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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先拋棄繼承有效嗎?一次看懂拋棄繼承流程!

前言

在過去,「父債子還」是天經地義,但放在現代社會,仍然是合理的嗎?根據現行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的責任已經受到限制,不需要再全額承擔上一輩(被繼承人)的債務,用自己的財產替他們還債,也就是所謂的「限定繼承」。然而,如果不想要麻煩的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也不希望再煩惱怎麼跟兄弟姊妹或其他繼承權人爭執分配遺產的問題,您可以直接「拋棄繼承」避免後患,拋棄繼承流程的步驟、注意事項就至關重要。

但是!如果你的拋棄繼承並非自願、或是被繼承人生前叫你簽署預先拋棄繼承相關文件(早期非常常見!),難道只能照簽,最後遺產一分都拿不到嗎?

繼承是在繼承什麼?

   根據民法第1148條第1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上一輩(被繼承人)所遺留下來的權利、義務全部都可以繼承。

  • 什麼是權利?像是現金、珠寶首飾、房子、土地、債權、股票…等。
  • 什麼是義務?包含對第三人的債務(欠錢)、欠繳稅金(參考稅捐稽徵法第14條)

父債子還修法了:搞懂拋棄繼承流程前應知道的遺產制度

1. 概括繼承無限責任(早期)

我國民法於民國98年修法以前,原則是採取「概括繼承無限責任」制度,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之後,繼承人當然的、全部的承受被繼承人一切權利義務,當然也包含債務在內。如果遺產不夠清償債務,此時,繼承人必須繼承人必須想盡辦法拿自己的錢去幫被繼承人還債,也就是早期俗稱的「父債子還」。

舉例來說,小搜的父親死亡時留下遺產新臺幣100萬元、債務400萬元,此時小搜先用100萬元遺產清償債務後,尚有新臺幣300萬元未清償,此時,小搜必須對剩下的300萬元債務負責,用自己的財產償還。

拋棄繼承就成為早期的選擇之一,大部分的繼承人都會先查明遺產與債務分別有多少,再去評估要不要繼承,不然繼承人實在太倒楣了!

2. 概括繼承法定有限責任(現行)

  現行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改採通稱的「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是什麼?簡單來說,不管被繼承人欠了多少債,縱使遺產僅留有一點點,也只需要拿遺產出來抵債,不需要自掏腰包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舉例言之,阿瀚的媽媽死亡時留有遺產新臺幣500萬元,負債卻高達新台幣1000萬元,此時阿瀚僅需以遺產新臺幣500萬元去清償債務,不用另外對剩下的500萬元債務負責。

特別提醒您!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已經是法定規定,不需要額外登記或申請,就能發生遺產限定繼承之效果!但是,如果繼承人違反民法第1156條至第1163條之規定,也就是未依規定陳報遺產清冊、提前償還其他債權人欠款、或有民法第1163條之情事者,則就會例外的需要負「無限責任」!

拋棄繼承流程一次懂要件與程序

當被繼承人的債務遠大於遺產時,這時候您當然可以選擇拋棄繼承。依照民法第1174條第1項:「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直接明文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有繼承權之人可以在法定期間內自由選擇是否拋棄繼承權,以下教您拋棄繼承流程三大注意事項:

1. 拋棄繼承流程一:注意法定期間

依照民法第1174條第2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當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或者收到其他繼承人的拋棄繼承通知,必須在「知悉時」起三個月內去辦理拋棄繼承程序。

2. 拋棄繼承流程二:準備相關文件

  1. 拋棄繼承聲請書
  2. 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3. 欲拋棄繼承之人的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印鑑證明、印鑑章(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 若欲聲請拋棄繼承之人非第一順位繼承人,則聲請人尚需提出前各順位繼承人(不論尚存或已歿)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1. 繼承系統表。
  2. 拋棄繼承通知書收據:
  • 收據,泛指郵寄憑證(如: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
  • 通知書,依民法第1174條第3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在同一順位繼承人有數人者,拋棄繼承之人應通知其他繼承人;如同一順位繼承人僅拋棄繼承人一人,則應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之順位請參民法第1138條)。

3. 拋棄繼承流程三:聲請對象是法院

依照民法第1174條第2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也就是向被繼承人「戶籍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預先拋棄繼承沒有法律效力!

在早期重男輕女的社會,很多家庭會要求女性繼承人預先簽署預先拋棄繼承協議書或其他相類似的拋棄繼承文件,姑且不論女性繼承人之繼承權是否遭受侵害,單純針對「預先拋棄繼承權有法律效力嗎?」的問題,答案當然是沒有法律效力。

    按照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權的發生以被繼承人死亡為前提,若被繼承人尚未死亡,繼承權無從發生,也就沒有所謂的拋棄繼承之問題。

    舉例而言,阿傑、阿暉、阿慶與阿彥是四兄弟,父親阿瀚認為阿傑身為長子,應該承擔照顧其他兄弟的責任,因此要求阿傑預先拋棄繼承,確保將來阿傑不會和其他兄弟爭搶阿瀚的遺產。阿傑為了安撫年事已高的老父親,便同意簽署文件預先拋棄繼承,一週後阿瀚去世。事實上,阿傑所簽的拋棄繼承聲請書屬於「無效!」,因為阿瀚當時還沒死亡,繼承權根本並未發生,也沒有繼承權可供其放棄。結論上,阿傑仍然可以與阿暉、阿慶及阿彥四兄弟共同繼承阿瀚之遺產。

結論

 在現今社會中,父債子還的情況已經大為減少,民法上也特別給予繼承人相對應之保障,使繼承人只需要在被繼承人剩餘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即所謂的「限定繼承」,而民法除給予繼承人限定繼承之保障外,更賦予繼承人有拋棄一切繼承權利、義務之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流程並不複雜,只需在法定期限內備妥相關文件,向被繼承人戶籍地的法院提出聲請即可完成。但不可以在被繼承人尚未死亡前預先拋棄繼承,縱使已為簽署,而該文件仍屬無效!

最後提醒大家,拋棄繼承後「一定要將拋棄繼承之事通知其他繼承權人或下一順位之繼承人」!這是一個容易被忽視的小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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