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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定監護權容易嗎?律師分享爭監護權技巧有這些

監護權是什麼

監護權在民法上的定義:

監護權在法律上稱之為「親權」,也就是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白話的說,就是夫妻離婚後,夫妻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誰是主要照顧者、孩子與誰同住,而持有這項權利之人就會被稱之為監護權人。

監護權的長短:

原則上被判定獲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一方,在沒有特殊情形發生或遭改定親權之行使者,監護權會一直伴隨至未成年子女成年為止,也就是滿18歲(民國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將過去20歲成年下修為18歲成年)。至於未成年子女18歲以後就交由未成年子女自行判斷要與父母任一方同住,因為此時的孩子已成年,應有足夠的判斷能力。

監護權與探視權屬於完全不同的東西!

探視權在法律上的用語為「會面交往權」,也就是在未獲得監護權(親權)之一方仍然保有與子女互動之權利,而該權利可以透過雙方約定來進行。例如:每月雙數週假日行使會面交往權之一方得將未成年子女攜回住所過夜。因此,監護權與探視權屬兩者截然不同的權利,一個指的是成為對未成年子女主要照護之人;另一個則是可以在特定時間、地點以約定方式與未成年子女互動。

爭監護權技巧九大判斷法則(以下無順序區分)

實務上改定監護權是很不容易的事情,爭監護權技巧就是通常拿來判斷監護權歸屬的重要事項,以下分別為大家說明。

照顧狀態繼續性原則:

所謂照顧狀態繼續性原則是指,子女本就與夫或妻一方同居生活且互動良好之情形下,為了保護子女的最佳利益考量,應該盡可能不要讓夫妻的離婚影響到子女。因此主要照護者應持續照護,將未來對於子女現狀改變的不適應降至最低。

法院這樣說:「本院審酌兩造自108年1月分居後,未成年子女丙〇〇均與被告同住生活,至今已近5年,且丙〇〇已滿17歲,再數月即已成年,難認有變動必要,即未成年子女丙〇〇於訪視時亦表達與兩造關係良好,希望維持現狀,本院自應予尊重,因認未成年子女丙〇〇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由被告單獨之,較符未成年子女丙〇〇之最佳利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55號民事判決參照)。

子女意願傾向原則:

在爭奪親權的案例中,法院往往會委託社福單位訪視子女並進行對談評估子女意願,後續法院會再就父母的各項客觀條件審酌,如:經濟條件、有無不良嗜好、有無家暴史等方面評估,原則上父或母的客觀條件良好又正好是子女意願所選,往往會由其獲得監護權。

探詢子女意願之幾項重點:

  1. 未成年子女之陳述能力評估。
  2. 訪視時之心理及情緒評估。
  3. 訪視時之外顯行為表現評估。
  4. 未成年子女意願表達之真實性評估。

父母雙方經濟條件之考量:

父母雙方經濟條件雖然不是唯一的考量點,但法院多少還是會參酌父母的經濟實力,如:有無穩定之工作、收入扣除固定支出後是否有結餘等,避免將來子女有露宿街頭或無法被妥善照顧的悲劇發生。

父母雙方之居住環境條件:

居住條件上並非要求父或母之居住環境要多麼富麗堂皇,但至少不能是以厚紙板搭建的臨時避難空間,甚或是臭氣薰天、居住周遭燈紅酒綠、環境髒亂不堪等地方,否則從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考量,因此避免未成年子女之身心靈、健康受有影響,多半會將他方列為主要照顧者。

父母之個人管理:

  • 夫妻雙方間之離婚關係應止於父母,切勿把子女作為爭產、爭權甚或發洩情緒的工具。
  • 父母的自身情緒管控,應不得有危害子女之虞。例如:鬧自殺、酗酒、吸毒、賭博等。
  • 父母間的良善互動與配合:雖離婚時常鬧得不可開交,但雙方仍應秉持就事論事的態度協談離婚一事,不要逼迫子女選邊站。

父母是否展現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

父母應展現對子女負責之態度與關愛,藉以明確使人足以信賴將來子女跟隨父或母共同生活時,仍可以在健康且安全的環境下成長。

不論現在子女由誰照顧,記得要按時給予扶養費,以示負責

扶養費與贍養費不同:扶養費是用於扶養、照護未成年子女所需之費用,簡單的來說就是「給子女的」;贍養費則是因夫妻雙方離婚導致其中一方陷於生活困難,因此需給付陷於生活困難之一方生活費用,簡單的來說這筆錢就是「給配偶的」。

在實務上往往會透過離婚訴訟中一併爭奪子女的監護權,然訴訟程序動輒半年、一年的,這段期間子女可能不在自己身邊甚至無法辦法聯繫上配偶時,這時候仍應將扶養費以「匯款」方式匯入子女之銀行或郵局帳戶,用以證明不論是否離婚,您均對子女關懷備至且非常負責,也可避免將來遭他方追討扶養費等問題。

父母雙方對子女的了解程度與互動程度:

家庭是影響子女最深的其中一項因素,如父母得與子女保持良好的互動關係、互相了解等,則有助於子女在自我成長、實現的過程中心理狀態的健康發展,因此在監護權爭奪戰中本項評估不可少。

法院這樣說:「親職及照顧能力、與子女情感依附情形,經觀察兩造親子互動,抗告人乙具有鼓勵和刺激未成年子女嘗試的能力,亦能理解未成年子女當下狀態,並透過音調變化、肯定語氣給予適當回應,展現與未成年子女同步能力,管教上亦能設定明確規則並柔性引導,展現規範性及撫癒性的親職能力」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0號民事判決參照。

友善父母原則: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本條文就是俗稱的「友善父母條款」,也就是行使主要照顧或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一方有干預、阻礙他方行使其權利。常見的干預有:藏匿子女、不告知子女目前住所地或所在地、私自從學校將子女接走後拒絕聯繫等行為,都將被認定為不友善父母,恐會影響法院對於監護權歸屬的判斷!

幼兒從母原則:

此原則僅限於「幼兒」,因3歲以下的幼兒有哺乳的需求,較無法脫離母親,雖現在市面上有非常多的代母乳食品,但一般來說還是會認為由媽媽親自餵養母乳可以讓幼兒更為安心且獲得健康的照料。

例外:如媽媽是經常情緒失控、家暴、甚或有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者,恐導致將失去幼兒從母的適用。其理由在於,媽媽的行為對於幼兒並非最良善的照護,況且酗酒、吸毒等情形對母體影響巨大,恐對幼兒產生不利。

哪些證據可以影響監護權的判定?

爭監護權技巧除了有上述的九大法則可以供大家參考外,民眾也可以嘗試尋找具影響力的證據,並於爭奪親權的程序中提出,讓法院了解他方恐怕不是良善的父母,為了考量子女的最佳利益則能提高取得監護權的機率。

具影響力證據:

1. 家暴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如夫妻之一方曾有家暴行為者,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則直接推定加害人(施暴者)喪失監護權。

2. 出軌

他方外遇、出軌之情形下並非不得作為法庭上之證據,可以嘗試透過其品性行為、道德觀念等角度闡述他方不適合取得監護權之理由。

3. 不良嗜好(例如:酗酒、吸毒、賭博)

如夫妻之一方有此不良嗜好,不僅是對子女身教不良外,更可能導致忽略對子女的關懷、保護,甚至因不良嗜好導致情緒失控傷害子女等情形,因此若他方有此行為,也建議先蒐集相關事證,使自己握有更多談判籌碼。

改定監護權容易嗎?一開始爭取不到就代表我輸了?

首先,筆者在此不鼓勵民眾假借探視權恣意進行蒐證,甚至逼迫子女協助蒐證等,此等行為恐導致與取得監護權之一方關係更為惡化,更不利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發展。

行使探視權時能如何蒐證?為取得監護權或主要照顧者之一方則具有探視未成年子女之權利,而此時行使探視權之一方得就下列幾點觀察並蒐證:

  1. 探視未成年子女時有無發現不尋常之傷口(此部分需再加以查證!因傷口不必然是家暴造成,也有可能是因為小朋友玩樂時擦撞所產生)。
  2. 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時可以嘗試詢問在家裡過得好不好、開不開心等等的,但切勿以逼問的口吻,此時可以透過錄音、錄影紀錄。
  3. 未成年子女有無受到良善的照護(生病時無人問津):他方因工作繁忙或因其他事由無法抽身,導致子女發高燒一個人在家而打電話向行使探視權之一方求救等情形。
  4. 他方是否染上不良嗜好(例如:酗酒、吸毒、賭博)。

結論

監護權爭奪戰往往伴隨著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不同案件,而這些都攸關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對小朋友的成長也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現實層面來說,家事案件都會充滿各種負面情緒,另外就法律層面而言,從蒐證、舉證及攻防等,都涉及細膩且專業的訴訟策略,未妥善處理的話,可能會影響日後的生活,以及和小朋友的親密關係建立,因此還是建議委請律師,透過專業律師與您共同討論、面對,不僅能將自身權益取得到最好的保障,也能避免多花冤枉的時間與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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