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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遇到metoo事件?律師帶您了解妨害性自主刑法基本定義

前言

從2023年6月,先從政壇爆出性騷風波,民進黨爆發相關黨工遭到性騷擾後,遭到吃案的狀況,也炎上到開記者會道歉,校園也有零星案例在學校社團全校版指控老師對其性騷擾,一開始只有在特定學校有迴響,接者朱學恆被爆出強吻台北市議員鍾沛君,政壇也陸續傳出女性被性騷擾的相關事件,但真正得到大眾關注的是演藝圈開始陸續爆出me too事件。me too一詞,主要是源自女演員Alyssa Milano鼓勵女性公開自己遭到侵犯的經歷,讓其他人能認識到這些行為並非罕見,當時她寫到:「如果所有被性騷擾或侵犯過的女性都能發一條『我也是』的狀態,那人們或許能認識到這個問題的重要性。」

從許傑輝、宥勝、黃子佼、炎亞綸、nono、陳建州等人,都被指控有性騷擾甚至更嚴重的性侵行為,但各位讀者了解什麼是妨害性自主嗎?妨害性自主包含強制性交、乘機性交、強制猥褻、乘機猥褻及性騷擾等罪名,以下本文帶各位讀者了解其中的差異。

強制性交

強制性交包含強制手段與性交行為

刑法221條強制手段與其他違反意願方法:

  1. 強制:以物理強制力壓迫對方意願而為之即屬之。
  2. 其他違反被害人主觀意願之方法:以違反他方意願方法而為之,簡單而言,他方說不要或行為上有所抗拒,但行為人仍無視對方的意願,雖然沒有物理上的強制力,但用其他方法,讓他方被迫接受性行為。不過最近實務見解認為性行為當下,性行為主動一方須有他方積極主動同意,而非單純消極不表示,若他方並無同意而為之,仍屬違反意願之方法。
    若是對方喝醉再為性交行為,是成立何罪?

比較:

若被害人處於因喝醉而陷入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況,也就是爛醉如泥,行為人對被害人為性交時,行為人並沒有使用強制力,且被害人當下甚至沒有能力反抗,或根本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而無從表示意願,實務上大多會論以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罪。

性交定義:

性交: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侵入行為:
ㄧ、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性交即是對性器官的侵入行為,但比較有疑問的是將手指伸入你的陰道附近想要進行調情,這樣會不會構成性交?我國目前實務已經放寬認定,認為女性之外陰唇仍屬性器官,所以指交或是以手指對女性外陰部進行侵入式動作也屬性交行為。

強制猥褻

猥褻:

一切足以滿足自己、他人性慾之動作,侵犯他人性自由之權利,被害人有被侵犯之被害感覺。

強制、違反意願方法

  1. 強制:以物理強制力壓迫對方意願而為之。
  2. 違反意願方法:以違反他方意願方法而為之。

那強吻會構成強制猥褻還是性騷擾罪?

強吻是以物理強致力壓迫對方與其接吻自然構成強制手段,而接吻是侵害他方性自由權利,且係為滿足自己之性慾,強吻會構成強制猥褻。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性騷擾罪,若是趁他人不注意的狀況下偷親,是當下被害人還沒辦法意識到被親的行為,因此根本來不及反抗或拒絕,與強吻兩者間主要差別在於是否有反抗的行為,所以偷親跟強吻兩者間,雖然概念類似但還是有其差異性。

而強制性交與強制猥褻兩者間均有強制手段,主要差別在於一個有強制性交,是侵入他人性器官,而強制猥褻僅是滿足自己性慾,並不一定與性器官有所關聯。

加重事由於強制性交與強制猥褻皆有適用: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針對未滿7歲之男女為性交行為:

不論對方是否願意,實務的看法會認為,未滿7歲之人並無判斷性交意思之能力會直接擬制成加重強制性交。

兇器:

客觀上會對人的生命身體安全造成危險之物品。

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主要是參考韓國N號房事件而修法新增。

性騷擾

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基本上就符合性騷擾定義,以下為性騷擾之定義: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案例說明:

主管利用職權,對其下屬為言詞上提及黃色言論,例如:你今天穿的很騷、很辣,晚上是不是有特別活動,更甚者肢體接觸造成下屬心理或身體上不適,而下屬因為畏懼上司在職場上權力,或是擔心影響自身工作是否日後遭到刁難,而只能默默忍受,陳建州、宥勝就是利用職務之便,騷擾工作上助理或是相關同事。
另種情形:因社群軟體發達,免不了青春紀錄自身美好體態,在社群上展示,公司同事可能藉該篇貼文對發佈者進行身材上評論、言語上騷擾行為,造成他方在公司或公眾場所感到難受。

性騷擾在工作場所或教育場所,分別有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詳加規範,各有不同的處理程序,而且在職場或校園內遭遇妨害性自主的事件,也會造成被害人在同事或同儕間受到很多壓力,公司如何提供相關輔助資源,也是現在越來越重視的議題。

性騷擾罪: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案例說明:

在路上對人進行襲胸、摸大腿、強吻等行為即屬之,但不同於前述規範在刑法裡面的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性騷擾罪屬於告訴乃論,因此,要切記在遇到性騷擾罪的情形下,有告訴期間六個月的限制。

結語

許多受害者再遇到相關性騷擾事件時,當下大腦都會一片空白且錯愕,不敢發聲,甚至被害後還會開始反省是不是自己的問題,在這邊筆者要告訴遇到類似情形的受害人,你們沒有錯,若當下遇到性犯罪,請勇敢大聲地制止,事後盡速向專業律師諮詢,釐清事發經過,保留證據,若是被性騷擾記得於六個月內提起告訴。身邊若有親友遭遇性犯罪,也建議能夠多給予關心和陪伴,觀察被害人的身心狀況是否愈加嚴重,或是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盡速就醫或需求心理諮商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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