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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是什麼?會留下前科嗎?緩起訴要件、效果一次看!

緩起訴是什麼意思呢?會留下前科嗎?

所謂「緩起訴」指的是「暫緩起訴」,也就是為了避免訴訟資源浪費,並且給予犯下輕罪的犯罪者自新、悔過的機會,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由檢察官作出的「留校察看」處分,期間則是1年~3年不等。因為案件並沒有受到法院判決有罪,因此不會留下前科。不過,既然起訴只是被「暫緩」了,如果在緩起訴處分有效存在的期間內,該緩起訴處分因為法律規定的種種原因被撤銷,案件就會被檢察官起訴,進到法院審判的程序,如果被法院認定為有罪,就有可能會留下前科喔!

如果緩起訴期間屆至而且沒有被撤銷,那效力就會跟「不起訴」一樣,除非檢察官發現了新事實、新證據或是有其他法定的再審原因,否則檢察官不能再針對這個案件重新起訴!

緩起訴的條件

想獲得緩起訴處分,必須具備以下前提條件:

  1. 所犯的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換句話說,如果涉犯的罪名,屬於法律規定必須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最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就絕對無法獲得緩起訴處分。
  2. 檢察官認為適合緩起訴:檢察官會考慮犯罪者的動機、犯罪手段、品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事,同時考慮到公共利益的維護,判斷是否適合對於犯罪行為人作出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處分的內容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的規定,檢察官作出緩起訴處分時可以附加特定的條件,也就是要求行為人履行一定的義務,並不是天上掉餡餅喔!具體來說,檢察官可能要求被告履行下列事項,其中第2、3、4、5種必須經過被告的同意,才可以要求被告履行:

  1. 向被害人道歉或立悔過書
  2. 向被害人支付金錢,作為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3. 繳納金錢至公庫,並可能由檢察署提撥一部分來補助公益團體或者地方自治團體
  4. 至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社區、公益團體等機構,提供40小時~240小時的勞務
  5.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
  6. 遵守為了保護被害人安全而下的命令,不得危害被害人安全
  7. 遵守為了避免再犯而下的命令,不得再犯

怎樣會被撤銷緩起訴?被撤銷會怎麼樣?

在檢察官所設定的緩起訴處分期間內,如果發生以下幾種情形,檢察官就可以撤銷緩起訴處分,繼續偵查案件或向法院起訴:

  1. 如果在緩起訴期間內,又故意犯下其他犯罪,遭到檢察官起訴,而且依法律規定,觸犯該罪可能被處以有期徒刑的話,緩起訴處分將被撤銷。
  2. 在檢察官作出緩起訴處分前,曾經故意犯下其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被法院判決、宣告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也會導致緩起訴處分被撤銷。
  3. 違背緩起訴處分附帶的義務:如果沒有履行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附加的條件,緩起訴處分會被檢察官撤銷。而且已經履行的部分(例如已經繳納給公庫或者賠償給被害人的金錢)也是要不回來的喔!

緩起訴的程序

  1. 緩起訴處分期間的起算

檢察官判斷應該作出緩起訴處分時,會製作「緩起訴處分書」,並寄送給被告、辯護律師、告訴人、告發人作為通知,如果告訴人或者被告並未於十日內表達異議,或者異議被駁回,緩起訴處分就會因此「確定」,並且從確定時開始起算緩起訴處分期間。確定後,被告會收到「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需要在什麼時候、如何履行檢察官所要求的義務都會載明於通知書上。

  1. 緩起訴處分的撤銷

檢察官可能自己發現有撤銷緩起訴的事由,也可能是由告訴人聲請檢察官撤銷緩起訴。無論如何,檢察官認為應該撤銷緩起訴處分時,也會作成「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寄送給被告、辯護律師等相關人士,被告可以在十日內以書狀說明不服氣的理由,交由原檢察官及其上級重新審查。如果認為被告說得有道理,原先的緩起訴處分就不會被撤銷。

結論

緩起訴處分是由檢察官握有裁量權,因此若觸犯輕罪被檢察官調查時,可以盡快向律師尋求協助,以向檢察官爭取獲得緩起訴處分,也確保自己確實了解檢察官對緩起訴處分附加的條件內容,以免一不小心就因為疏忽履行義務,而被撤銷緩起訴。另外,因為可以對緩起訴/撤銷緩起訴的決定提出異議的期間僅有10天,若被告收到撤銷緩起訴的通知,或者告訴人對於被告獲得緩起訴處分不服氣,想要提出異議的話,也可以委請專業律師提出書狀,充分行使自己的法律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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