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追討債務的過程中,最令債權人感到無奈的事情,莫過於債務人明明有能力償還,卻故意不作為或是隱匿自己的財力,讓債權人求償無門的情況。
實務上不乏有債務人欠下大筆債務後,聲稱自己沒錢還債,但其實父母過世後留下了可觀的遺產,債務人卻為了逃避債務,刻意不辦理繼承登記,或者將繼承的財產留給其他繼承人,或者遲遲未進行遺產分割等,讓債權人眼看著債務人明明有財產可以繼承,卻無計可施。
面對這種困境,實際上法律賦予債權人可透過「代位權」的行使,來獲得清償的機會。換句話說,也就是債權人可以越過債務人,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主張權利,甚至可以代替債務人進行「遺產分割訴訟」,從分割後的財產中獲得清償,避免債務人透過消極不作為來規避清償責任。
然而,代位權的行使並非毫無限制,必須符合嚴格的法定要件,本文將深入解析代位分割遺產的法律規定、行使要件、訴訟程序,以及當債務人拋棄繼承時的應對方式,並透過實務判決案例,讓您了解如何透過分割遺產訴訟保障債權人的權益,提高債權受償的可能性!
代位分割遺產是什麼意思?
代位分割是指,債務人遲遲未分割遺產時,由債權人代位債務人進行遺產的分割訴訟,並以分割後債務人分到的財產來滿足自己的債權。
代位權的規定是什麼?
債權人能向誰討債?在債權債務關係裡面,欠錢的是債務人本人,債權人原則上只能向債務人討債,是理所當然的道理。
然而,其實依據民法第242條的規定,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債權人基於「代位權」,將可以越過債務人,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並且從第三人那邊取得財產受償!不過,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主張代位權?又該符合哪些要件才有代位權?以下將一一為您說明。
民法 第242條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代位權的立法目的為何?
由於實務上有一些非常常見的情形,例如債務人欠債後宣稱無力償還,但其實債務人的父母親過世後明明留下大筆遺產,而債務人卻因為不想繼承後財產都拿來清償債務,刻意不辦理繼承登記,或遲遲不分割遺產。
而依照民法第1151條的規定,繼承人如果有數人,在遺產分割之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是公同共有的,也就是說,債務人如果只是繼承人其中一人,在分割遺產之前都不能隨意自行處分全部遺產。
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債權人明明知道債務人還有清償的可能性,卻什麼都不能做,顯然不合理!因此法律上發展出代位權的制度,透過代位權的行使,讓債權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主張權利,提起訴訟,甚至代位債務人分割遺產,藉此受償。由此可知,代位權的規定除了能保障債權人的權益,也能促進交易安全。
民法 第1151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什麼時候可以代位分割遺產?代位分割遺產要符合哪些要件?
民法 第243條
前條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不在此限。
綜合民法第242條、第243條規定,行使代位權的前提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代位分割遺產的要件一:債務人負遲延責任
需要在債務人已經應負遲延責任的狀態,例如已屆清償期仍未清償,債權人才能行使代位權。
至於債務是否已達遲延狀態,個案情況不同需個別判定,如不確定債務是否已經到期,建議諮詢律師為您做專業分析。
代位分割遺產的要件二:債務人無資力或資力不足清償
實務上認為,如果涉及金錢之債(例如欠錢),代位權的行使應以債務人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為要件。
代位分割遺產的要件三:債務人有非一身專屬性的權利可行使,卻怠於行使
如果債務人有非一身專屬性的權利可以行使,卻遲遲未行使,債權人原則上就可以代位權行使其權利。
所謂「一身專屬性的權利」,是指基於人格或身分關係所發展出的權利,例如「繼承權」就是屬於一身專屬性的權利,所以當債務人已經拋棄繼承時,債權人也無法代位其繼承財產,既然沒有繼承遺產,自然就無法代位分割遺產。
代位分割遺產的要件四: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性
由於行使代位權對於債務人而言具有一定的侵略性,畢竟是未經同意就可以代替其行使權利,因此行使的要件應嚴謹,必須是基於「如果不行使代位權,債權就有可能無法完全受償」的狀況,才算是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性。
債務人拋棄繼承怎麼辦?
債務人逃避繼承遺產清償債務,常見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情況一: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是拋棄「繼承權本身」,等於其從未繼承遺產,由於民法第244條所規範的行為排除具一身專屬性的權利,而繼承權就是專屬於債務人的權利,所以債權人無法撤銷,如果債務人辦理拋棄繼承登記,債權人仍無法行使代位權而受清償。
(延伸閱讀:預先拋棄繼承有效嗎?一次看懂拋棄繼承流程!)
情況二:拋棄或贈與已繼承的財產/刻意和其他繼承人協議不合理分割方案
如果債務人是「拋棄已繼承的財產」,例如辦理繼承登記後,拋棄對於財產的所有權,或與其他繼承人約定不拿其應繼承的那一份遺產,性質上屬於協議分割,依照民法第244條的規定,屬於有害及債權的無償行為,債權人可以聲請撤銷。撤銷之後,遺產回歸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此時債權人才可再提起代位分割遺產訴訟。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撤銷權有除斥期間的時間限制,債權人需要在知道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內;或從行為時起10年內提起撤銷訴訟。
民法 第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民法 第245條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如何提起代位分割遺產的訴訟?
代位分割遺產訴訟步驟一:蒐集證據資料
代位權行使的要件較為嚴謹,且實務上認為涉及金錢之債應符合無資力的要件,在訴訟前階段則應先準備好債務人無資力的證明資料,例如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藉以確認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才能符合「債務人無資力」的要件。
代位分割遺產訴訟步驟二:接受專業法律諮詢,評估保全程序必要性
在正式起訴前,可以先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避免債務人脫產。然而,個案狀況有所差異,關於是否應先聲請假扣押?是否符合提起分割訴訟的要件?債務人究竟是「拋棄繼承權」或「拋棄已繼承的財產」?都需要依照實際個案深入瞭解。
因此,建議在自行蒐集初步資料之後,盡快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並由專業律師為您分析現況,提供正確的法律意見,為未來的訴訟做好萬全的準備、奠定良好的基礎,才能確保後續的訴訟走向有利於己。
代位分割遺產訴訟步驟三:提起撤銷訴訟
以上述常見的脫產情況為例,債務人和其他繼承人協議不合理分割方案時,則應先提起撤銷訴訟,將這個不合理的分割協議撤銷之後,再進行分割訴訟。
若債務人是遲遲未分割遺產的狀況之下,則可跳過該步驟,直接進行下一階段的四代位分割遺產訴訟。
代位分割遺產訴訟步驟四:提起代位分割訴訟
在撤銷訴訟勝訴後,遺產將回歸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準備好所需證據資料後,即可撰寫民事起訴狀,向法院提起代位分割訴訟。而起訴狀內容訴之聲明應如何撰寫涉及法律專業,強烈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讓訴訟的初期可以有一個好的開始。
是否有代位分割遺產的成功案例?
代位分割遺產案例分享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
本案例中,債務人積欠原告新臺幣共10萬元及利息未清償,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確定,提起代位分割訴訟。
法院認為,原告已舉證確實有債權存在,而且債務人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了土地,卻遲遲未分割,原告為了保全債權,代位提起分割訴訟應有理由,判決原告勝訴。
代位分割遺產案例分享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虎簡字第79號民事判決】
在此案例中,債務人持原告的信用卡消費後,未依約還款,積欠原告新臺幣85,989元及利息等未清償,原告並提出債權憑證來證明此事。
法院認為,原告對債務人確實有債權存在,而債務人與其他七位繼承人共同繼承了房地,卻一直沒有分割,原告為了保全債權,代位提起分割訴訟應有理由,判決原告勝訴。
由上兩個案例可發現,法院會審酌遺產的性質,如果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並無困難,也不致影響使用效益及經濟價值,判決將遺產依照應繼分比例原物分割為分別共有,此時原告則無法直接取得變價的價金,而是要另外透過強制執行程序來達成受償目的。
(延伸閱讀:強制執行初級篇:完整收錄那些您想知道的聲請強制執行相關事宜!)
(延伸閱讀:強制執行進階篇:詳細解析強制執行的完整程序及執行方式!)
(延伸閱讀:強制執行番外篇:對於強制執行不服時該怎麼辦?強制執行的救濟途徑總整理!)
結論
代位分割遺產訴訟是債權人在面對債務人消極逃避清償責任時的重要法律手段,當債務人明明有遺產可以繼承,卻為了規避債務而遲遲不辦理繼承登記或分割遺產時,債權人可以透過代位權的行使,主動提起分割訴訟,確保自己的債權能夠獲得清償。
不過,由於代位分割遺產涉及複雜的法律要件判斷、證據蒐集、訴訟程序等專業問題,建議債權人在採取行動前,務必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律師能夠根據個案情況,評估是否符合代位權行使要件、是否需要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如何撰寫起訴狀等,為您規劃最有效的法律策略,讓您的債權獲得應有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