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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程序完全防守攻略:羈押不等於有罪!專業律師帶你一篇看懂關於羈押的關鍵!

前言

羈押並非等同於有罪判決,而是司法程序中的一個階段,每一次羈押都需要經過法院嚴格審查,不是檢方想羈押就可以隨意進行。
本文將深入淺出地解析羈押的各個面向,到底什麼樣的情況會導致一個人被羈押?被羈押時,該如何保障自身的權益?

羈押、羈押禁見、聲押禁見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羈押?

所謂羈押是指將被告拘禁於一定的場所,例如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拘束其人身自由,讓被告在刑事程序中始終在場,藉此確保易於進行追訴、審判、執行或防止被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行為,也讓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可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的調查與認定,然而,羈押會限制民眾的人身自由,屬於最嚴重的強制處分手段,所以需要符合比例原則,當其他手段都無法達到目的時,才會動用到羈押作為最終手段。

什麼是羈押禁見、聲押禁見?

事實上羈押禁見並非法律明文規定的名詞,而是實務上將「羈押」與「禁見」兩種強制處分結合使用的稱謂,「羈押」是將被告拘禁於看守所等處所的強制處分,目的是為了確保訴訟程序進行或防止被告逃亡、串證等,而「禁見」則是指限制被告與外界接觸,主要是為了避免被告串證或影響案件調查,所以除了委任的律師以外,被告無法跟親朋好友接見,也就是不能進行探視,親友必須透過律師的協助才能夠了解到被告的情況。

至於「聲押」是指聲請羈押,因為羈押採取絕對法官保留原則,所以是否要羈押被告將由法院來決定,因此,若檢察官在偵訊過程中,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需要拘束人身自由才可以保全偵查程序時,檢察官就必須檢附具體理由向法院聲請羈押,讓法官來決定是否羈押被告。

羈押和拘提、逮捕有什麼不同?目的、期間不一樣!

  1. 拘提:被告經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司法機關就可以發布拘票,由警察強制將被告帶到法院或檢察署。特殊情況下不需要傳喚被告就可以直接拘提,此時就會被稱作為「逕行拘提」。
  2. 逮捕:不需要使用強制力拘束被告身體自由,使其到場就訊,目的在於預防犯罪的發生或確保刑事訴訟順利進行,逮捕的對象僅限於通緝犯、現行犯、準現行犯與羈押前的被告。

羈押、拘提與逮捕雖然都是拘束被告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但是其中的目的並不相同,拘提與逮捕的目的在於強制讓被告到場接受訊問,屬於暫時的行為,只會持續到被告到場接受訊問為止;羈押則是為了防止被告逃亡或消滅證據,目的為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羈押拘束被告的期間較長,且必要時可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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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羈押就一定代表有罪了嗎?

被羈押不等同於有罪!羈押是一種程序性的強制處分,目的是為了確保犯罪偵查的順利進行以及防止被告可能逃跑或湮滅證據,而非對被告罪責的預先判斷。換言之,羈押僅是司法程序中的一個階段,代表檢察官認為案件存在重大犯罪嫌疑,法院也同意有羈押必要,但這並不意味著被告最終一定會被判定有罪。

事實上,被羈押的案件最終仍然可能因為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或其他法律原因,而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羈押的核心目的是程序保障,而非懲罰,所反映的是司法機關在偵查階段對案件的暫時性判斷,並不等同於最終的判決結果。因此,被羈押的當事人仍然享有「無罪推定」的基本權利,司法機關必須秉持公正、客觀的態度,確保偵查程序的合法性,並給予被告充分的辯護機會。

羈押的種類有哪些?

羈押的類型一:一般性羈押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一般性羈押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檢察官或法院基於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之虞時,所採取的強制處分措施,此種羈押的主要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能順利進行,並蒐集、保全相關證據。

羈押的類型二:預防性羈押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的規定,預防性羈押是針對特定類型的嚴重犯罪,基於社會治安考量而採取的羈押方式,由於部分案件的被告再犯的機率較高,為了維護社會安全,以羈押為手段,避免嚴重犯罪行為人在司法程序進行中再次犯罪進而危害社會。

羈押要件有哪些?什麼情況下可以羈押?

羈押要件一:經過法官訊問

法官在決定是否羈押被告之前,必須訊問被告,才能知悉是否有羈押的原因及必要。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的理由及提出證據。相對地,在訊問前,被告與其委任的律師可以要求律見,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作答辯的準備,且在羈押審查之前,律師可以聲請閱卷,瞭解檢察官聲請羈押的原因、所依據的事實與有關證據,才能在審查程序中對此提出防禦,進而影響法院的決定。

羈押要件二:犯罪嫌疑重大

所謂的犯罪嫌疑重大,是指所犯的罪有重大嫌疑,而不是案情重大,需要有具體事實使人相信被告很有可能涉嫌其被指控的犯罪,才符合犯罪嫌疑重大的要件。

羈押要件三:具有法定羈押事由

  1. 已逃亡或有逃亡之虞
    已逃亡是指被告事實上已經逃亡,例如被告為了躲避追訴而藏匿或逃往國外,而逃亡之虞則只是有逃亡的可能性,但需要依照具體個案的情況事實,判斷是否可以合理推測被告有意逃避刑事的追訴與執行,例如被告經合法傳喚而避不到案,反而積極接洽離境事實等。
  2. 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由於滅證或串證將使案情晦暗不明,為了避免被告的行為妨礙真實之發現、阻礙司法調查的程序,因此若有客觀事實或跡象可認定被告很有可能會破壞證據或影響共犯、證人時,就會成為可以羈押的原因。
  3. 重罪且可能逃亡、串供或湮滅證據
    所謂重罪是指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過去曾經只要犯了重罪就構成可以羈押的原因,但由於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與比例原則,而在釋字第665號中作了限縮的合憲性解釋,後來也因而修法,縱使所犯之罪屬於重罪,也需要有相當的理由才構成羈押的原因。
  4. 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的規定,將屬於重罪且實務上再犯率較高的罪名特別列為預防性羈押的對象,具體包含放火罪、劫持交通工作罪、妨害性自主罪、殺人罪、重傷罪、妨害自由罪、強制罪、恐嚇危安罪、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詐欺罪、恐嚇取財罪等。

羈押要件四:有羈押的必要性

羈押的決定應該遵守比例原則,因此要羈押被告除了要有羈押的原因之外,還需要具備羈押的必要性,條文中有明文記載,一般性羈押須「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預防性羈押則須「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才符合所謂的「羈押必要性」。一旦認為沒有羈押的必要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2條的規定,可能會改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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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會被關多久?是否可以折抵刑期呢?

羈押有期限嗎?

羈押是有時間限制的!羈押期間會自簽發押票之日開始起算,當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時,可以在羈押期間未滿前,由檢察官附上具體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在羈押期間期滿的5日前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羈押。而針對每次羈押的期間與延長次數的限制,會依據不同階段的羈押類型而有所差異。

偵查中羈押的期限與延長次數限制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與第5項的規定,在偵查程序中首次羈押的期限為2個月,可延長羈押的次數為1次,延長期間一樣為2個月,也就是說,在偵查程序當中,被告最長只能被羈押共4個月。

首次 2 個月 + 延長 2 個月 = 4 個月

審判中羈押的期限與延長次數限制

同樣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與第5項的規定,在審判中羈押期限為3個月,延長羈押的期限則為2個月,但針對可以延長的次數,則會因為罪名的輕重及每個審級而有所差異。

  1. 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的規定,第一審、第二審最多可延長三次,第三審則僅能延長一次。
    第一、二審(分別計算):首次 3 個月 + 延長 3 次 * 2 個月 = 9 個月
    第三審:首次 3 個月 + 延長 2 個月 = 5 個月
  2.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之罪:依照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的規定,第一審、第二審最多可延長六次,第三審則僅能延長一次。且為了保障被告的人權,避免不當羈押,在審判中的羈押期間累積不能超過5年,一旦超過5年但判決尚未確定時,就應該釋放被告。
    第一、二審(分別計算):首次 3 個月 + 延長 6 次 * 2 個月 = 15 個月
    第三審:首次 3 個月 + 第一次延長 2 個月 = 5 個月

羈押的時長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羈押的日數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依照刑法第37-2條的規定,裁判確定前羈押的日數,以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亦可抵裁判所定的罰金額數。

若是偵查程序或是審判程序當中有被羈押,但最終無罪的話,依照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款的規定,可以請求國家賠償,至於賠償的計算方式則可以參考同法第6條第1項的規定,依照被羈押的天數,以一天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金額進行折算。

結論

面對羈押這樣複雜且可能影響人身自由的司法程序,最重要的建議就是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律師不僅可以接見被告,也能閱覽案件資料,縱使羈押不等於有罪,但若處理不當,可能會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專業律師不僅能夠協助解讀羈押的法律細節,更可以在羈押的每個階段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權益保障,包括檢視羈押是否合法、評估羈押必要性,甚至在後續程序中蒐集有利證據。

羈押過程中的每一個細節都可能影響案件結果,絕不可掉以輕心,選擇一位專業且具同理心的律師,不僅能保護您的基本權利,更能在司法叢林中為您指引明確的方向。因此,在面臨羈押的當下,立即委任一位熟悉刑事訴訟程序的律師,將是保護自身權利最關鍵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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