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您是否有想過,如果在強制執行的程序當中,您對於執行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的方式有疑問時,您該如何提出強制執行程序可能違法的意見呢?又或是如果您莫名其妙就接獲強制執行的通知書,但是明明這筆債務早就是幾百年前的事,對方應該已經沒有請求權了,為什麼債權人還藉此來聲請強制執行呢?甚至聲請強制執行的人您根本不認識,究竟又為什麼會對您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呢?
關於上述這些情形都是有可能發生的,但畢竟強制執行其實對債權人、債務人又或是利害關係人都會產生很大的影響,所以強制執行法當中便有設計針對不同情形下的救濟方式,才能避免錯誤的強制執行造成憾事的發生。
而首先我們也必須要釐清的是,當對於強制執行程序或是實體權利義務關係上有不服時,兩者會透過不同的救濟管道,如果搞錯方式的話,很有可能無法即時維護自己的權益,所以接下來本文將針對強制執行當中的所有救濟方式進行詳細的介紹,才能避免錯誤的強制執行相關情形造成您的額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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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的救濟類型一:對強制執行的程序上有意見,應聲請或聲明異議
為什麼要對強制執行聲請或聲明異議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條的規定,如果在強制執行程序上有違背強制執行法上的要件、程序或方法的話,可能會被認為是「違法執行」,當事人或是利害關係人可以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必須注意強制執行並不會因此停止。而所謂的「聲請」是針對執行機關怠於執行事務時,積極請求執行;而「聲明異議」則是針對執行機關的違法執行,請求其除去該行為的消極救濟方式。
常見的聲請或聲明異議事由有哪些?
- 針對執行法院的「強制執行命令」有疑慮
- 針對執行法院「實施強制執行的方法」有疑慮
- 針對強制執行時「應遵守的程序」有未遵守的疑慮
- 有其他侵害利益的情事:例如無執行名義或欠缺執行開始要件而進行強制執行、強制執行超過執行名義所示的範圍等等
針對強制執行程序聲請或聲明異議的時間點
如果當事人或第三人想要聲明異議的話,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終結前提出,不過還是得視具體執行的程序進行到什麼地步,假設已經進入拍賣程序且拍賣期日終結,此時再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可能也沒辦法撤銷或更正程序。
因此如果在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若有發現任何可能有違法疑慮的情事,都建議趕快詢問專業的律師,避免自己不幸錯過救濟的黃金時刻。
聲請或聲明異議會產生什麼樣的結果呢?
- 該聲請或聲明異議不合法或無理由:執行法院將裁定駁回,不服此裁定可以再進行抗告。
- 該聲請或聲明異議有理由:執行法院應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強制執行程序。
強制執行的救濟類型二:強制執行與實體的權利義務關係不相符,應額外提起異議之訴
為什麼要對強制執行提起異議之訴?
當強制執行程序中牽涉到實體上的瑕疵,這時候常被稱作「不當執行」,例如該執行名義根本有問題的話,已經不是執行法院可以審查的,因為執行法院只會進行形式審查,而無權處理或判斷實體權利的歸屬,所以針對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的疑慮,還是要透過另外的訴訟來確定當中的實體瑕疵是否存在,且為了避免造成無法回復的損害,提起異議之訴就可以聲請暫時停止強制執行。
由於提起異議之訴完全會是另外一個漫長且繁瑣的訴訟,法院會進行實體的審查並需要雙方訴訟上的攻防,而異議之訴的結果將會大幅度影響到強制執行的程序,更可能會動搖到自己的權利,所以千萬不可不慎,建議如果對於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有疑問時,就應該盡速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才能在一開始就控制好整體的風險,避免因為不當的強制執行而導致損害的發生。
異議之訴的類型有哪幾種呢?
- 債務人異議之訴: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4條的規定,如果是債務人本人認為執行名義與實體法上的權利現況不符合,例如債務人主張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或是債務人根本已經還債,但是債權人還是以此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時,就應該由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 - 第三人異議之訴: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5條的規定,當第三人對於強制執行的標的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時,該權利包含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等等,因為執行法院只會針對權利外觀進行審查,有時候會發生外觀與實體事實不一致的情形,導致可能會影響到第三人的權利,甚至執行到第三人的財產,而第三人並沒有義務容忍自己的權利或財產遭到強制執行的侵害,因此第三人就可以提起異議之訴來試圖排除強制執行。 - 當事人適格爭議訴訟:
還有一個特別的規定在強制執行法第14-1條,有時候強制執行的效力會擴張至其他繼受人或占有人,如果是想主張自己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的話,應該提起債務人不適格異議之訴;而若是執行法院否認該第三人為執行力所及而裁定駁回,債權人不服此裁定時,則應該提起許可執行之訴。
針對強制執行提起異議之訴的時間點
提起異議之訴應該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進行,但還是會依照不同的異議之訴類型而有所差異。如果是債務人異議之訴,縱使某個標的物已經遭到拍賣,但只要債權還沒有完全滿足,整個強制執行程序就還不算終結,所以還是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反之,第三人可能只針對某個標的物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當此標的物已經遭到強制執行結束,對於其他標的物也沒有可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因此第三人就不能再提起異議之訴了。
異議之訴會產生什麼樣的結果呢?
- 強制執行有停止的可能:
提起異議之訴之後,強制執行程序並不一定會停止,但執行法院認為有必要或是有人提出聲請的時候,法院可以決定是否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 異議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
如果異議之訴有不合法之處,且不能補正或未為補正時,法院應該裁定駁回;而假設異議之訴無理由的話,則法院應以判決駁回。 - 異議之訴有理由的判決確定後,得撤銷強制執行:
若異議之訴被認為有理由而勝訴的話,一旦提出判決正本,強制執行程序即告停止,並且將撤銷原本所為的強制執行程序及執行處分。 - 可以另行起訴:
縱使異議之訴敗訴了,但只是表示對此缺乏異議權,所以後續還是可以依照原本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另外提起請求損害賠償或返還不當得利的訴訟。如果是在提起異議之訴之後,才發現整個強制執行程序已經終結,一樣也是可以另行起訴。
強制執行程序中進行救濟的相關案例
強制執行的救濟案例一:透過債務人異議之訴成功撤銷強制執行
有一名A持著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來亦被法院准許可以對B進行強制執行,而就在A準備對B的不動產及存款進行強制執行時,B收到通知才知道自己即將被強制執行。然而,這個本票根本不是B所簽下的,B甚至也不知道這張本票為何存在,且這張本票的發票日為104年,B對此毫無頭緒而感到困惑,好在B趕快尋求律師的協助,並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以前提起了債務人異議之訴。
而後來A與B在訴訟上各自進行了攻防,關於本票真偽的部分,B在透過律師的協助下請有關單位鑑定筆跡,被認可在本票上的筆跡跟B本人的筆跡不相符,所以確實可能有偽造的情形。再者,因為該本票的發票日是104年,且未記載到期日,所以會被視為見票即付,又因為票據上的請求權時效為3年,故A的請求權應該到107年就罹於時效,綜上兩點法院都認為B才是站得住腳的那方,因此最終判決撤銷原本的強制執行程序,讓B免於遭受強制執行,而成功阻止了損害的發生。
強制執行的救濟案例二:明明有權利卻會敗訴的第三人異議之訴
明明是實際上擁有並使用不動產的人,但是卻無法阻止自己的財產遭到強制執行,這種特殊形態在目前實務上其實不少見,這個極為特別的原因就是「借名登記」!
當C為實際出資購買房屋並居住的借名人,為了避稅而借名登記在D的名下,所以該房屋在外觀上看起來是D的財產。然而,當D的債權人因為D不還債,在聲請支付命令之後,也被法院准許進行強制執行,而因為D名下有一棟房產,所以債權人就想先針對該不動產進行查封及拍賣。
此時,因為房子準備被查封,C才知道自己的房子居然要被強制執行了,但壓根不認識這名債權人,因為是D與債權人之間的問題,所以C只好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來想辦法阻止自己的不動產被強制執行。
然而,最終法院的判決卻讓他事與願違,目前法院多數認為因為C是跟D成立借名登記關係,而C僅擁有請求D返還該不動產所有權的債權而已,但這種債權並不是可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所以判C敗訴,而C最後也只能再依據原本的借名登記關係進行求償,但D是否還有財產能夠償還或強制執行卻又是另外一回事了,所以在與他人建立借名登記關係時最好也應該好好考慮對方的資力,否則可能就會像C一樣只能眼睜睜地看著自己的不動產遭到他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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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以上為大家介紹了強制執行中不同類型的救濟方式,不過無論是聲請或聲明異議,又或是另外提出一個異議之訴,實際在進行上都會更具有挑戰性,尤其在強制執行法與其他實體法上的交互作用下,同時要留意的重點及規範眾多,想要完整保全自己的權益是相當有難度的,建議大家在收到強制執行相關的通知書時,或是得知有強制執行將要發生時,一旦有任何疑問都必須盡快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否則強制執行的程序一旦完結,將會造成自己極大的不利益,為了防止這種情形發生,救濟的黃金時機絕對是您必須好好掌握的關鍵重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