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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職災怎麼辦?職業災害的定義與相關給付一次看!

怎樣才叫做「職業災害」?

我國勞基法中,雖然有規定關於雇主的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但並沒有針對「職業災害」進行定義;一般而言,職業災害(或有稱為「職業傷病」)可大致分為「職業傷害」與「職業病」。

職業傷害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3條,勞工因執行職務而導致傷害,或者勞工執行職務而受到動物或植物傷害,屬於職業傷害。這裡所指的「因執行職務」,在判決中,會以勞工所發生的事故有沒有「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來判斷。

  1. 業務遂行性:
    通常所謂的「職業傷害」,是指有發生具體事故而造成勞工傷害,因此可以特定出事故的時間、地點。而是否具有業務遂行性,則要看在事故發生的時間與地點,勞工是不是依勞動契約在雇主的指揮監督狀態下而提供勞務。
  1. 業務起因性:
    這是指依照一般的經驗法則判斷,業務與災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也就是說,「事故之發生」與「勞工在雇主的支配管理下從事業務而伴隨的危險」之間具有關聯。

職業病

職業病與職業傷害不同,未必發作於執行職務中,所以學理上認為職業病判定不需要有業務遂行性,只需要判斷業務起因性。而在職災保險實務上,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職業病的認定有2種方式,一是屬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的疾病,就是職業病;二是需要經過勞動部職業病鑑定會鑑定為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職災勞工可以請求哪些給付?

職災保險給付

首先,可以請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的相關給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民國111年5月1日施行,整合原先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規定,並擴大納保範圍。目前職災保險的給付項目有:

  1. 醫療給付: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持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到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接受診療,可不需繳交全民健康保險規定之部分負擔費用,並有住院膳食費用補助。
  2. 傷病給付: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第4天起發給傷病給付。該給付前2個月以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100%發給,其後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且最長以2年為限。
  3. 失能給付: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一次金或失能年金。
  4. 死亡給付: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因職業傷病而死亡時,支出殯葬費者得請領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5個月喪葬津貼;符合條件的遺屬,得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50%請領遺屬年金;不符遺屬年金條件者,可請領遺屬一次金。
  5. 失蹤給付: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其受益人得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請領失蹤給付。

勞基法上雇主職災補償

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予以補償。這項制度是雇主的「無過失補償責任」,換句話說,即使雇主對於職災的發生並無故意或過失,也同樣必須對職災勞工補償以下項目。

  1. 醫療補償: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2. 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後,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以下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本項的工資補償責任。
  3. 失能補償: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有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勞工平均工資及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4. 死亡補償: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雇主民事損害賠償

因為我國的職災救濟制度採取「併存主義」,讓職災保險、職災補償、民事損害賠償等制度併存,因此,如果事故中,雇主的行為有符合民法上債務不履行或是侵權行為的要件,仍然可以請求民法上的損害賠償!不過各項給付間也有可以「抵充」的相關規定,所以勞工未必能夠每項給付都領到全額。

職安署補助

職災勞工還可申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器具補助」及「職能復健津貼」,若符合條件即可申請,以減輕職災勞工經濟壓力,儘速回歸職場。

結語

從前述內容可以發現,職業傷害與職業病皆屬於職業災害,如果確定自己遭遇職業災害,則勞工可以請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勞基法雇主職災補償、民法上損害賠償,以及職安署補助等項目,關於職災保險給付具體數額,可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https://www.bli.gov.tw/0014163.html)進行試算。

不過,是否屬於職業災害仍須個案判斷,且職災案件通常牽涉許多給付項目,建議還是將個案諮詢律師,以獲得具體的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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