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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不起訴處分不等於結案?聲請再議四步驟,律師教您如何提高不起訴再議成功率!

前言

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時,你是否感到困惑與無助?面對檢察官的不起訴決定,許多人往往不知道該如何是好,更不清楚該如何提起再議以爭取自己的權益。事實上,近年來不起訴再議的成功率正逐年上升,這意味著只要掌握正確的方法,透過具體完整的再議狀,確實是有機會推翻不起訴處分的。

然而,要提高再議成功率,關鍵在於如何準備一份充分具說服力的再議狀,其中包含證據調查不足、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等具體理由,面對不起訴處分,可以善用法律賦予的再議權利,透過妥善規劃的再議狀內容,為自己爭取一個公平正義的結果,接著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如何面對不起訴處分,以及提升再議成功率的關鍵要素!

不起訴處分是什麼?不起訴居然還有類型的差異?

當檢察官收到報案或告訴人的提告後,為了查證案件相關事實,將會展開調查證據、訊問被告和證人等偵查工作,在經過一定的偵查程序後,檢察官會依據所有相關的證據及法律規定,判斷是否該將被告起訴,當中不起訴就是檢察官決定不將被告移送法院審判的一種處分,而不起訴又分為絕對不起訴與相對不起訴,以下將針對這兩類型的具體原因加以說明。

不起訴的類型一:絕對不起訴

所謂的絕對不起訴,顧名思義就是一旦符合法定的情形,因為欠缺訴訟條件或是處罰條件,因此檢察官就必須做出不起訴的處分,關於法定的具體情形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52條中,當中包含以下十種絕對不起訴的事由。

  1. 曾經判決確定。
  2. 時效已完成。
  3. 曾經大赦。
  4.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
  5.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6. 被告死亡。
  7. 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
  8. 行為不罰。
  9. 法律應免除其刑。
  10. 犯罪嫌疑不足。

不起訴的類型二:相對不起訴

基於刑事政策的考量與訴訟經濟的要求,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之下,是允許檢察官可以斟酌是否給予不起訴處分,不過也並非允許檢察官可以肆意決定是否起訴,所以法規上仍然設定了一定的基準,讓檢察官可以作為依循來判斷是否起訴被告,相對於一旦符合就必須給予不起訴處分的絕對不起訴規定,反而是給予檢察官部分的裁量權,因此才會被稱作為「相對不起訴」。

相對不起訴的原因一:微罪不舉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定,對於一些不能夠上訴三審的案件,包含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的罪,又或是傷害罪、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背信罪、恐嚇罪等較輕微的案件,檢察官可以參酌以下的法定事項,判斷是否需要給予被告不起訴的處分。

  1. 犯罪的動機、目的。
  2. 犯罪時所受的刺激。
  3. 犯罪的手段。
  4. 犯罪行為人的生活狀況。
  5. 犯罪行為人的品行。
  6. 犯罪行為人的智識程度。
  7. 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
  8. 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的程度。
  9. 犯罪所生的危險或損害。
  10. 犯罪後的態度。

相對不起訴的原因二:執行無實益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4條的規定,當被告犯數罪時,若其中一罪已經受到重刑的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其他的罪就算起訴,對於應執行的刑並無重大關係,就可以作出不起訴處分。例如某A同時觸犯了擄人勒贖罪與公然侮辱罪,當中擄人勒贖罪已被判重刑,針對公然侮辱罪的部分縱使起訴,經法院判決有罪,對執行刑也不會有影響,為了避免浪費訴訟資源,檢察官可以選擇不起訴公然侮辱罪的部分。

收到不起訴有不服,教您四步驟正確聲請再議

不起訴聲請再議步驟一:確認聲請再議期間

當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之後,若想要聲請再議第一個最需要注意的重點即為時間,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本文的規定,原則上需要在收受不起訴處分書的10日內聲請再議,而再議期間10日的計算上將從「收到的隔天」開始計算,要特別留意再議期間經過了幾日,因為再議期間屬於法定的不變期間,一旦超出可以提出再議的10天,依照同法第257條第3項的規定,再議的聲請可能會直接遭到駁回,因此,把握可以提起再議的黃金時刻將會是第一個重要的關鍵。

不起訴聲請再議步驟二:尋求律師的協助並聽取專業的法律意見

確定自己還可以提出再議的聲請之後,為了保全自身的最佳權益,再加上要成功再議有一定的困難度,為了準確提升不起訴再議成功率,建議可以先經過律師對整起案件的分析與評估,找出在個案當中適合提出再議的關鍵點,更加推薦可以委由律師撰寫聲請再議狀,讓律師為您統整好有利的重點並加強主張,如果您不知道去哪裡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點選右下角的LINE免費諮詢,搜法會盡快為您提供服務!

不起訴聲請再議步驟三:向原地檢署遞交「刑事聲請再議狀」

想要聲請再議必須以書狀敘明不服的理由,但書狀當中也不能僅空泛的表示要聲請再議就好,需要明確記載聲請再議的理由,且因為規定為「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也要留意不能夠先以書狀聲請再議,然後就傻傻地等待檢察官通知後才準備補足理由,這些行為將會導致未在十日內提出再議的理由,而被判定為再議不合法。

在完成「刑事聲請再議狀」的內容後,還需要注意,再議的聲請書不是直接寄給高檢署,而是要先寄給原地檢署的承辦檢察官,此時也是給原檢察官一個自我審查的機會,如果原檢察官認為再議有理由時,將會自行撤銷原本的不起訴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若是原檢察官認為再議的聲請無理由時,也不需要擔心受到不公正的對待,原檢察官會再將卷宗及證物送交給高檢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讓上級檢察署來審查再議的聲請是否有理由。

不起訴聲請再議步驟四:等待通知,收到是否再議成功的結果

在提出聲請再議狀之後,就可以等待是否再議成功的相關通知,當再議的聲請被認定為有理由時,就會撤銷原本的不起訴處分,此時還會有兩個方向,第一個是因為偵查階段不夠完善,將會由原本或其他的檢察官繼續再進行偵查,相反地,若是偵查階段已經相當完備,就會由原檢察官起訴!

然而,如果再議的聲請被認為是無理由,就會遭到駁回,不過告訴人仍然還有一個救濟的機會,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第1項的規定,在收到再議駁回處分後的十日內,告訴人可以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直接向負責管轄的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所謂自訴程序就是不經過檢察官的偵查程序,直接由犯罪被害人自行蒐集證據、盡舉證責任,需要完整說明並證明犯罪事實,但是為了避免因為缺乏法律知識而導致無法進行適當的陳述,讓被害人處於容易敗訴的處境,因此自訴強制律師代理,並將由法院來判斷自訴的聲請是否有理由。

不起訴再議成功率逐年上升,再議成功的關鍵為何?

雖然不起訴再議的成功率並不高,但值得慶幸的是,依據統計數據,近年來告訴人成功再議的比率有逐年上升的趨勢,對此,再議的理由將會扮演最重要的關鍵角色,以下將列舉幾個可能讓不起訴再議成功的具體理由。

再議成功的具體理由一:證據調查不足或有新的證據出現

當檢察官的調查不夠周延,忽略或未充分採信有利的證據,例如關鍵證人未被傳喚、重要物證未被調閱、鑑定報告有疑慮、監視器畫面未完整蒐集等,甚至有的證據資料在原本的偵查階段並未被發現,因此導致認定事實上有誤,或是無法正確勾稽當時犯罪的狀況。

對此,提出再議時,可以聲明尚未調查或新出現的證據為何,並具體說明該證據的重要性、附上可佐證的補充證據資料,以及這些證據如何證明犯罪的事實,明確指出未調查的證據可能大幅度影響犯罪是否成立的判斷,藉以提升不起訴再議成功率。

再議成功的具體理由二:事實認定錯誤

當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若發現自己所認識到的事發經過,與檢察官所認知的有誤差,例如檢察官誤解了案件事實、對證據的證明力判斷不當或未正確比對證人證述等情形。

對此,在提出再議時,可以具體指出事實認定的矛盾點,或是提供足以推翻原認定的證據,並且詳細說明原認定與事實不符的理由,明確指出不起訴處分書當中所記載的事實不正確的部分,重新認定案件事實。

再議成功的具體理由三:法律適用錯誤

若檢察官誤用法律規定,導致對事實的認定與法律結論不符,或是不起訴處分違背法律,包含適用法條有誤、法律解釋不當、未正確適用法律構成要件或對犯罪成立要件判斷錯誤等狀況。再議時可以舉出相關法律條文,並且說明正確的法律適用方式,藉以論證原法律適用的不當性。

再議成功的具體理由四:偵查程序違法

若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有缺陷,導致影響到處分的公正性,偵查程序違法包含證據取得的方式違法與其他程序違法,前者例如違法搜索、扣押、竊聽等,導致證據效力不足或失效,後者則可能為未依法傳喚證人、未給予告訴人陳述意見機會、未依法踐行調查程序等情形。

針對偵查程序上的瑕疵,在提出再議時,首先必須具體指出程序上出現何種瑕疵,說明程序瑕疵如何影響案件,並論證程序瑕疵的法律意義,當於程序瑕疵影響到事實認定時,則有機會被認可為提起再議的理由。

不起訴處分相關的五大常見問題

Q1:如何知道不起訴?

A1:在偵查程序終結後,檢察官會將不起訴處分書送達給相關當事人,無論是告訴人或是被告都會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如果想即時詢問案件是否已經確定不起訴,又或是經過一段時間仍然沒有收到相關的郵件,可以親自或委託律師向承辦檢察官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查詢案件的偵查結果。

Q2:有不起訴處分書查詢系統嗎?

A2:目前法務部雖然設有「法務部檢察機關公開書類查詢系統」,但是僅能在該系統上查到107年6月15日起的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經法院採納為判決基礎之追加起訴書、併辦意旨書,且需要在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才能夠查詢到相關的資料。而針對「不起訴處分書」的部分,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目前無法在系統上查詢到,因此也無法參考其他類似案件不起訴處分書的相關內容。

Q3:提出聲請再議狀之後會開庭嗎?

A3:提出聲請再議狀之後不會實際開庭!再議程序只會進行書面審查,檢察官收到再議聲請後,只會針對告訴人聲請再議狀當中的聲請內容及相關證據進行審查,因為再議程序主要目的在於檢討檢察官原先的不起訴處分是否適當,並非直接在該程序當中重新進行事實調查或審理,如果再議理由具體且可信,檢察官才會發回續查,此時才有可能會再次開庭,否則再議程序是不會實際開庭的,因此聲請再議狀的內容至關重要,可說是僅就書狀的內容決定再議是否成功,提出的理由需要具體完善且可被採信,將倚靠很高度的說明技巧,故若是想要針對不起訴處分提起再議,建議委由律師協助聲請再議,會是對您而言最有利的作法!

Q4:什麼是發回續查?

A4:所謂發回續查是指告訴人提出再議聲請後,若經過審查被認為再議有理由,原本下的不起訴處分可能有疑慮,需要更進一步的調查,才能避免做出一個錯誤的不起訴處分,因此將案件發回給承辦檢察官重新調查,並蒐集更多證據、釐清案情,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發回續查並非一定會導致起訴,檢察官在重新調查後,仍然可以維持原來的不起訴處分,抑或是做出起訴的決定。

Q5:不起訴再議多久會知道結果?再議駁回會通知被告嗎?

A5:關於不起訴處分再議的結果時間,由於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多久會收到回覆,審查時間長短會因案件複雜程度、檢察機關業務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無法輕易預估多久內可以收到再議結果,平均可能會需要等待數個月,若想追蹤案件進度,建議可以在聲請再議後,定期向承辦檢察官或相關單位詢問。而在審查過後,基於實務運作及保障當事人權益的考量,檢察官通常會主動通知兩造再議駁回結果,因此被告也會收到通知,此作法不僅是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也能提升司法透明度與公信力。

結論

面對不起訴處分,適當的法律協助往往是提升再議成功率的關鍵,由於再議狀的撰寫需要專業的法律素養,從證據的選用、法條的適用到論理的說明,都必須經過縝密的規劃。雖然不起訴再議的成功率正在提升,但若要確實提高勝算,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律師能夠協助分析案情,找出最適合的再議理由,並撰寫一份具有說服力的再議狀。

特別是在面對不起訴處分時,十天的再議期限相當短暫,若能即早委任律師處理,不僅能避免錯過提出再議的黃金時間,更能透過律師的專業建議,大幅提升再議成功的機會,畢竟,一份專業完整的再議狀,往往是推翻不起訴處分的重要關鍵,而這正是律師能夠提供的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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