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執票人聲請本票裁定遭到駁回怎麼辦?執票人聲請本票裁定失敗時是否也有救濟的機會呢?雖然聲請本票裁定的程序並不是太複雜,多數民眾會自行在司法院網站下載本票裁定聲請狀,填寫完畢後自行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然而,有時在聲請本票裁定時可能會遺漏一些需要留意的小細節,而讓法院認為缺乏了部分的形式要件,就會駁回本票裁定的聲請,直到聲請人收到被駁回的通知時,可能才知道自己因為粗心大意而沒有注意到需要說明的內容。
此時,執票人也就是聲請人其實也有抗告的機會!不僅只有通過本票裁定時的發票人可以提起抗告而已。另外,若是法院只通過部分的本票裁定,例如總共有3張本票,但法院只對於當中的1張本票下本票裁定,其餘聲請皆駁回時,因為聲請人對於本票裁定的結果可能也不滿意,就會出現雙方皆對於本票裁定提起抗告的情形,接下來本文就將統整一些實務上執票人曾經對本票裁定抗告成功的原因及案例,如果您符合以下類似情形的話,或許就有機會本票裁定抗告成功!
執票人對本票裁定抗告成功案例一:補正付款提示的時間點
很多人會在本票上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也就是執票人親自去找發票人請求付款的時候,被拒絕後不需要再多製成一個拒絕證書,因此,當執票人要聲請本票裁定時,就不需要附上拒絕證書,若本票沒有約定到期日的話,只需要提出某年某月某日曾經去找過發票人即可。
然而,有些執票人會誤認有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就不需要做付款的提示,但並非如此,本票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還是需要提示付款,實際上執票人仍然需要去找到發票人並請求支付,只是在聲請本票裁定時可以節省一點心力,大致說明日期即可,不用負擔很重的舉證責任。但是有的執票人也會因此連已經做出付款的提示這點都忘記向法院說明,可能就會被法院認為是沒有進行付款的提示,因而駁回本票裁定的聲請,此時需要在抗告時補充說明何時去進行過提款的提示,即有可能能夠針對原本駁回本票裁定的結果抗告成功。
相反地,若是發票人對於執票人所說的付款提示日有疑義時,也就是想要主張執票人根本沒有來找過自己,需要由發票人自己提出抗告,並且證明執票人未曾進行過付款的提示,而執票人本身在聲請本票裁定的時候,只需要大致上說明在何時去找過發票人即可,而不需要提出相關的證據證明自己有做過付款的提示。
執票人對本票裁定抗告成功案例二:誤將西元年份寫成中華民國年份
由於很多人會購買市售的本票範本,也就是俗稱的「玩具本票」,這類型的本票在買來時上面就會記載本票的必要事項,而關於到期日的部分原先就會印有「中華民國」的字樣,但有部分人未察,或是簽下本票的人為外國人,導致將到期日簽為西元的年份,例如不慎將到期日簽屬為「中華民國2024年」。
但根據票據的「有效解釋原則」、「客觀解釋原則」及一般社會通念而言,西元年與民國紀年經常發生混淆誤用的情形,且依據常理推斷,一般人的生命週期僅有數十年,難以想像會簽下幾千年之後才會到期的本票,部分本票裁定因此就認定到期日尚未屆至,或是無法辨識究為何年,可能有不合理之處,應該探究文字上的真義,不得嚴格拘泥於所用的文字或辭句,因此執票人亦有可能因此對本票裁定抗告成功。
執票人對本票裁定抗告成功案例三:未記明「無條件擔任支付」,但有同樣意思的字句
由於聲請本票裁定時只會進行形式上的審查,所以針對本票的必要記載事項,包含應記載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發票年、月、日等事項,若沒有明確寫明,可能最初聲請本票裁定時就會遭到駁回。
然而,實務上有案例是雖然開頭有標明大大的本票二字,但是內容卻沒有標示「無條件擔任支付」這七個字,所以法院駁回了本票裁定的聲請,而後續有人曾經對此成功進行抗告,理由在於雖然沒有一模一樣記載了「無條件擔任支付」的文字,可是透過格式及意義上判斷,如果能夠判別意涵是相同的話,仍然可以被視為是一張有效的本票,而能夠聲請本票裁定,例如有人是載明「憑票准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支付聯邦商業銀行」、「此票供《迷走廣州》影片製作合約所用」,兩者皆未直接寫明無條件擔任支付,但是字句上代表著同樣意義,且本票當中並沒有與該性質相牴觸的內容,而認為應該屬於有效的本票,因此最終對本票裁定抗告成功。
執票人對本票裁定抗告成功案例四:記載票據法所未規定事項,但不牴觸本票性質
一般而言,本票需要具有必要記載事項才會屬於有效本票,但是有些人除了必須載明的內容以外,又自行在本票上加註其他內容,此時可能就會依據所增加內容的性質,而影響該本票是否有效,同時亦會影響是否可以成功聲請本票裁定。
按照票據法第12條的規定,若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的事項,將不生票據上的效力。又,依據實務上的見解,本票本身是不可以附條件的,因為本票需要「無條件擔任支付」,若還設定了一定的條件,就會被認為牴觸了本票本身的性質,因而無效,也因此有時候在本票上記載了特殊的內容,或許會被法院駁回本票裁定的聲請,此時就必須再針對有爭議的內容去提起抗告,若是記載的內容實際上並不是違背本票的特性,就有機會可以讓本票裁定抗告成功。
過去曾有人是約定「繳清後本本票作廢」或「完全清償完畢時,本本票自動失效」,原本聲請本票裁定時遭到駁回,不過後續聲請人提起抗告來爭取權益,法院認為此文句僅在表明債務清償後,而本票的原因關係消滅,此時執票人就不可以拿著這張本票去對發票人主張,但是並非對本票的支付附帶條件,不過這仍然屬於票據法上所不規定的事項,所以不生票據上的效力,然而並非代表這張本票就是無效的,因此執票人還是可以拿著這張本票去向發票人追討,並且聲請本票裁定後進行強制執行,所以最終是獲得抗告成功的結果!
執票人對本票裁定抗告成功案例五:發票人已經逃避,不須為付款之提示
要聲請本票裁定之前,無論是否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執票人都還是需要拿著本票正本實際去向發票人請求付款,遭到拒絕之後才可以透過非訟程序來聲請本票裁定。然而,如果發票人為了躲避債務,早就已經逃亡海外,根本無法找到發票人該怎麼辦呢?難道找不到人就不能夠聲請本票裁定,只能自己摸摸鼻子就算了嗎?別擔心,由於簽下本票後因為害怕就避不見面的人很多,因此對此仍然有解方,不過因為一般在聲請本票裁定時只會進行形式審查,所以一開始沒有載明提示日的話,仍然有機率會被法院駁回本票裁定的聲請。
對此,依照票據法第第124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2項第2款規定,當發票人因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而使執票人無從為付款的提示時,此時執票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權,也就可以透過聲請本票裁定的方式,來向發票人追討本票上的金額。
實務上曾經被認定屬於逃避的情形,包含有人是移居國外多年,再也沒有入境我國過,透過出入境證明可以說明此事,亦有人是因為刑事案件遭到通緝,有前科紀錄表以茲證明等等,當執票人在聲請本票裁定時,顯然無法找到發票人進行付款的提示時,此時仍然有機率可以對本票裁定抗告成功,進而可以針對發票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結論
以上我們統整了執票人在聲請本票裁定遭到駁回之後,但是最終有成功抗告的實際案例,雖然其實聲請人要抗告成功是相較下比較有難度的,多數人縱使提起了抗告,還是有很大的機會將被法院再次駁回,不過實際上亦有很多人因為個案的差異,透過不同的理由而抗告成功,並不是只有上述五種情形可以對駁回的本票裁定抗告而已。
然而,因為抗告會有10天的不變期間,一旦超過期間可能就無法對同一案子進行抗告,所以當您聲請本票裁定後被法院駁回時,對此若有不服,希望可以透過抗告再為自己的權益爭取看看的話,建議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才能針對個案找出形式上或許能夠爭執的部分,才能夠大幅提升抗告成功的機會,進而獲得本票裁定,後續便可以再進行強制執行來真正獲得清償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