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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借名登記與繼承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律師告訴您可能發生的五大爭議

前言

在台灣實務上很常見的借名登記關係,多數都是由於雙方感情友好而有信賴基礎,進而借用他人名義,將自己的不動產借名登記到出名人的名下。但上一代的情誼,卻不一定會延伸至下一代,如果借名登記關係持續到借名人或出名人當中的一方死亡,其繼承人在計算遺產時或是繼承遺產後,往往才是紛爭的開始。

有時這類型的案件由於雙方也沒有了上一代的情感基礎,且又因為一方的過世,難以完全還原當年的實際情形,最後僅能以訴訟的方式解決雙方的衝突,但此種借名登記返還訴訟也不是那麼單純,除了需要舉出相當的證據證明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以外,以下將為您介紹在借名人或出名人一方死亡之後,繼承人之間的借名登記返還訴訟中可能會發生的五大爭議點。

借名登記與繼承之間的五大爭議

借名登記與繼承爭議一:借名登記契約是否是當事人一方死亡就消滅?

目前實務上多數認為借名登記應類推適用委任的規定,而在借名人或出名人中,只要有一方過世,該借名登記契約即會終止,可以由繼承人向另外一方行使相關的請求權利。然而,這僅是通常的情況,由於借名登記是類推適用委任的規定,因此還有以下三個情形需要特別留意。

  1. 當年的借名登記契約另有特別約定:根據民法第550條中但書的規定,若是借名人與出名人在成立借名登記契約時,已考量到其中一人死亡的情形,進而約定該借名登記契約不因某一方死亡而當然消滅時,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該借名登記契約就不會自動因為一方的死亡而終止,並由其繼承人繼承該借名登記關係。
  2. 因借名登記事務的性質而不能消滅:一樣是依據民法第550條中但書的規定,有時因為成立借名登記的緣由較為特殊,涉及一些身分上或制度上的限制,例如過去成立借名登記的原因有些是由於農地只能移轉給自耕農的限制(現已修法),若直接讓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因為繼承人無自耕身分,可能反而造成耕地仍然無法登記的情形,此時借名登記契約便不會當然消滅。
  3. 該契約消滅可能將有害於借名人的利益:因借名登記類推適用委任的規定,故民法第551條規定應有其適用,例如實務上曾認為過去日治時期有打壓祭祀公業的情形,使得當時不得不採取借名登記的方式,將祭祀公業的不動產借名登記到其中一位成員的名下,而出名人死亡時,該環境的事實並未改變,屬於緊急情事,且後續不動產繼續由借名人即公業本身繼續管理、使用、收益,故應認為出名人死亡時,借名登記契約尚未消滅。
律師經驗談:
要特別注意的是,以上三種情形由於借名登記關係並不會當然消滅,仍需等到有一方請求終止時,才會發生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時效也會自契約終止後開始計算15年,此為借名登記在繼承關係中常常被爭議的重點之一。

借名登記與繼承爭議二:借名人死亡時是否可以將借名登記之不動產直接納入遺產?

若沒有以上三個特殊情形時,通常在借名人死亡時,該借名登記契約就會終止,故借名人的繼承人是可以向出名人請求返還該借名登記的不動產,但基於借名登記契約仍然只是債權契約,故其繼承人僅有債之請求權,該借名登記之不動產本身並不能直接納入借名人的遺產

因此,借名人的繼承人必須先向出名人請求返還,且是請求將該不動產返還給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並在進行不動產移轉登記之後,該借名登記的不動產才會歸屬於借名人的遺產,其繼承人們也要到這個時候才可以分割此借名登記的不動產。

借名登記與繼承爭議三:出名人死亡後,其繼承人該如何返還借名登記之不動產?

若是出名人的繼承人知道該借名登記契約的存在,因此在出名人死亡後,想要將該不動產返還給借名人時,需要繼承人先行辦理繼承登記,將該借名登記的不動產移轉登記給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使出名人的繼承人擁有移轉權限,才能再移轉所有權給借名人。

因此,如果借名人與出名人的繼承人因為借名登記關係是否存在有爭議,借名人應該向出名人的繼承人主張「移轉登記」,而非請求「塗銷繼承登記」,因為這樣會使得土地無法移轉,仍然要讓出名人的繼承人繼承後才有辦法返還該借名登記的不動產。

借名登記與繼承爭議四:出名人死亡後,繼承人直接處分了該借名登記的不動產,借名人該如何主張權利?

有時候出名人的繼承人不一定知道借名登記契約的存在,因此在繼承了遺產之後,可能就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給其他人,此時,根據現在法院的多數見解,無論買受該不動產的人是否為善意,出名人的處分行為都會是有權處分,所以出名人的繼承人既然承受了財產上的所有權利義務,其所進行的處分行為,也會是有權處分。

而因為出名人的繼承人已經將不動產處分掉,所以已經無法將原有的不動產交還給借名人,因此將陷入給付不能的情境,借名人原則上不能夠向第三人討回其原有借名登記的不動產,至此,借名人仍然只能向出名人的繼承人請求損害賠償,若有多名繼承人的話,則需要由所有繼承人共同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延伸閱讀: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基礎大揭密!律師告訴您4個重要的借名登記要件

借名登記與繼承爭議五:父母生前借名登記給其中一個子女,死後其它子女該如何將該借名登記的不動產納入遺產?

實務上也有不少父母會為了節省稅賦,所以在仍然在世的時候,將名下的不動產借名登記給其中一位子女,有時候這種和平的借名登記關係就持續存在,直到父母過世之後,其它子女才會想起來當年這筆土地或房屋是屬於父母的,想要納入遺產,自己才能繼承。

此時,其它子女當然可以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但必須由主張存在的人負起舉證責任,由於借名登記舉證困難,尤其在親屬之間,其難度更加提升,例如所有權狀可能存放在家中大家都知悉的位置,且僅是父母生前出資購買,也很難釐清究竟是借名登記亦或是贈與,畢竟將不動產贈與給其中一名最疼愛的子女也是常見的事,如果只是單薄的聽父母生前說過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而無法提出更具體的證據,法院可能也無法判斷有借名登記關係的存在,所以還是建議大家尋找專業律師的協助,找出更實際的證據證明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才不會讓自己就只能眼睜睜看著其他子女享有這筆不動產的利益,而無法繼承父母珍貴的遺產。

(延伸閱讀:律師告訴您借名登記中的三大風險,教您脫離借名登記舉證困難與借名登記刑事責任的困境

結論

以上為大家統整了在借名登記關係當中,如果碰上借名人或出名人死亡時,繼承人可能會發生的五大爭議點,從中大家也可以見得借名登記舉證困難一樣會在相關的訴訟當中佔據相當重要的關鍵點。雖然有時會認為談錢傷感情,但如果真的置之不理,有可能才會蒙受更大的不利益,情誼與金錢也許無法兼得,不過考量到不動產的價格都較為可觀,能夠爭取的利益還是需要盡力爭取,建議大家在遭遇這類借名登記關係的案件時,都要與律師謹慎討論策略與方針,才不至於喪失整個不動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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