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當婚姻關係遇到瓶頸時,許多夫妻會選擇「分居」作為冷靜思考的緩衝期,給自己和對方一些空間及時間,再重新評估婚姻是否要持續下去。也有些夫妻是因為工作、家庭因素而暫時分開生活,所以在現行社會,分居的夫妻其實並不少見。
然而,分居除了影響夫妻間生活模式,也隱含了法律層面的問題,包含分居能否請求離婚?分居期間能否與他人交往?分居期間孩子的照顧權該如何安排?想結束分居怎麼辦?本文將以實務上法律觀點,分析分居在法律上的意義與風險,以及分居協議書的重要性與撰寫要點,協助您在面對婚姻困境時,能夠清楚了解自身權益,做出最適當的決定!
什麼是分居?
分居定義為何?夫妻有同居的義務嗎?
夫妻在維持婚姻關係的情況下,沒有共同居住在一起,或雖然同居,但夫妻形同陌路各自分開生活,就是一般實務上認定的「分居」。
而法律上夫妻的同居義務,在民法第1001條當中明定,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夫妻互負同居的義務。那什麼是「正當理由」?以下帶您了解。
民法 第1001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分居不離婚可以嗎?哪些是分居的正當理由?
分居後一定要離婚嗎?其實未必!
要看分居的原因、時間長短、雙方有無共同經營生活的共識等因素綜合判斷。如果是因為工作出差、調職、分發外地等原因而無法同居,或者因旅遊、回家鄉照顧家人而分隔兩地,實務上認為這些都是正當理由,並未違反夫妻的同居義務。
除了以上列舉的幾項因素之外,實務上也有認為,如果是因為被配偶家暴、虐待,或配偶外遇甚至還將外遇的對象帶回家住,而難以忍受只好離開家,即便因此分居,也屬於有正當理由,夫妻彼此都不能以此為由提起離婚訴訟,但可另外依照家暴或是外遇的原因來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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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有哪些類型?分居類型不同有哪些差異?
- 合意分居(雙方同意)
如果夫妻間說好不離婚,但暫時分居生活,那就屬於「合意分居」。
既然雙方都同意暫時分居,通常代表有雙方可接受的分居事由,如果有需要進一步討論的事項,諸如雙方分別居住的地點、分居的時長等,也可以透過簽署分居協議來約定分居期間的相關事宜。 - 事實分居(單方離家)
若夫妻間只有其中一方想分居,而單方離家,造成實際上兩個人是分開生活的狀態,即為「事實分居」。
分居久了可以離婚嗎?分居兩年自動離婚是真的嗎?
分居可以作為離婚的事由嗎?分居後多久可以離婚?
細看民法第1052條所定的離婚事由,當中其實並沒有明定「分居」這項事由,現行法也沒有規定分居多久就能離婚。也就是說,法院不會僅因為發生分居的事實,就判決准許離婚。
但是,法院會考量分居的狀態是否足以評價為「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民法第1052條第1項5款)或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2項),並綜合評估分居狀況與各款離婚事由,來判斷婚姻是否已經達到無法維持的程度。
值得留意的是,行政院在民國114年2月20日提出修正草案,新增了「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達3年」這項離婚事由,若正式公告施行後,未來夫妻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達3年就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民法 第1052條規定
1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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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會構成惡意遺棄嗎?
所謂「惡意遺棄」,是指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卻不履行同居義務。而實務上認為,除了違背同居義務的客觀事實外,惡意遺棄配偶的一方還要有「拒絕同居的主觀意思」,才符合惡意遺棄的要件。
另外,如果在配偶無自主生存能力的情況下,如臥床的植物人,且無其他親屬可照顧等情形,拋下配偶並離開家分居,這樣的行為除了構成惡意遺棄之外,甚至可能會構成刑法的遺棄罪,涉及民、刑事責任。
如何舉證分居事實?如何提出分居證明?
證明分居事實的方法很多,只要能證明雙方確實分開生活,都能作為證據方法,以下幾個為常見的分居證據。
- 夫妻間對話紀錄
- 家人朋友的證詞
- 搬家的照片
- 信件收信地址變更
另外,若有簽訂分居協議,上面可能已有記載分居期間、理由、各自居住地點等,此書面紀錄就是很明確的分居證明。
分居時的權利義務會有哪些影響?
分居時孩子該怎麼辦?誰有孩子的監護權?
分居期間婚姻關係仍然存在,還不會討論到改定親權的問題,原則上孩子還是由夫妻雙方共同行使親權,有關孩子的重要事項必須夫妻共同決定,但平時和孩子共同居住的一方則可以決定一些日常生活的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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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我有探視權嗎?分居我還可以看到孩子嗎?
雖由夫妻雙方共同行使親權,但考量到實際分開生活,會有一方擔任孩子的主要照顧者,另一方則給付扶養費、安排與孩子見面的時間,這些都可以由雙方共同討論後協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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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會影響財產分配嗎?分居後配偶不付生活費怎麼辦?
如果分居時已約定一方要給付生活費,但分居後卻未給付;或者夫妻已經分居長達半年以上,雖然尚未正式離婚,但希望先進行財產分配的話,可以依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進而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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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010條
1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2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分居後可以和他人交往嗎?
如果只是分居,尚未離婚,雙方仍然是彼此的合法配偶,如果分居期間與他人交往,仍會涉及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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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協議書是什麼?分居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分居協議書的意義為何?分居協議書有什麼用意?
若雙方都同意暫時分居,而對於分居期間有需要進一步需要決議的事項,可以透過簽署分居協議來約定。
分居協議作為明確的文字紀錄,若日後提起離婚訴訟,要證明分居事實時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雙方合意簽署分居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通常只要雙方合意,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或善良風俗,原則上分居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拘束雙方當事人,簽屬的雙方應該按照分居協議書的內容執行並遵守相關約定。
分居協議書「可以」包含哪些重要內容?
- 分居期間(起訖日期)。
- 雙方居住的地點。
- 子女的扶養照顧。
- 扶養費的給付。
- 子女會面交往的時間、地點(探視權)。
- 婚姻中財產的運用及分配。
- 雙方基本資料(姓名、簽名、日期)。
分居協議書「不能」包含哪些重要內容?
- 違反法律強行規定:例如:免除一方對子女的扶養義務。
-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例如:約定分居期間可與他人發生性行為。
- 無法約定永久分居:通常約定分居協議書是為了讓雙方再針對是否離婚的事宜分開好好思考,如約定永久分居,等同違反夫妻同居的義務,因此無法在分居協議書當中約定時間為永遠。
想要結束分居該怎麼做?可以訴請履行同居嗎?
請求履行同居步驟一:與配偶溝通重新同居
修復婚姻關係最重要的莫過於夫妻間的溝通,若想要結束同居,雙方應先好好進行溝通,並互相討論日後婚姻關係維繫下去的方法,如原本有無法接受的壞習慣或是日常作為,也可以提出來並討論具體的改善方式,才不會讓分居的原因再次重蹈覆轍。
如果在此階段雙方能夠好好溝通並且達成共識,無論是決定繼續一起生活下去,或是決議合意離婚,都是一個彼此之間討論出來的結果,就無需進行後續的步驟,而可以依照雙方的結論進行下一步。
請求履行同居步驟二:尋求律師專業意見
若對方拒絕同居,但一方希望可以恢復同居狀態或是希望可以乾脆離婚,分居的理由是否為正當理由、是否構成離婚事由,建議可諮詢專業的律師,進一步來評估未來面臨的訴訟類型,是需要請求履行同居或是提起離婚訴訟,此時可能會在諮詢律師後,依照個人的意願而有想法上的變化;若有分居協議,律師也能夠依協議內容分析未來訴訟上的利弊。
請求履行同居步驟三:聲請家事調解
若希望雙方可以再次同居,在提起履行同居義務的訴訟前,可以先向法院聲請調解,透過專業中立的調解委員居中協調,再一次探尋雙方共同生活的可能性。
請求履行同居步驟四:提起家事訴訟
若對方不願出席調解,也拒不溝通,最終就是透過訴訟程序,向法院聲請裁定命其履行同居義務。有關訴訟上法律要件,以及如何主張最能保障權益,當初的分居協議書內容是否會構成一些訴訟上的利弊,個案的差異較大,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再依不同狀況為您分析最佳的訴訟策略,讓法院可以同意命對方再次履行同居義務。
結論
「分居」是婚姻關係中的一個過渡階段,可能是夫妻冷靜思考、尋求修復關係的機會,也可能是走向離婚的前奏。無論基於什麼原因而選擇分居,若能先釐清「分居」在法律上的意義,以及將來面臨訴訟時會有什麼影響,必要時不妨簽訂分居協議書,明確約定分居期間、居住地點、子女照顧方式、扶養費給付、探視安排等事項,不僅能避免日後爭議,也能在提起離婚訴訟時作為重要證據。
面對分居或離婚等重大決定,難免感到無助,建議尋求律師的協助,透過法律專業的分析,理性地找出最適合的解決方案,讓雙方人生的路都可以繼續走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