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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怎麼選?律師帶您了解執行人的資格限制與職責範圍

前言

實務上我們經常透過立遺囑來處理自己過世後遺產的分配問題,但有時真正影響遺囑能否落實的關鍵在於「遺囑執行人」。

若缺乏適當的遺囑執行人,或是有繼承人對於遺囑內容或效力由疑義時,再完美的遺囑也可能淪為無效或無從執行的紙張。本文將以最清楚的文字,說明遺囑執行人的角色、必要性、適格人選,以及實務上關於遺囑執行人常見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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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是誰?

什麼是遺囑執行人?

白話地說,遺囑執行人就是立遺囑人過世後,把遺囑內容從紙上文字變成現實的人。

依照民法第1215條規定,遺囑執行人可以管理全部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把遺囑指定的東西親手交給受遺贈人、幫繼承人辦理銀行解戶、不動產過戶,甚至在有人提告遺囑無效或債權人亂討債時,直接代表全體繼承人出庭應訴。法律把他的行為視為「繼承人的代理人」。

民法 第1215條
1 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
2 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為什麼需要遺囑執行人?

立遺囑人死亡後,如果沒有執行人,繼承人可能依自身利益選擇拖延或拒絕履行遺囑內容,特別是涉及遺贈、信託、公益捐贈或對非繼承人的財產處分時,常因缺乏中立第三人介入而難以實現,此時就會需要由遺囑執行人來完成上述事項,避免繼承人們因影響自身權益而不願意執行。

哪些情況下建議要有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的功能在於確保遺囑內容於立遺囑人死亡後得以有效率地實現。實務上,下列幾種情形若未指定遺囑執行人,很容易導致遺囑執行困難,甚至使遺囑原本的目的完全落空:

  1. 繼承人間存有顯著的利害衝突或不睦情事:
    當繼承人之間關係緊張、存在不同婚姻時期的子女、養子女或長期不往來的情形,且遺囑分配比例顯著偏離法定應繼分時,其他繼承人往往以遺囑效力(例如:欠缺行為能力、立遺囑時遭受脅迫或詐欺等)為由提起確認之訴或聲請特留分扣減。
    此時,若無中立且具法定權限的遺囑執行人出面協調、依照遺囑內容與繼承人交涉,遺囑執行程序極易陷入長期訴訟,導致遺產分配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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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繼承人中包含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人:
    未成年子女或受監護、輔助宣告的繼承人欠缺完全行為能力,無法親自簽署遺產分割協議、開立專戶或行使股東權利。此時須由法定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代理為之,而法定代理人本身可能為其他繼承人,容易發生利益衝突。
    若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法院往往需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徒增程序與費用,且執行人選未必符合立遺囑人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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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遺囑內容具有高度複雜性或長期執行需求:
    遺囑若涉及信託設立、分期給付、條件成就給付、公益捐贈、家族基金會成立或特定財產的長期管理,此類處分非一次性分配即可完成,通常需要持續數年甚至數十年。
    若無遺囑執行人負責開立信託、監督受託人、執行分期給付或其他條件判斷,繼承人自行處理極易產生違反遺囑本意的結果,或因疏忽導致信託無效。
  4. 遺囑指定非屬法定繼承人的受贈人(遺贈):
    若遺囑將財產遺贈予非繼承人(常見人選例如:同居伴侶、長年看護、宗教或慈善團體),法定繼承人幾乎必然主張特留分扣減、遺囑無效或受贈人隱匿遺產等爭議。
    此時受遺贈人處於弱勢地位,難以自行對抗繼承人。若無遺囑執行人代表立遺囑人意思表示積極主張遺贈效力、協助受贈人完成稅務申報與過戶,受贈人實際取得財產的機率極低,遺囑目的將完全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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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擔任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的產生方式

遺囑執行人之選任,依照民法第1209條的規定,優先尊重立遺囑人的自由意識。立遺囑人得於遺囑中直接指定一人或數人為遺囑執行人。若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且並未委託他人指定時,則依民法第1211條規定,由親屬會議選定之。若親屬會議無法達成協議、無法召開,或無繼承人存在時,則可以由任何利害關係人(包括:受遺贈人、債權人、公益團體等)向法院聲請選任遺囑執行人,由法院依職權審酌立遺囑人可能的意思、執行人的專業能力及中立性後指定之。

民法 第1209條
1 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
2 受前項委託者,應即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

民法 第1211條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擔任遺囑執行人的資格限制

依現行民法第1210條的規定,遺囑執行人僅排除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之人,其他成年且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法人均可擔任。

民法 第1210條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實務上經常擔任遺囑執行人有哪些職業?

實務上遺囑執行人以專業人士為主,最常見為律師(熟悉法律程序、訴訟、稅務與過戶),其次為信託公司(擅長長期信託與高資產管理),再次為會計師(精通稅務與企業股權),偶有地政士(通常為不動產為主且簡單的案件)。親友擔任者已極少,因易生利益衝突與爭議。

遺囑執行人具體需要負責做哪些事?

遺囑執行人的職責一:清點並管理遺產

遺囑執行人接受指定後,應向金融機構、地政機關、證券商、保險公司及監理單位調閱全部財產資料,製作詳盡的遺產清冊(包含動產、不動產、股權、存款、保單及債務等)。

在分配完成前,遺囑執行人取得遺產管理權,可繼續出租不動產、收取收益、維持公司營運,或聲請法院保全程序,防止遺產滅失或遭到隱匿。

簡言之,在遺囑執行完畢前,所有遺產均由執行人負責保管與管理,任何處分行為皆須經其同意或由其執行。

遺囑執行人的職責二:清償債務與稅賦

遺囑執行人必須嚴格遵守「先清償、後分配」的法定順序。確保在遺產分配之前,所有債務與稅務問題都能妥善處理。需協助以遺產當中的現金或變賣遺產,並依法律順位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一切債務,包括銀行貸款、信用卡債、醫療費及民間借款等;同時,須代為申報遺產稅與死亡前兩年的贈與稅。

若遺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則需比照破產程序順位處理,並向法院報告。換言之,遺囑執行人在此環節扮演的是「清算人」的角色,確保債務與稅賦優先處理,繼承人才能在合法基礎上進行後續的遺產分配。

遺囑執行人的職責三:執行遺囑內容

依照遺囑指示進行分配與給付,確保財產能依照遺囑人的安排合法移轉,包括辦理不動產、股票、銀行存款過戶,將指定的財產交付給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若遺囑涉及信託設立,則需協助完成信託契約並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若遺囑規定分期給付或附有條件的給付,執行人需持續監督並執行。

遺囑執行人的職責四:代表遺囑對外訴訟與協調

若繼承人挑戰遺囑效力、請求特留分或主張遺囑無效,由遺囑執行人出庭應訴、提出證據、與繼承人協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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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關於遺囑執行人的常見問題

關於遺囑執行人的常見問題一:指定遺囑執行人有什麼好處?

A1:指定遺囑執行人可確保遺囑內容真正實現,避免繼承人拖延遺產分配、隱匿遺產或互相為了遺產分配而產生爭議。

關於遺囑執行人的常見問題二:遺囑執行人可以辭任嗎?

A2:可以,但須有正當理由並經法院許可,才可以辭任(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5條第2項)。常見正當理由包括:年老體衰、重大疾病、長期居住國外、與繼承人嚴重利益衝突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等。若無正當理由擅自辭任或棄職不顧,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命其繼續執行,並可處以罰鍰或追究損害賠償責任。

家事事件法 第141條
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 第145條
1 財產管理人不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改任之;其由法院選任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改任之。
2 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3 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

關於遺囑執行人的常見問題三:繼承人可以是遺囑執行人嗎?

A3:可以。但實務風險較高,容易使得其他繼承人質疑其「利益衝突」與「中立性」,因此經常導致訴訟的產生。因此,除非所有繼承人都非常和睦,否則不建議由繼承人兼任遺囑執行人。

關於遺囑執行人的常見問題四:擔任遺囑執行人有報酬嗎?

A4:有。依照民法第1211-1條的規定,遺囑執行人依法得請求相當報酬。報酬並非固定金額,通常會依案件複雜程度、執行人付出的時間與專業程度等為考量,若有爭議,法院可裁定報酬數額。

民法 第1211-1條
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關於遺囑執行人的常見問題五:遺囑執行人可以有複數嗎?當有複數遺囑執行人時該如何做決定?

A5:遺囑執行人可以是複數,當執行職務上若發生爭議時,依照民法第1217條的規定,原則上以過半數決作為決定依據。然而,實務上建議遺囑人於遺囑中明確規範執行人的分工與決策方式,避免日後爭議。

民法 第1217條
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其執行職務,以過半數決之。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關於遺囑執行人的常見問題六:遺囑執行人怠惰不處理,繼承人該怎麼辦?

A6:依照民法第1218條的規定,當遺囑執行人沒有好好盡到其職責時,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可向法院聲請督促執行或撤換遺囑執行人。通常法院會先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仍不執行,則可能撤換並另行指定新執行人。

民法 第1218條
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關於遺囑執行人的常見問題七:擔任遺囑執行人可能會面臨哪些風險?

A7:在法律責任上,若執行不當或違反遺囑人意思,可能遭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追究,甚至涉及刑事責任。其次,在財務方面,執行人需處理遺產清算、債務清償與稅務申報等事務,若有疏失,可能導致債權人或繼承人求償。再者,人際關係上,繼承人之間常有爭執,執行人容易成為矛盾焦點,遭受質疑或要求解任。最後,執行職務涉及繁瑣程序與協調,耗費大量時間與心力,也會帶來相當的心理壓力。

結論

遺囑執行人是確保遺囑能夠真正落實的關鍵角色。實際上立遺囑本身並不困難,但若缺乏適格且中立的執行人,再完美的遺囑也可能淪為無效的紙張。遺囑執行人不僅肩負清點與管理遺產、清償債務與稅賦、執行遺囑內容、代表遺囑對外訴訟與協調等多重職責,更需在繼承人間的利益衝突中維持中立,保障立遺囑人的意思得以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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