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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基礎大揭密!律師告訴您4個重要的借名登記要件

前言

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借名登記其實是台灣實務上非常常見的情形,實際上就是某人借用他人的名義,將不動產登記於他人名下,因而造成形式上的所有權人與實質上的所有權人不同,當中原因可能出於避稅、躲避債務、規避法律上資格限制或是單純基於情誼等,但也因為借名登記的特殊性,後續衍生了很多相關問題。

過去最高法院曾經否認借名登記的效力,認為這是一種脫法行為,但隨著時代的變遷,以及借名登記的廣泛性,故近年來已承認借名登記契約的有效性,屬於民法沒有明確規定的無名契約,本篇除了將為您介紹借名登記要件以外,並將詳細解說 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基礎。

借名登記要件有哪些?怎樣才會成立借名登記呢?

在借名登記的關係中,顧名思義就是有一方為借名人,也就是實際上擁有不動產的人,而另外一方則為出名人,即為提供名義,並將該不動產登記於其名下,而為使該借名登記之行為有效,需要注意4個借名登記要件如下:

借名登記要件一:雙方合意進行借名登記。

基於契約成立需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是對於該借名登記這件事情有相同之認知,並且同意進行,也就是借名人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出名人只負責提供登記的名義。

借名登記要件二:將借名人的不動產登記於出名人的名下。

由於目前我國不動產的權利變動需要辦理登記才會生效,而該登記具有公示力、公信力、推定力,對其他第三人而言,該不動產將被推定為出名人所有。

借名登記要件三:由借名人對於該不動產進行管理、使用、處分。    

雖然登記於出名人的名義底下,但實際上仍然要由借名人對於該不動產有相關權限。如果該不動產仍有貸款,或是需繳納相關稅收都應由借名人出資償還、繳納,若是有將該不動產出租給他人做使用時,租金收益也應該歸於借名人所有。

借名登記要件四:未違反強制規定、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

依據最高法院的見解,借名登記契約的內容不得違反強制規定、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也就是說,進行借名登記的理由必須正當,至於何種理由為正當,以下將統整部分法院見解以供參考。

1. 若父母借用子女的名義,將不動產登記於子女名下:

法院認為法律並無此種不能借用子女名義的強制規定,故承認此種借名登記的有效性。

2. 非原住民者借用其原住民身分,並購買原住民保留地: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的規定,只有原住民才能購買原住民保留地,該規定是為了保障原住民族文化權與經濟土地發展,藉以落實保障原住民族的國策,因此借用原住民的名義購買原住民保留地,將被認為是違反禁止規定而無效。

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基礎如何行使 ?--關於借名人與出名人的內部關係

1. 借名登記契約的定性:

在探討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基礎之前,必須先釐清借名登記契約本身的性質,才能有後續的參考依據。目前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通常會成立借名登記關係是基於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的高度信任關係,這樣子的性質與委任契約類似,因此,借名登記契約的法律效力應該類推適用民法委任的相關規定

2. 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基礎的來源:

當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借名人當然會想馬上拿回屬於自己的不動產,但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並不會立刻回復為借名人所有,還是需要經過登記才行,因此借名人應該要向出名人請求返還所有權,借名登記本來就是民法中的無名契約,法條中並沒有專門為借名登記設計的規範,不過基於民法中有規定的法律關係,有兩種方式可以作為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基礎。

(1)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基礎法源依據一:類推適用委任契約的規定。

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的規定,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原本出名人所取得的所有權,應移轉於借名人,因此,借名人可以此為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基礎,請求出名人移轉登記標的物所有權給自己。

民法第541條第2項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2)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基礎法源依據二: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出名人並不是不動產真正的所有權人,原本是基於借名登記契約的存在,才會將借名人的不動產登記至出名人的名下,若借名登記契約已經終止後,出名人持續保有不動產的登記名義,就成為沒有法律上原因卻受有利益的情況,所以依照不當得利的規定,出名人應該要將該不動產的所有權返還給借名人。

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基礎何時會發生?--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的時點。

符合借名登記要件並有效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後,當借名人想要取回該不動產時,或是在哪些特定情形下,才可以主張借名登記返回請求權基礎呢?首先,要讓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基礎發生,其實就是要先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以下則告訴您哪一些情形會讓借名登記契約終止。

1. 雙方皆可隨時終止:

如同前面所說,借名登記契約將類推適用有關委任的規定,委任法律關係中,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終止契約,故借名人或出名人的任何一方只要不想再進行借名登記,都可以隨時向對方表示要終止借名登記契約,此時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基礎便會發生,借名人可以請求出名人移轉該不動產的所有權。

2. 當事人一方死亡:

在委任關係中,因當事人一方死亡時,該委任關係即告消滅。因此,在借名登記關係當中,除非有事先約定死亡後借名登記契約仍然繼續存續的約定,否則只要借名人或是出名人當中的一方死亡,借名登記關係就會終止,此後就會由繼承人做後續的請求,但繼承人要證明借名登記存在會相當困難,所以一開始簽訂借名登記契約並保留相關證據會是相當重要的一件事。

另外,要特別提醒的是,若當時符合借名登記要件而成立借名登記契約時,雙方有約定給付報酬的話,在終止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後,出名人也可以請求未給付的報酬。

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基礎時效多久?

在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的時效是15年,也就是在一方表示要終止借名契約後,或是一方死亡過後,這15年中借名人或是其繼承人必須行使該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否則該不動產可能就要拱手讓人了。

結論

由於借名登記在台灣是很常見的情形,也因為法院近年來承認了借名登記契約的存在,所以借名登記的訴訟也隨之增加,原先是出於信任關係才在滿足借名登記要件下成立借名登記關係,實際上卻有很多遭到背叛的情形發生,縱使了解了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基礎,但在實務上如何主張以及如何舉證都需要相當的技巧,尤其不動產的價值高,如果處理不夠妥善很有可能損失慘重,建議大家在借名登記契約成立前謹慎考量,若不幸發生糾紛時,委由律師協助處理才是最有保障的,才不會讓自己的房地產白白送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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