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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願意離婚怎麼辦?離婚官司程序4步驟,律師教您透過這11個離婚原因提高離婚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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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無論是面臨外遇、家暴、分居或其他原因導致感情不睦,當實在無法跟這個人繼續走下去了,或是離婚條件談不攏該如何結束婚姻關係?

現今社會結婚率下降,離婚率卻居高不下,甚至有中年離婚潮的社會現象,在共度大半輩子後才發現枕邊人其實不適合自己,進而有離婚的念頭,但如果對方不願意離婚怎麼辦?其實法律上是可以單方面提離婚的!本文將為您詳細說明離婚的要件、離婚的流程以及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讓您在面臨婚姻難題時,能有夠更多選擇,為自己爭取最大的權益!

如何離婚?離婚方式有哪些?

離婚方式一:協議離婚

民法第1049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兩願離婚又稱為協議離婚,在雙方都同意結束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只要透過協議離婚的方式就能完成離婚,還給彼此自由。

協議離婚的法定程序較為單純,依照民法第1049條、第1050條規定,只要準備好「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上有2個以上的證人簽名,再交給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就可以完成離婚手續了。

雖然離婚協議書沒有強制規定的格式,但協議的內容都具是有法律效力的,內容可能涉及財產的分配、未成年子女的照顧、甚至扶養費約定,如果財產狀況比較複雜、雙方對於子女的權益沒有初步的共識或不確定對方找的證人是否符合證人資格等等,建議透過律師來撰擬離婚協議書,經過諮詢可針對您的狀況分析最有利的安排。

(延伸閱讀:離婚協議書怎麼寫?離婚協議書注意事項有哪些?離婚協議書撰寫攻略全在這裡!

離婚方式二:調解離婚

民法第1052-1條: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只要婚姻中其中一方不希望離婚,就必須透過訴訟的方式,在具備法定要件的情況下才能離婚。

而離婚訴訟屬於家事案件,由於關係到家庭、身分甚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故屬於強制調解案件,比起法官直接審理論斷,由雙方共同討論出一個定案無疑是更好的結果,因此在訴訟離婚程序前,法院會安排一個調解程序。

當雙方有一定的溝通基礎,只剩下部分有爭議時,透過調解委員的協調或許能商量出雙方都能接受的條件,而調解程序完成的內容也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離婚方式三:訴訟離婚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當雙方已經無法透過前面介紹的協議或調解的方式離婚,依照民法第1052條規定,則需要透過訴訟,由法官來判斷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要件。

訴訟離婚原因有哪些?要符合這些離婚要件才可以!

訴訟離婚原因一:重婚

當一個人同時存在2段婚姻,就是法律上所稱的「重婚」。

民國96年結婚的法定要件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在民國96年以前,只要舉行公開婚禮儀式,並有兩位以上見證人,就符合結婚的要件,如果已經舉行過儀式婚,又再與他人舉行儀式婚,就會構成重婚。

不過由於現行制度已進行修改,依照民法第982條規定,婚姻未經登記不生效力,較不會發生重婚的問題,但仍要注意是否在外國同時存在其他婚姻關係。

訴訟離婚原因二: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

我國法律認為婚姻關係的親密排他性,是需要受到保障的,如果婚姻中一方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也就破壞了婚姻親密排他性,構成離婚的事由。

而所謂「性交」在刑法第10條第5項各款有明確定義,並不限於男女性器官接合,還包含了同性或異性間肛交、口交、指交等,這項離婚事由在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上路後,無論於同性婚或異性婚皆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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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原因三:對另外一方進行不堪同居的虐待

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842號民事判決認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又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

由此見解可知,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包含身體上或精神上的虐待,至於是否有達到無法維持婚姻、難以共同生活的程度,仍由法院綜合考量夫妻的情況加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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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原因四:對他方的直系親屬進行虐待,或夫妻一方的直系親屬對他方進行虐待,導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此處「虐待」的定義如前所述。而所謂「直系親屬」包含同住的父母、祖父母等。

另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家上字第91號民事判決:「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固定有明文,惟按妻以夫對於其直系尊親屬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而請求與夫離婚,須與其直系尊親屬共同生活者,始有適用(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507號判決意旨參照)。」

若以此款為離婚事由,須與對方的直系血親同住並發生虐待的情況,才符合不能共同生活的要件,例如一對夫妻與公婆同住,妻子虐待公婆才能依此離婚。如果並未與公婆同住,就算妻子對公婆有身體或精神上虐待,丈夫也不能依據本條款提離婚。

訴訟離婚原因五:惡意遺棄他方且在繼續狀態中

依照最高法院39年度台上字第415號民事判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所謂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係指夫或妻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定庭生活費用之義務而言。」

夫妻有同居義務,如果夫妻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義務,或對於家庭所需生活費完全無付出,則另一方可以據此請求離婚。需注意的是,實務上認為除了客觀上有違背同居義務的事實,還須有拒絕同居的主觀意思,才構成本條款離婚事由,因此如果是因工作需求而長期出差等情況,並不是主觀上拒絕同居,就不能以此當作離婚的理由。

訴訟離婚原因六:意圖殺害另外一方

如果婚姻中一方意圖殺害另一方是很可怕的事情,當然會構成可以離婚的事由,如果真的發生對方情緒失控、揚言殺害等情況,請記得在自保之餘,盡可能以錄音、錄影或截圖對話紀錄留下相關證據。

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依民法第1054條規定,需要在知道對方有殺人意圖的1年內,或從對方有意圖殺害的行為開始後的5年內請求離婚,否則會喪失請求權。

訴訟離婚原因七:有不治的惡疾

現在實務上認為可以依照這條判離婚的非常少見,一方面是因為現代醫學進步,而不治的惡疾是指現代醫學上難以治癒,並且一般人會感到厭惡的疾病,以前實務上曾認為痲瘋病、花柳病是不治之惡疾,但現在大多能獲得相當程度的治療,不再屬於不治的惡疾。當然婚姻中一方突然得到癌症,雖然可能難以痊癒,但並不至於讓一般人感到厭惡或避之唯恐不及,因此縱使對方罹癌,也並不符合本條款離婚事由。

訴訟離婚原因八:有重大不治的精神病

現今社會壓力大,患有身心症狀的人日漸增加,如果配偶患有憂鬱症、躁鬱症是否能請求離婚?

實務上認為,所謂重大是指已經達到妨礙婚姻共同生活的程度,但是否達到重大不治的精神病,仍必須經過專業精神醫療機構鑑定,因此法院也會依照患者的診斷證明進行個案判斷。

訴訟離婚原因九:生死不明已超過3年

如果婚姻中一方某天離開家後就音訊全無,沒辦法得知他人在哪、甚至是生是死都不確定,維持這樣的狀態已經超過3年,就能構成離婚的事由。

訴訟離婚原因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婚姻期間一方如果因為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另一方可以請求離婚,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依民法第1054條規定,需要在知悉對方受判決確定的1年內,或判決確定5年內請求離婚,否則會喪失請求權。

訴訟離婚原因十一:有重大事由,因而難以維持婚姻

除了以上法律列舉的離婚事由外,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如果有重大事由導致難以維持婚姻,也可以訴請離婚。

要注意的是,依現行法律規定,如果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是夫妻其中一方所導致的,只有另一方可以請求離婚;但如果夫妻雙方都是造成婚姻破綻的原因,那麼雙方都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怎樣算是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依據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304號判決,判斷標準在於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的希望,不是從夫妻主觀上想不想離婚來認定,而是以客觀的標準來看,也就是這段婚姻的裂痕已經嚴重到大部分的人在此情況下都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才算是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以下就分享2個實務上曾經適用這款離婚事由的實際案例!

【案例一:精神症狀嚴重,已無心經營婚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夫妻之一方持續隱瞞其患有精神疾病的痼疾,婚姻期間無法穩定控制其病情,出現妄想、幻聽等精神症狀,法院認為雙方已無心經營這段婚姻,與婚姻之本質有違,這段婚姻沒有再維繫的必要,已經達到「任何人如果在同一境況,都會喪失維持婚姻希望的程度」,判決准予離婚。

【案例二:感情不好分房睡,貌合神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58號民事判決

在此案例中,夫妻結婚後因房貸及經濟問題通不良,常有爭吵,感情不睦且分房睡多年,幾乎沒有互動,對於對方的工作完全不瞭解,夫妻欠缺彼此誠摯的信任關係。於是一方堅持離婚,沒有意願維持婚姻,夫妻情愛已喪失,婚姻生活中顯然沒有夫妻共同生活、彼此互愛、互信的基礎,導致婚姻生破綻而無法回復,感情裂痕也難以癒合。

法院認為,若強求他們維持婚姻,只是造成貌合神離的婚姻假象,既然難以期待兩人相互扶持並白首偕老,顯然有難以繼續維持婚姻的情形,認定屬於此條所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律師經驗談:
另外,其他實務上案例還有:過度參與宗教並捐獻高額金額、長期有不良嗜好、沉迷賭博而積欠龐大債務等,如果您不確定您遇到的情況是否符合離婚的標準,建議諮詢律師,為您做個案評估。

對方死不離婚怎麼辦?離婚官司程序4步驟教您解決!

離婚官司程序一:起訴

訴訟程序的展開,首先要準備好離婚起訴狀,將離婚的事由及法律依據寫清楚,聲明請求准予判決離婚,並繳納訴訟規費。

由於這部分涉及專業法律知識,如果不知道如何下筆,建議可以委任律師撰寫,如果希望一併處理有關未成年子女或扶養費等問題,律師也能夠為您提供相對應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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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程序二:調解

離婚案件屬於強制調解的家事案件,法院會先安排調解程序,該程序跟家裡談不一樣之處在於將有一位調解委員在場,雙方也可以委任律師到場,在這個相對理性的場合,探詢最後一絲溝通的可能性。如果調解成立,調解筆錄也具有跟判決一樣效力,且能夠以較快速的方式讓婚姻落幕。

離婚官司程序三:審理

如果調解不成立,案件則會進入審理,由法官來審視這段婚姻是否已經無法維持下去,並透過雙方的主張與答辯來下判決。

審理過程中會經過調查證據程序,法院可能會向各大機關調取審理上所需要的相關資料,而自己手中的證據資料該如何呈現、要爭取調查哪些證據以及訴訟中引用法條的攻防,都將影響判決走向。而法庭上要面對那個曾經說好攜手度過下半生的人,誰料感情產生鉅變,現在只想著如何擺脫對方,多數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情緒難免會受到影響,因此更加建議尋求律師的協助,除了能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及訴訟策略以外,同時也能夠減輕心理上的負擔。

離婚官司程序四:判決

審理程序結束後,法官會定宣判日期,並開始撰寫判決書,宣判日當天看判決主文可以知道法官是否准予離婚。判決過後約一週會收到判決書,上面會有判決詳細理由,如果對判決的結果有不服之處,則建議要盡快跟委任律師討論是否提起上訴。

關於訴訟離婚的常見問題

訴訟離婚的常見問題一:離婚訴訟時間要花多久?離婚官司要打多久?

A1:離婚訴訟最少要花數月至一年以上的時間,會依照案件複雜程度、是否涉及其他請求(例如: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等)有所不同,建議諮詢律師依照個案為您做較精準的評估。

訴訟離婚的常見問題二:離婚訴訟費用要花多少?

A2:離婚訴訟所需要的費用,包含律師費與裁判費。

律師費依照法律服務項目不同(諮詢、代撰出狀、代出庭等),可能有不同收費標準,若您想進一步詳細了解律師費用,可以點選右下角的浮標加入搜法的LINE官方帳號,線上將由專員針對您的案件做初步的釐清之後,提供您適合的方案與相關的報價。

裁判費部分,若是單純離婚訴訟,第一審為4,500元、第二審6,750元、第三審6,750元。

訴訟離婚的常見問題三:離婚訴訟費用誰付?

A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也就是原告),需要先墊付訴訟費用,但是原告所繳納的裁判費,性質上屬於預納,經法院裁判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會由敗訴的一方負擔。

訴訟離婚的常見問題四:夫妻冷戰或夫妻吵架可以離婚嗎?

A4:夫妻吵架或冷暴力是否可以訴請離婚,要看整個吵架或冷暴力的過程、頻率及嚴重程度,是否符合第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的離婚要件,例如造成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堪同居的虐待,或者達到法院認為客觀上無法維持婚姻的程度,若夫妻冷戰或爭吵的情況非常嚴重,是有可能因此判決離婚的。

訴訟離婚的常見問題五:法院判決會一定准許離婚嗎?

A5:不一定。雖然離婚訴訟時,法院會考量夫妻維持婚姻的意願,以及婚姻關係是否還有修補的可能性,但是會進入訴訟就代表有一方不希望離婚,因此法院還是會審酌個案婚姻狀況,看是否符合民法第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舉的事由,或符合同條第2項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來決定是否准予離婚。

訴訟離婚的常見問題六:離婚訴訟只能處理是否離婚的問題嗎?小孩跟財產的問題怎麼辦?

A6:若是單純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就只會處理是否離婚的問題。然而,其實在離婚訴訟中也可以將關於小孩(未成年子女的親權酌定)以及分財產的問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合併在同一個程序處理。只是,如此一來程序也會相對複雜,開庭次數也會更多,甚至會有家事調查官的訪視等,都需要雙方表示意見,這些答辯都會影響到判決結果,建議諮詢律師為您分析最有利的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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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的常見問題七:外遇方可以訴請離婚嗎?

A7:過去實務上認為,外遇者是婚姻中有過失的一方,是破壞婚姻的人,因此不允許外遇者提起離婚。但現在釋憲實務認為,外遇不一定是造成婚姻破裂的唯一因素,且難道只要曾經外遇過,無論過了多久,就算被虐待都沒資格離婚嗎?這樣顯然不符合公平原則。

所以,如果這段婚姻客觀上已經不可能維持下去,雙方也沒有共同生活的意願,只是維持婚姻的表象並沒有意義。此時法官會依個案斟酌考量,即便是外遇者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可能也會判決准予離婚。

結論

打離婚訴訟需要找律師嗎?或許會有人覺得「這些都是我的家務事,我一定是最了解的人啊!」但是訴訟過程遇到需要法律專業的地方,比您想得多且複雜,包含要主張哪一條作為離婚的依據?聲明怎麼寫?想要請求扶養費怎麼辦?訴訟中可以聲請調查什麼證據?法庭上法官的訊問該如何回應?家事調查官要來訪視怎麼辦?實際上在訴訟時,這些問題將接踵而來,然而,其實您不需要孤軍奮戰,這些律師都可以協助處理!

在訴訟離婚的過程中,律師可以與您一起討論案情,精準地提出離婚的法律依據,協助整理對話紀錄並篩選出適合提出的證據資料,從經驗上分析案件的走向,讓您在身心俱疲的時候,有一個可靠的戰友,陪你鼓起勇氣、順利離開不幸福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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