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家事案件 / 離婚後想見孩子該怎麼做?探視權被剝奪又該怎麼辦?律師教你如何維護探視權利!

離婚後想見孩子該怎麼做?探視權被剝奪又該怎麼辦?律師教你如何維護探視權利!

前言

離婚後最令人煩惱的問題之一,莫過於「我還能見到我的孩子嗎?」、「對方不讓我看小孩該怎麼辦?」這類關於探視權的困擾。許多人在離婚時匆忙簽下離婚協議書,卻沒有仔細思考會面交往的細節安排,等到真正想見孩子時,才發現雙方對於探視權的理解南轅北轍,衍生出無數的爭執與糾紛。更糟的情況是,有些人甚至不知道自己擁有探視權,或是不清楚當對方惡意阻撓會面交往時,法律提供了哪些保障與救濟途徑。

本文將從探視權的基本概念出發,詳細說明探視權與監護權的差異、會面交往應該包含哪些約定內容、如何撰寫完善的探視權條款,以及當對方不遵守探視權約定時,您可以採取哪些具體步驟來維護自己的權利。此外,本文也整理了探視權常見的疑難問題,讓您一次掌握所有關於探視權與會面交往的重要資訊。

探視權是什麼?

什麼是探視權?誰有探視權?

所謂的「探視權」在法律上又稱為「會面交往」,當夫妻離婚之後,沒有行使親權(監護權)的一方,有權與未成年子女維持會面及聯繫。若為共同監護的情況下,通常孩子仍然會跟著爸爸媽媽中的其中一人一起生活,而沒有共同生活的另外一方,則同樣擁有探視權,可以在特定的時間和孩子見面互動。

探視權不僅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目的是維護孩子的最佳利益,讓孩子不因父母離異而失去任一方的愛。

探視權規定為何?

  1. 雙方協議:
    若雙方能夠私下針對離婚及探視權的詳細事項達成共識,便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載明具體細節,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將會在彼此間生效,離婚後需要按照約定進行探視。
    (延伸閱讀:離婚協議書怎麼寫?離婚協議書注意事項有哪些?離婚協議書撰寫攻略全在這裡!
  2. 法院酌定:
    依照民法第1055條第5項的規定,當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或協議內容對孩子不利甚或一方無正當理由阻礙他方依協議探視未成年子女時,便可向法院聲請,並由法官針對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考量,酌定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

探視權和監護權有什麼不一樣?

在夫妻雙方離婚之後,經常會聽到「探視權」與「監護權」這兩個詞彙,也是很多人彼此會爭執不休的重點,但實務上也有很多人其實並不清楚這兩間之間具體的差異性,以下則用表格簡單呈現關於探視權與監護權兩者之間究竟有哪些層面上的不同。

探視權監護權
定義指未擔任監護人或未與孩子同住的一方,與子女會面、聯繫、共處的權利。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養育、照顧、教育、保護與法律上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
權利範圍包含定期與子女見面、電話、書信或通訊聯絡、短期同住(如過夜、旅遊)等範圍較窄,非居住性的互動權利。包含決定子女居住地、就學、就醫、財產管理、戶籍異動、代理日常法律行為、日常生活照顧等,可以決定涵蓋較全面的重大事項。
行使主體通常由不具監護權或是未與子女同住的一方行使。父母雙方可選擇共同行使,亦可由一方單獨行使。
目的為了讓子女維持與非監護方(非同住方)的親情連結與心理穩定為了確保子女的成長、生活與利益獲得妥善照顧。
行使方式依約定時間會面,階段性、間歇性的相處。與子女共同生活,持續性、全面性的照顧。
決定方式通常由雙方協議或經法院裁定,決定探視的時間、地點、頻率和方式。離婚時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裁定,或由雙方協議。

(延伸閱讀:改定監護權容易嗎?律師分享爭監護權技巧有這些

探視權該如何約定?探視權範圍該包含哪些?

探視權內容一:有關探視權時間與頻率

在探視權約定當中最重要的就是關於何時可以行使探視的權利,實務上有人會約定每周、每月選擇特定次數,也有人是選擇假日或某個每周幾來和孩子進行會面交往,原則上只要雙方可以達成共識,且在執行上沒有窒礙難行的事由(例如雙方居住在不同縣市,卻要求孩子在平日上課時間須和對方進行見面交往,這個約定可能將造成孩子就學上的困擾,實務上就不太推薦如此約定。),即可就雙方方便的條件來作為和子女探視的時段。

然而,需要特別留意的是,有些離異的夫妻為了追求方便,可能約定「隨時」可和子女進行會面交往。但以實務上而言,許多時候這樣子空泛的約定,在未來可能將伴隨產生更多的困擾及麻煩,所以並不太建議在離婚協議書當中約定未來一方可以隨時行使探視權。

若能盡量達成共識的話,仍建議可以先約定好一個具體的條件,當雙方真的無法談出一個合適的方案時,則可以考慮透過法院裁定的方式來處理,至少會比時時刻刻因為是否可以行使探視權而爭吵不斷,這樣子的作法對孩子來說也並不是一個和平且完善的措施。

探視權內容二:有關特殊節日的探視權

除了上述關於平常時段的探視時間與頻率以外,針對一些特殊節慶,最好也可以在一開始就約定清楚,避免之後又會為了在某些節日孩子要跟誰相處而產生糾紛,實務上常見的節日包含:孩子自己的生日、父母親的生日、父親節、母親節、春節、跨年及各種國定假日或是連假等。

建議在關於特殊節日的約定上,可以將所有可能遇上的節日都盡可能說明清楚,將可以避免未來的糾紛,在約定時也可以計算一下彼此可以和孩子在特殊節日相處的日子數量是否公平,或是是否有一方需要稍作退讓,保持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的觀點,如此一來較容易能夠達成共識。

探視權內容三:有關探視時的接送方式

探視權的約定當中除了約定何時可以進行探視以外,很多人也會不小心忽略掉接送的方式與時間,其實關於接送的條款也是相當重要的,當開始行使探視權時,應該由哪一方至哪個特定場所來迎接孩子,等到會面交往結束之後,又需要在哪一個指定時間至指定的地點將孩子交還給另一方,這些約定的內容對於孩子的安全至關重要。

實務上也有因為未將接送的方式與時間約定清楚,當一方將孩子迎接後外出,卻到了晚間的時刻遲遲不出現,只能透過電話聯絡催促並在家中著急等待,除了會對於孩子的安全有疑慮以外,很多時候孩子的生活作息也需要規律才能保持健康著重,如果沒有將接送的時間及方式約定完善的話,在實際上行使會見交往時也可能因此產生爭執。

探視權內容四:有關探視權的通知與特殊情事

在和孩子進行會面交往時,為了孩子的喜悅與興趣,可能每次會帶孩子到不同的地點探索或遊玩,有一些事前需要告知的事項,就可以約定在會面交往的前幾日互相聯絡,以確保孩子外出時所需都能準備完善。

另外,在平日未能見面的日子當中,有些離異的夫妻也會希望孩子能夠隨時和另一方聯繫上,例如可以隨時透過電話或是視訊的方式來保持通訊,如果有這個需求的話,亦可在一開始的約定當中規定清楚,避免之後孩子說想要和父母講話或是視訊時,遭到另外一方的阻饒,而讓孩子不能即時與未同居的一方進行聯繫。

探視權內容五:有關孩子探視的意願

在孩子稍微長大之後,開始有了更多自我的意志與想法,此時還強迫某個時間讓他必須和爸爸媽媽見面,對孩子來說也並不一定是最佳利益。因此,可以在探視權的約定當中特別提及,等到孩子到特定的年歲之後,由子女自行決定何時想要和爸爸媽媽相處,除了能夠讓會面交往更有彈性以外,也是尊重孩子的個人選擇。

探視權內容六:其他各類特殊事項

只要是和孩子會面交往有關連的事項,只要雙方能夠協議成功,並且以孩子為優先考量,都可以明確記載下來,例如:是否可以帶孩子出國遊玩、孩子生病無法外出進行會面交往時該如何處置、當自身有無法進行會面交往時是否可以延期或改期、每次會面交往時需要攜帶哪些物品、雙方是否可以拍攝孩子的照片影片並上傳至社群媒體、如果有一方不遵守會面交往的約定時將會產生哪些效果等,可以依照每個家庭的特殊需求來增加探視權條款的相關內容。

律師經驗談:
事實上關於孩子探視權可以約定的內容眾多且廣泛,每個家庭會依照自己的需求來設定及增減條款,為了讓每個孩子都能夠享有爸爸媽媽雙方的關懷與疼愛,建議很多有關探視權的內容可以盡可能約定清楚,避免未來還會因此爭吵。
若擔心自行約定的內容不夠完善,或是有思考不周全的情形出現,則建議可以委由律師協助出面處理有關探視權約定的事項,有經驗的律師可以提出許多過去已經發生過的案例來供參考,讓雙方彼此也多多思考怎樣的方式對孩子的成長上最有利,讓子女就算在爸爸媽媽已經分離的狀況下,仍然能夠完整的享有母愛及父愛。

探視權範本哪裡找?

雖然從上述一連串的說明來看,已經不難知悉探視權約定的重要性,但條款內容到底該如何約定?該使用怎樣的文字才能精簡表達呢?探視權範本到底要去哪裡找才好?

搜法了解社會大眾的擔憂及需求,我們在此提供一個簡易的探視權範本供大家參考,以下範本已經涵蓋最基本關於探視權該有的重要內容,大家可以隨意複製並使用,如果有想要進行特殊的約定,也可以自行再進行增減及修改。

另外,若自行更改後不確定自己所作的變更是否合法及有效,搜法也提供律師諮詢的管道,讓律師協助審查您已經更動的部分,由律師提供專業的意見與見解,讓您的探視權約定可以更加有保障,現在就按下右下角的「LINE免費諮詢」,線上將有專員為您服務,後續我們會再幫您安排與律師的實際見面與諮詢喔!

探視權範本
自雙方離婚之日起至年滿___歲前,___方得依下列方法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
1、___方得於___________ (例:每周擇一次、每月擇兩次、單數周六日、雙數週六日)與子女進行會面交往,由___方前往______________(地址)接出未成年子女同遊、同住,並於會面交往結束後由___方將未成年子女送至______________(地址),具體接送時間雙方另行約定。
2、春節、國慶日、父/母親節、___方生日:當日由___方與未成年子女共度。由___方前往__________(地址),偕未成年子女外出會面交往,並由___方於會面交往結束後,將未成年子女送至__________(地址),具體接送時間雙方另行約定。
3、___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日,得於會面交往___日前以訊息(包括但不限於手機簡訊、通訊軟體LINE訊息、Messenger等)向___方通知;除經___方同意變更會面交往日期、未成年子女身體不適(須提示診斷證明)外,___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拒絕___方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
4、未成年子女年滿___歲後,應尊重其本身之意願,由其自行決定與___方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

對方不遵守探視權的約定怎麼辦?

探視權被剝奪的處理步驟一:私下溝通協調並保全證據

當發現對方不遵守探視權約定時,首先應嘗試私下溝通,了解對方拒絕或阻撓的真正原因。有時可能是因為時間安排衝突、子女臨時身體不適,或是對探視方式有不同想法,透過理性對話,嘗試看看是否可以找出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而在溝通過程中也需要盡量保持冷靜、避免情緒化的指責,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出發點進行討論。

同時,從這個階段開始就要先做好保全證據的預備,建議可以詳細記錄每次約定探視的日期、時間,以及對方違反約定的具體情況(例如拒絕開門、臨時取消、不接電話等),保存所有與對方的通訊記錄及阻止會面交往的具體手段,可以留下簡訊、LINE對話、電子郵件或錄音等紀錄,如果未來需要經由法院處理探視權糾紛時,這些都將成為日後法律程序中的重要證據。

探視權被剝奪的處理步驟二:寄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來重申權益

若私下溝通無效,對方仍持續違反探視權約定,此時可透過寄發存證信函或委託律師寄發律師函的方式,正式且明確地重申自己的探視權利。該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可作為日後訴訟的證據,內容建議可以載明探視權的約定內容(協議書或裁判內容)、對方阻饒探視權的具體事實、要求對方履行的期限,以及若不履行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

而律師函的效果通常更強,因為代表您已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展現維護權益的決心。這個步驟除了具有警告意味,也給予對方最後一次自行改善的機會,許多人在收到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後,態度可能會因此有所轉變,願意重新協商或遵守約定,避免進入正式的法律程序。

探視權被剝奪的處理步驟三:向法院提告尋求救濟管道

當前述溝通與發函警告都無法解決問題時,就必須透過司法途徑來維護自身的探視權。此時,可以依照需求與狀況向法院提出不同的請求,如果希望可以改變會面交往的方案,可提出「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的聲請;如果單純希望對方按照協議履行,則可提起「請求履行協議(僅限當中包含會面交往方式的協議)」的訴訟。

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法官會考量子女的最佳利益、雙方的實際情況,以及過去違反約定的事實,來做出適當的裁判。提告時需準備完整的證據資料,包括原本的探視權約定、對方違反約定的紀錄與證據、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等文件。

另外,法院可能會安排社工進行訪視調查,或指定家事調查官了解實際情況。透過法院判決或裁定,可以重新確立明確的探視時間、方式與地點,並可作為強制執行的名義,為後續的權利保障奠定法律基礎。

律師經驗談:
若當時會面交往是透過法院裁定所決定的方案,僅是希望對方可以按照原定的方案執行,可跳過此步驟,直接持原本的法院裁定來聲請強制執行。

探視權被剝奪的處理步驟四:聲請強制執行

取得裁判書或調解筆錄後,若對方仍不遵守,便可以透過據執行名義的文件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家事事件的強制執行與一般民事執行不同,法院會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重點,採取直接或間接強制的方式,具體會考量孩子的年齡、意願、意思表示能力、執行的急迫性、執行方法的實效性及孩子因為執行而遭受影響的程度等因素,再決定執行的辦法。

最終決定是以「直接強制」方式將子女交付出去時,需要先擬定執行計畫;在有必要時,也可以請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外交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且在執行過程,將儘量採取平和手段,留意孩子的身體、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並且安撫情緒。

另外,如果是採用「間接強制」的方式,就會改對不履行義務的一方處以怠金,每次違反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怠金,藉由經濟壓力促使對方履行。

(延伸閱讀:強制執行初級篇:完整收錄那些您想知道的聲請強制執行相關事宜!

(延伸閱讀:強制執行進階篇:詳細解析強制執行的完整程序及執行方式!

(延伸閱讀:強制執行番外篇:對於強制執行不服時該怎麼辦?強制執行的救濟途徑總整理!

探視權被剝奪的處理步驟五:考慮是否爭取監護權

如果對方長期、惡意且反覆阻撓探視權,這可能顯示其不適任監護人。此時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主張改由自己來擔任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更有利於子女的身心發展,且法院在審理改定監護權時,會將「是否尊重並協助他方探視」列為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然而,爭取監護權是重大決定,必須審慎評估,除了考量自身的照顧能力、經濟條件、居住環境等客觀條件以外,更重要的是思考這樣的改變是否真正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建議在做此決定前,先諮詢專業律師評估爭取成功的可能性,並需要實際了解子女的真實想法與需求,避免因父母的爭奪戰對子女造成更大的心理傷害。

其他有關探視權的相關問題

探視權相關問題一:探視權到幾歲?

A1:若是法院裁定下來的探視權,原則上以到孩子成年的年紀為主,因應民法的修法,也就是到孩子18歲為止將可以行使探視權。不過法官也會斟酌考量孩子的意願,因此也不乏在裁定內容中看到「未成年子女○○○年滿16歲以後,會面交往時間及方式依其意願為之」的內容。

至於若是雙方互相約定好的探視權,最初就可以在離婚協議書當中約定好探視權是到孩子幾歲的時候,常見約定例如14、16、18歲等,不過最主要還是需要顧及孩子的意願,在孩子到達一定年紀後,亦可再三方進行溝通調整。

探視權相關問題二:有探視權但孩子不願意見面該怎麼辦?

A2:這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從實務上來看比較可能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因為對方向孩子傳達阻饒的訊息,導致孩子因此遭受影響而不願意相見,另一種則是因為相處的方式上可能讓孩子有感到不開心的地方,因而讓子女產生不想要一同出門的想法。

無論是因為哪一種的情形,最重要的都應該是尊重孩子的意願,但須細心且溫柔地探究其背後原因,互動上也要避免讓孩子感到為難或是不愉快,以關懷孩子的角度出發、以孩子的心情為最主要的考量,盡可能讓孩子減少不願意見面的心態。

不過要特別留意的是,如果孩子是因為對方刻意描述我方的負面言論,導致孩子對於自己有所誤會,因此不願意進行會面交往時,對方這樣子阻饒的行為可能不符合友善父母的原則,若情況持續已久,建議盡快找律師討論適當的解決方法,甚至可以考慮將孩子的監護權爭取回自己的手上。

探視權相關問題三:探視權可以不過夜嗎?探視時間有規定嗎?

A3:法律並沒有硬性規定行使探視權時是否一定要過夜,原則上只要雙方協議好,可以過夜,而不過夜是可以的,重點在於約定具體細節,避免模糊不清。如果有約定過夜的情形,也要留意一下孩子需要攜帶的物品,以及如果發生臨時狀況,例如孩子有發燒或是受傷的情形,該如何因應,這些微小的考量都是對於孩子的照顧上相當重要的細節。

探視權相關問題四:如果當初放棄探視權,還能再爭取嗎?

A4:可以!雖然有些人在當初離婚時,主張自己不想要孩子,未來也不會想要再見到孩子,而自己放棄探視權,但隨著時間的變化而產生了心情上的改變,而法律保障探視權是為了孩子的權益著想。

因此,縱使當年沒有約定探視權的具體規劃,或是自行放棄探視權,之後可以和對方說明想要看孩子的心境轉變,如果對方不願意讓孩子出來進行會面交往,則仍然可以依法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讓孩子還是有機會可以重新享有父母雙方的疼愛與陪伴。

探視權相關問題五:探視權約定後還可以更改嗎?

A5:此問題應該先區分為當時探視權的約定是雙方協議或是法院裁定,若會面交往的具體內容當時是由雙方協調後所決定的,只要彼此能夠接受改變,不影響孩子的利益,雙方仍然可以隨時重新改定探視權的具體約定,不過為求保險,仍然建議將新的約定以紙本方式留存下來。

若是當年由法院酌定會面交往的方案,依照民法第1055條第5項後段的規定,當會面交往的方案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時,便可以請求法院重新變更會面交往的方案,法院仍然會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最主軸的考量,因此需要具體說明為何有改定的必要,法院才會對此再行斟酌是否變更。

探視權相關問題六:對方不付扶養費,我可以拒絕他探視小孩嗎?

A6:不行!有一些人會把探視權與扶養費的給付互相混為一談,因為對方不支付扶養費,因此就不給對方見孩子,但這樣的作法並不正確。事實上,探視權與扶養費是兩種不同且獨立的權利義務,應該依循不同的管道來進行救濟,而不能單純因為對方先不依照約定給付扶養費,就阻饒對方見孩子的權利,縱使是對方有錯在先,也不能因此影響到孩子與對方相處的權利。

至於對方積欠的扶養費部分,當時離婚協議書若有經過公證,或是由法院所下的裁定,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然而,若當年只是雙方記載於離婚協議書當中,就需要額外經過一個訴訟程序,再聲請強制執行即可加以處理,切勿直接以不讓對方見孩子作為擋箭牌來犧牲孩子的權益。

(延伸閱讀:離婚後小孩扶養費全解析:離婚後一定要付扶養費嗎?對方不付扶養費怎麼辦?一文為您解答關於扶養費的所有問題!

結論

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健全成長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透過適當的會面交往安排,即使父母已經離異,孩子仍然能夠感受到來自雙方的關愛與陪伴,這對於孩子的心理發展與親子關係維繫都有著深遠的影響。

在約定探視權時,建議盡可能將會面交往的時間、地點、方式、接送安排等細節都明確載明,避免日後因為模糊不清的約定而產生爭議。若雙方對於探視權的約定有任何疑慮,或是遭遇對方不遵守會面交往約定的情況,都應該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透過合法途徑來維護自身權益。

探視權的行使應該始終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而非作為父母雙方爭執的籌碼,唯有雙方都能理性看待會面交往的重要性,才能讓孩子在父母離異後,仍然擁有完整的愛與關懷。如果您對探視權或會面交往有任何疑問,建議可以盡快諮詢專業律師,才為即時為您的權益把關。

點擊下方按鈕加入Line好友,搜法提供免費諮詢服務,為您解答。

Line 免費諮詢

掃描下方QR Code 加入Line 好友
搜法提供免費諮詢服務,為您解答

Line ID:@557hnat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