友
搜法提供免費諮詢服務,為您解答

Line ID:@557hnat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