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執票人聲請本票裁定時,由於本票裁定只會經過書面審理,也就是不會請發票人到場說明意見,只要本票具備本票該有的必要項目,通常法院就會下本票裁定,而也是等到此時才會通知發票人,因此在收到本票裁定時,有一部分的人會感到不知所措或是對於本票裁定有不服之處。
然而,針對本票裁定的救濟方式不僅一種,本票裁定上面會記載可以提起「抗告」及「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但這兩種救濟方式的差異在哪呢?自己所遇到的情形到底又應該透過哪個程序進行救濟才對呢?而有人在收到本票裁定時,以為是詐騙集團寄來的詐騙信件,就把法院的本票裁定放在一旁置之不理,等到自己的財產被強制執行或家裡準備被查封時,才知道大事不妙,如果是這種時候是否還有額外的救濟方式呢?接下來本文就將完整告訴您以上的答案,讓您在收到本票裁定時知道自己正確的作法是什麼!
(延伸閱讀:簽本票前必知:本票裁定效力及聲請流程全面剖析,一篇讀懂本票裁定的優勢與聲請技巧)
本票裁定救濟方式一:對本票裁定進行抗告
哪些情況下必須提起本票裁定抗告?
當對於本票是否真的符合要件有疑義,也就是針對本票的形式要件在判斷上可能有誤時,就會需要提起抗告,不過由於聲請本票裁定時僅是形式審查,比較不會去實質審查雙方的詳細法律關係,所以要對於本票裁定抗告成功仍有一定的難度,以下我們為您統整兩大目前實務上比較常見的本票裁定抗告成功原因。
常見的本票裁定原因一:執票人未做出付款提示
執票人如果想要聲請本票裁定,在這之前必須實際去找到發票人本人,並且出示本票的正本,請對方給付本票上的金額,這就是所謂的「提示」。縱使本票上有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執票人仍然應該在所定期限內進行付款的提示,只是當發票人想要主張執票人不曾提示的話,需要自行負擔舉證責任。然而,只要確定執票人並未實行付款的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5條的規定,由於並未具備行使追索權的形式要件,發票人便因此能夠對本票裁定抗告成功!
若法院無法確認執票人是否真的找過發票人及進行付款的提示,法院可以發函命相對人對此表示意見,並請執票人具體敘明他是在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向何人就本票做出付款的提示。且要特別留意的是,因為需要證明自己確實手上握有本票,所以用電話、訊息聯絡或寄發存證信函請發票人付款並不算是一個現實提示的行為,一定必須拿著本票正本去向發票人請求才算是付款的提示喔!
實務上發票人對本票裁定抗告成功的案例,例如因為執票人所說的提示日,發票人以出入境證明表示當時人根本不在國內,亦曾有發票人將自己當天的行程鉅細靡遺告知法院,包含上班的打卡紀錄、下班後與友人約吃飯的對話紀錄及餐廳付款紀錄、進入家中的監視器畫面等等,證明執票人所說的地點及時段完全無法找到發票人,因此對於本票裁定抗告成功。
常見的本票裁定原因二:發票人即債務人已進入更生程序
所謂更生程序是為了減輕債務人的債務負擔,讓沒有能力還款的人,在合理範圍內提出償還方案,之後只要有依照計畫還款,債務人即可免除債務,其中的負債可以包含銀行欠款、親友借貸、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等等。在聲請更生程序後,法院會公告開始更生,並請債權人申報債權,若債權人未於期限內申報債權的話,除非有不可歸責的事由,否則就不得再行使權利。
另外,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的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其他債權人就不可以對債務人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此規定僅為例示規定,債權人會去聲請本票裁定不外乎就是想要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因此,既然債務人已經開始更生程序,本票的債權又成立在更生程序之前,有申報債權者已經列入將還款範圍內,未申報債權者則無法再主張權利,故債權人再度聲請本票裁定應該沒有保護權利的必要,而債務人便可以因為已經進入更生程序而本票裁定抗告成功。
收到本票裁定後提起抗告的時間限制多長?
當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後,可以在10天之內寫好抗告狀向法院提起抗告,並且需要繳納1000元的抗告費。’
如果錯過時間,是否還可以對本票裁定提起抗告?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42條的規定,由於抗告的10日為不變期間,因此超過10日才對本票裁定進行抗告,法院將認定為抗告不合法,而直接駁回抗告,故想要提起抗告的話這10日是相當關鍵的,若不清楚抗告狀如何撰寫或是不確定自己該提供哪些證據資料來進行抗告,建議在收到本票裁定時,盡快尋求專業律師的建議,才能把握提起本票裁定抗告的黃金時刻。
若本票裁定抗告後遭到法院駁回,還有再救濟的機會嗎?
當相對人已經對本票裁定提起過一次的抗告,但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 而駁回抗告,相對人對此仍有不服時,僅限於認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的情形下,可以提起「再抗告」,不過提起再抗告是針對法律見解的採納上表示意見,因此需要由律師代理提起再抗告,一般民眾若沒有委任律師較無法自己進行再抗告的,這點還需要多加留意!
本票裁定救濟方式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哪些情況下必須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當發票人收到本票裁定後,對於本票的存在本身有疑義,也就是牽涉到實體的權利義務關係,由於本票裁定只會進行形式審查,而不能夠去審酌本票本身的基礎原因事實,此時對本票裁定進行抗告並無法釐清根本的問題所在,因此,應該額外提起一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以下則是幾個實務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的具體緣由。
常見的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原因一:本票因偽造或變造而生
當發票人沒有出於消費借貸關係或是任何的交易關係而簽下本票,但是卻收到本票裁定,也就是在毫無頭緒的狀況下才知道有人冒用自己的名義去簽了本票,此時就會需要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通常針對偽造或變造簽名的部分,就會送鑑定單位來判別筆跡是否為同一人所寫,亦會需要去證明彼此之間未曾成立過任何的債權債務關係,例如是否有匯款單據、對話紀錄等等,都會影響法官判斷該本票是否有偽造或變造的情形,若是確實有偽造或變造本票的情形,另外可能會觸犯刑法上的偽造有價證券罪,因此刑事與民事的訴訟之間就有可能產生一定的相互作用,需要特別留意!
常見的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原因二:發票人因被脅迫或詐欺而簽下本票
由於本票最大的優勢在於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確實就有人會利用本票的便利性來逼迫或詐欺他人簽下本票,並且有這個本票就有機會可以透過強制執行來實際上取得財產,當因為遭受脅迫或詐欺而簽下的本票,依據民法第92條的規定,簽下本票的人是可以撤銷意思表示的,但是就必須針對脅迫或詐欺的實際情形負舉證責任,常見的證據例如當時的監視器畫面、對話紀錄等等,很多人在知道自己因為被逼迫或是被詐騙而簽下本票的時候,因為涉及刑法上的恐嚇罪、詐欺罪,就會立即跑去警局提告,因此亦有可能因為刑事部分是否成立犯罪,進而影響本票是否有效。
常見的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原因三:原有的債務已經清償
通常雙方因為借貸關係而簽下本票的話,已經清償的當下就會請執票人將本票歸還或是當場撕毀,但有的人因為忘記這道程序,就會讓手上還拿著本票的執票人有機可趁去聲請本票裁定,又有時候是因為債務人分次還款,或是以現金償還,比較難以計算或是證明已經全數清償時,亦可能出現明明已經償還,執票人卻仍然去聲請本票裁定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最重要的就是如何證明自己已經有全數償還的事實,包含透過匯款紀錄、對話紀錄或是相關證人等等,必須能夠讓法官認定確實債款已全數清償才可以,否則就會出現部分剩餘款項仍然可以聲請本票裁定的結果。
常見的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原因四:本票本身已經時效消滅
本票的時效為從到期日起算3年,若是沒有記載到期日的本票,則是從發票日開始起算3年,執票人必須在時效內去聲請本票裁定,如果執票人超過時效才去聲請本票裁定,由於本票裁定只會形式審查本票的必要項目,所以仍然可能會下本票裁定,但由於本票罹於時效之後,發票人就可以進行所謂的時效抗辯,就是因為已經超過時效,因此已經可以不履行債務,但時效抗辯必須由有權利之人自行提出,所以發票人必須就此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收到本票裁定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的時間限制多長?
其實只要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債務人隨時還仍然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而沒有一個明確且實際的時間限制。
不過僅限一個特殊情形下會有時間的差異性,也就是本票裁定上面特別告知的情況,當發票人認為本票屬偽造或是變造,而想要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的話,若有在20日內提起,依照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的規定,發票人不須提供任何的擔保即可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且依規定法院就應該停止強制執行,除非執票人願意提供相當的擔保,才可以聲請繼續強制執行,不過對此想要阻止的話,發票人亦可提供反擔保,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然而,若是以其他的緣由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的話,則沒有時間所造成的區別,只要想要聲請停止強制執行,都會需要提供相當的擔保始可為之。
如果錯過時間,是否還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答案為可以!從上面說明應該可以知道其實並沒有一定的時限,而本票裁定上面所載的20日期限僅針對本票為偽造或變造的情形,在期限內提出所生的效果為可以不供擔保就停止強制執行,縱使本票非偽造或是超過20日的期限,發票人仍然可以另外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這點與本票裁定抗告有所不同,並不會因為超過本票裁定上面寫的期限就遭到駁回。
另外說明,若已經超過20日才提起本票偽造或變造的確認之訴,依照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的規定,發票人就必須提供相當的擔保,才能夠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是否有在20天內提起的差異就在於需不需要提供相當的擔保才可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裁定救濟方式三: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何時會需要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當本票裁定已經確定之後,執票人就能夠再以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去聲請強制執行,此時就會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不過別擔心,此時仍然有相對應的救濟方式,也就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債務人異議之訴主要是針對執行名義有疑義所提起的訴訟,而本票裁定作為一個執行名義,若認為本票裁定與實際的法律關係之間不相符,只要在強制執行程序終局結束前,都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但實際上主張的內容亦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只是可以在訴之聲明當中多加上「撤銷該強制執行程序」的請求,如此一來若成功爭取到勝訴時,就可以在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同時撤銷強制執行。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否可以停止強制執行?
其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非當然就可以阻止強制執行的進行,若是不想在訴訟期間就讓自己的財產還是被強制執行的話,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的規定,雖然強制執行程序原則上是不會停止的,但是在有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的情況下,債務人可以去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過就必須提供相當的擔保才行。
(延伸閱讀:強制執行番外篇:對於強制執行不服時該怎麼辦?強制執行的救濟途徑總整理!)
結論
當您收到本票裁定時,千萬不要掉以輕心,本文為您詳細介紹了三種主要的救濟方式:對本票裁定進行抗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以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每種方式都有其適用的情況和時間限制,選擇錯誤可能導致權益受損。
考慮到法律程序的複雜性和時效性,尤其是抗告的10天期限,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變得尤為重要,律師不僅能幫助您準確判斷適合的救濟方式,還能協助您準備必要的證據和文件,提高勝訴的可能性,此外,某些程序如再抗告,更需要律師的專業代理。
在面對本票裁定時,即時諮詢律師可以幫助您避免錯過重要期限,選擇最佳的法律策略,並在必要時提供有力的法律論述,專業的法律建議能夠大大提高您保護自身權益的機會,讓您在複雜的法律程序中不至於感到束手無策。因此,無論您處於何種情況,都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