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當一個人無聲無息地消失多年,家人等不到音訊、財產無法繼承、配偶也不敢再婚,這樣的懸而未決,就像生命卡在暫停鍵上。而死亡宣告制度就像是用一場「象徵性的葬禮」,為這段不確定是否存續的生命畫上句點。
死亡宣告制度的用意,除了將失蹤多年的人登記為死亡的事實,其實更多是幫助活著的人,能夠繼續往前走。
至於什麼樣的情況可以聲請死亡宣告?誰能聲請?萬一失蹤者「死而復生」又該怎麼辦?本文將帶您一一解析!
什麼是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的意思是什麼?
「死亡宣告」是具有宣示死亡效果的裁定,與醫院醫師可開立的「死亡證明書」不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死亡宣告必須由法院以裁定的方式作成。
一個人如果受死亡宣告,代表他在法律上的地位與已經死亡的人相同,沒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
為何要有死亡宣告的制度?
依照民法第6條規定,一個人法律上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也就是說,「死亡」不僅是生命的終點,也是法律上權利能力的終點。
而當一個人處於「生死不明」的狀態,例如失蹤、遭遇重大事故卻未找到遺體等情況,他在法律上的身分定位也會不明確,因此造成法律關係不清楚的狀態,例如會遇到家屬不知道是否要辦理繼承程序?配偶是否能另再嫁娶?等問題。
簡而言之,失蹤人的生活周遭法律關係會處於不確定的狀態,為了解決此困境,法律上有必要擬制一個終結權利義務的時間點,因此有了死亡宣告的制度,將失蹤人推定已經死亡,讓失蹤人周遭的法律關係有所依循。
民法 第6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死亡宣告會有哪些效果?
失蹤者受死亡宣告後,依照民法第9條的規定,效果為「推定失蹤人死亡」,而死亡的人會喪失權利能力,也已經不是法律上的權利主體,無法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要注意的是,死亡宣告是為了避免失蹤者生活周遭法律關係無法確定,所以在失蹤者原本的生活範圍內推定死亡,如果失蹤者實際上在其他地方還活著,那麼在他生活的地方,他仍然如同一般人一樣,可以買東西、可以租房子過生活,不影響他在實際生活圈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民法 第9條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該如何聲請死亡宣告?
什麼時候可以聲請死亡宣告?
如果失蹤者經過一定的時間仍然未出現,等待法律規定的時間過後就可以聲請死亡宣告。考量到失蹤者面臨的狀況不同,法律規定的等待時間也不同,以下為不同情況下可以聲請死亡宣告的時間條件。
- 一般情況之下,失蹤滿7年就符合聲請死亡宣告的時間。
- 如果失蹤者是80歲以上的年長者,則為3年。
- 若是因遭遇特殊災害而失蹤,生存的可能性甚為渺茫,所以法律特別縮短其失蹤期間,在災害結束後滿1年即可聲請。
- 各種特殊災害之中,關於空難有特殊規定,民用航空法第98條是民法第8 條的特別法,應優先適用,因遭遇空難生還的機率極低,故將失蹤期間縮短至6個月。
當中要特別注意的是,所謂的特殊災害必須是出於自然或外在的不可抗力,例如船難、空難或捕魚遇暴雨翻船、搭飛機失事等,如果失蹤人在船上失足落海,實務上有認為純屬個人意外事件,不屬於民法第8條規定的特別災難。
民法 第8條
1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2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3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用航空法 第98條
因航空器失事,致其所載人員失蹤,其失蹤人於失蹤滿六個月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誰可以聲請死亡宣告?
依民法第8條規定,死亡宣告可以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為聲請。
- 利害關係人:
指失蹤者的配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債權人、受遺贈人等,一般朋友、同事、男女朋友並不包含在內。 - 檢察官:
由於檢察官具有代表國家的意義,如果一個失蹤案件沒有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聲請,戶政機關可以提供失蹤者的相關資料並函請檢察官聲請為死亡宣告。因為戶政機關掌握人口動態,是政府施政參考的重要依據,若有逾期未查獲的失蹤人口,涉及公益性,所以可以由代表國家的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
要向哪裡聲請死亡宣告?
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的規定,需要聲請死亡宣告時,應向「失蹤人住所地的法院」聲請,屬於專屬管轄的範疇,記得要向正確的法院聲請才能符合相關程序。
家事事件法 第154條第1項
下列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
二、關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事件。
三、關於其他宣告死亡事件。
死亡宣告會以哪天當作死亡之日?
失蹤者會以失蹤期間期滿的最後一天為死亡宣告之日。
舉例而言:若小搜從民國113年1月1日跟配偶吃完早餐出門後,遭遇船難特殊災害),從此音訊全無超過一年,民國114年2月3日某甲的配偶聲請死亡宣告,法院在民國115年7月20日判決確定民國113年1月1日為某甲的失蹤日,則經過特殊災害的一年的失蹤期間,法律上就會以民國113年12月31日當作某甲死亡的那一天。
應留意的是,失蹤日期是從利害關係人(例如:本案的配偶)最後接到音信的那天起,所以雖然配偶是民國114年2月3日提出聲請,不影響本案死亡宣告時間的認定。
民法 第9條
1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2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聲請死亡宣告的流程四步驟
聲請死亡宣告的步驟一:確認是否符合聲請資格
依照前面說明,死亡宣告可以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為聲請。
聲請死亡宣告的第一步,應先確認是否符合身分資格,是否能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提出聲請,若不確定是否符合身分資格,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聲請死亡宣告的步驟二:備齊聲請文件
若想要聲請死亡宣告,需要準備的文件如下,其餘可能還有因個案需陳報給法院的文件,可諮詢律師為您進行進一步的詳細分析。
- 死亡宣告的聲請狀。
- 失蹤者的戶籍謄本。
- 利害關係證明。(例如:配偶應提出戶籍謄本;債權人應提出本票、債權憑證或其他能證明債權的文件;受遺贈人應提出遺囑等。)
- 失蹤者的失蹤證明(如:失蹤人口的報案紀錄)
- 失蹤者親屬的戶籍謄本。
聲請死亡宣告的步驟三:法院進行公示催告
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法院受理後,會先下公示催告的裁定,在新聞報紙、法院外佈告欄公告此消息,意義在於確認是否有人知道失蹤者是否仍生存,如果有人知道,就可以在這段期間告訴法院。
聲請死亡宣告的步驟四: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若公示催告期間屆滿,都沒有人向法院陳報失蹤者的消息,就代表過了這段期間仍無法確認失蹤者是否還活著,此時法院就會做出死亡宣告的裁定。
聲請人收到裁定後,即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的相關程序。
失蹤的人又回來了怎麼辦?
死亡宣告可以撤銷嗎?
如果能證明被宣告死亡的人其實還活著,例如某天已失蹤許久的小搜又突然回到家中,出現在大家面前,當然可以聲請撤銷死亡宣告,讓原本被推定為死亡的小搜,再次恢復生存的身分。
另外,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的規定,需要聲請撤銷或是變更死亡宣告的裁定時,一樣是向失蹤者住所地的法院進行聲請。
家事事件法 第160條
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
死亡宣告撤銷後會發生什麼效果?
當死亡宣告被撤銷之後,為了維護身分關係安定及交易安全,在撤銷死亡宣告裁定確定前,因信賴法院宣告失蹤者死亡而變更身分上或財產上關係的善意行為,仍應受保護。
為了平衡保障失蹤人及因宣告失蹤人死亡而取得財產者的權益,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因為信賴死亡宣告而取得財產者,因撤銷死亡宣告裁定而喪失權利時,僅需於現受利益的限度內,負歸還財產的責任。
舉例而言,因父親受死亡宣告,兒子繼承了遺產100萬,兒子不知道父親其實還活著,在死亡宣告期間將遺產花到剩50萬,這時候父親回來了,死亡宣告因此撤銷,兒子只需要返還剩下的50萬即可,不需要將已經花費掉的50萬連同返還。
家事事件法 第163條
1 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2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結論
死亡宣告制度的存在,能幫助失蹤者周遭的人找回秩序與安心,對家屬而言,這是放下等待、重新生活的勇氣;對社會而言,則是維持法律關係穩定的必要機制。藉由死亡宣告制度,能安定失蹤者久懸未決的法律關係,讓一切有所依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