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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屋瑕疵擔保責任範圍有例外!中古屋漏水保固竟然是關鍵?

買房最怕買到漏水屋!買了看起來光鮮亮麗的二手屋,沒想到人剛住進去卻開始漏水,氣急敗壞第一時間就想找原屋主討個公道!不過您知道嗎?關於中古屋瑕疵擔保責任範圍其實有例外,而且不等同於「中古屋漏水保固」!以下文章就為您詳細解析二者差異。

中古屋瑕疵擔保責任範圍解析:這些情況可以免除!

在釐清中古屋瑕疵擔保責任範圍前,首先需要解釋什麼是「瑕疵擔保」。「瑕疵擔保」是《民法》中的專有名詞,根據《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人應擔保其物交付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通常效用、契約預定之效用。但需特別提醒的是,「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簡而言之,賣家須擔保其所賣的物品不會憑空消失或降低價值。倘若交易的是「房屋」,那麼在交屋時,賣家應確保房屋的實際狀況與簽署契約時所約定的狀態相符,不能有太大的落差,且屋況至少需「堪用」即可。

舉例來說,假如陽台窗戶鎖扣雖有些故障、但仍能正常開關,這種情況就「不屬於」中古屋瑕疵擔保責任範圍,買方需要自行負擔修繕費用;然而,若窗戶因為牆體有裂縫、或窗框結構變形而無法正常使用,就「屬於」中古屋的瑕疵擔保範疇。
此外,還有一些特殊情況,也「不列入」中古屋瑕疵擔保責任範圍,像是:

1. 買方已事先得知「房屋瑕疵」

若買方在購屋前就已被告知某些特定的房屋問題,並表明接受後選擇購買,那麼這些瑕疵就不屬於中古屋瑕疵擔保範圍內。由於買方已預先知悉,因此賣方無需對該瑕疵進行擔保或賠償。

2. 買方未有檢查或通知「房屋瑕疵」的舉動

在進行房屋交易時,買方通常有權對房屋進行詳細檢查。如果買方未檢視屋況,或者在發現瑕疵後未及時通知賣方,則該瑕疵可能不會被列入擔保範圍內。這是因為買方自身的疏忽,導致失去爭取權益的機會。

3. 買賣雙方事先約定

在某些情況下,買賣雙方可能在簽約時就已對特定房屋瑕疵達成約定。例如,賣方可能已告知買方某處瑕疵並提供了減價,或是買方接受了某處瑕疵並同意不要求賠償。在這些情況下,雙方的特殊約定將優先於《民法》的瑕疵擔保條款,因此該瑕疵不屬於中古屋瑕疵擔保責任範圍。

中古屋瑕疵擔保責任範圍迷思破解:竟然與中古屋漏水保固不同!

一般人都是透過房屋仲介購買中古屋,在與仲介簽約時,契約書中通常會承諾提供「中古屋漏水保固」,事實上,這裡所謂的「保固」與《民法》第359條所述的「買賣因物有瑕疵,……,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並不相同。

仲介提供的「中古屋漏水保固」,其實是基於「契約約定」所生的義務,與《民法》中的「法定責任」有所區別。因此,當出現漏水問題時,請求修繕並非法條明文規範的中古屋瑕疵擔保責任範圍;而與仲介簽訂合約中的漏水保固條款,雖然通常可交由賣方負起修繕責任,但往往有一些附加限制,例如:必須在交屋後6個月內提出瑕疵、賠償金額及保固範圍有限制等。

然而,若仲介不願意負擔修繕該怎麼辦?首先,需確認「交屋前」該瑕疵已存在。這可以透過第三方機構如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等,以獲得公正鑑定。若交屋前賣方未告知買方該瑕疵存在,且買方也未同意以其瑕疵現況交屋,那麼即使契約中有加註「現況交屋」、「漏水保固6個月」等條款,買方仍可依《民法》第359條,要求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抑或根據《民法》第360條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向仲介業者請求損害賠償。

不過,必須留意上述狀況皆有時間限制。依據《民法》365條規定,如果買方在交房後5年之內察覺到瑕疵,且在該瑕疵被發現後的6個月內通知賣方,就可依法請賣方擔起瑕疵擔保責任;倘若賣方拖延不處理,買方便可於通知後6個月內提起訴訟,以確保權利不因時效消滅。也就是說,超過交屋後5年的時限才發現有瑕疵再通知,就不能請求解約或減價。

所以當發現中古屋有瑕疵時,千萬不要輕易忽視或延緩處理!這類問題往往涉及法律層面的權益,因此,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律師不僅能夠清楚告知您在法律上應有的權利,還可以確保您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除此之外,藉由存證信函通知賣方是一個較明智的做法,存證信函可以為您盡到法律上的告知義務,以主張行使「瑕疵擔保」的請求權。
延伸閱讀:〈漏水原因如何釐清?漏水鑑定的注意事項〉

房屋瑕疵認定條件是什麼?中古屋購買相關問題解答

Q1:房屋瑕疵認定條件是什麼?

根據上述《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且「出賣人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若交易物為房屋時,所謂的房屋瑕疵可能是指影響房屋價格的「價值減損」,例如凶宅、輻射屋等;或者房屋實際功能上的損害,也就是「效用減損」,如壁癌、漏水、海砂屋、建在斜坡上的住宅、實際面積小於標示面積,或是頂樓加蓋、陽台外推、夾層屋等產權及使用權爭議;若「欠缺保證品質」,也會被列入房屋瑕疵中,像是建材或施工過程出現問題等。

Q2:瑕疵擔保責任時效多長?

依照《民法》第365條明文規定,買方在交屋後5年內若未行使瑕疵擔保的權利,該權利便會消失,此亦為瑕疵擔保責任的最長時效。若賣方拖延不願處理,買方就必須於通知後6個月內提起訴訟、啟動法律程序,以確保權利不因時效消滅。

Q3:中古屋漏水保固多久?

「中古屋漏水保固」是基於「契約約定」所生的責任,一般都是房屋仲介為了獲取顧客信任感所附加的契約條款,通常保固期間為自交屋起6個月~1年內。不過當漏水情況發生時,根據《民法》第359條,買方在交屋後5年之內,都有權要求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除了上訴還有其他選擇!處理中古屋漏水建議提早諮詢律師

當家中發現漏水等房屋瑕疵時,千萬不要拖延,應儘速請公證單位驗證瑕疵原因及位置、並立刻通知賣方,否則進入訴訟程序後,法院可能會認定「買方明知房屋瑕疵卻不告知,足以證明房屋堪用」,導致喪失瑕疵擔保的請求權。而若明確通知賣方後、對方卻遲遲不處理,買方即可在通知後6個月內提出訴訟。

提醒您,在房屋買賣過程中,糾紛的發生可能無法完全避免,但不是每一次的爭端都需要走到法院,可透過專業律師發出的存證信函,促使賣方採取積極行動,以有效地解決問題。

此外,當涉及房地產糾紛時,律師所能提供的服務遠不止於法庭訴訟。律師不僅可以代表您進行私下談判,更能深入研究對方的情況和提供策略建議,協助當事人做出有利決策,尤其是在事前幫忙撰擬不動產相關合約或協議書等,確保您的利益在法律上得到最大保障。

所以,無論是已經碰到問題還是預防問題發生,皆建議尋找專業律師進行諮詢,這不僅可以節省大量的時間和金錢,還可以確保在整個過程中,為您爭取最有利的結果,千萬別任由自己的權利受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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