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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強制性交罪?如果被仙人跳該怎麼辦?和解可以減刑嗎?強制性交罪刑責範圍與關鍵應對技巧全收錄!

前言

強制性交案件在社會中為何總是引起高度關注與爭議?當這類案件成為媒體焦點時,公眾往往依據片面報導即迅速形成判斷,卻鮮少深入了解其背後的法律定義與複雜性,強制性交罪作為侵犯性自主權的行為,不僅對被害人造成嚴重的身心傷害,也常在舉證與認定上存在諸多難題,但事實上也有不少明明是合意性交,卻被對方反告的案例存在。

近年來,隨著社會對性別平等意識的提升,對強制性交案件的討論更加開放,然而伴隨而來的是對此類案件的過度簡化理解,關於強制性交案件中的「違反意願」如何認定?當犯罪被認定為成立時,被告又將面臨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在情感與法律的拉扯中,強制性交案件常陷入各方觀點的激烈碰撞,本文將從法律專業視角,為您釐清強制性交罪的各種面向,除了能夠建立對強制性交罪的案件更全面、理性的認識,亦能夠提點被告在處理案件上幾個須注意的重點。

何謂強制性交?性交犯罪的類型有哪些?

性交犯罪類型一:強制性交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1條的規定,若施用強制手段進行性交行為,例如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式,在違反被害人意願、自由意志遭到妨害的情形下對其進行性交,將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另外,所謂「性交」在法律上的規範並不僅限於性器官之間的結合,依照刑法第10條第5項的規定,以下的行為可以被定義為性交。

  1. 以性器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的行為。
  2. 以性器以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的行為。

也就是說,刑法所規範的強制性交行為與一般人所認知的用語可能稍有出入,事實上侵入物可以是性器官以外的身體部位或是器物,被侵入的身體部位除了性器官以外,還包含口腔與肛門,所以口交、指交都屬於性交行為,若有違反他人意願而進行的話,便有可能涉及強制性交罪。

性交犯罪類型二:加重強制性交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2條的規定,特別舉出了9個情況,由於下列的情況比普通強制性交罪的惡性更為重大,因此有加重處罰的必要,若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的話,將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1. 2人以上共同觸犯強制性交罪。
  2. 侵犯未滿14歲的男女。
  3. 侵犯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
  4. 對被害人施以藥劑。
  5. 凌虐被害人。
  6.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交通工具的機會進行強制性交。
  7. 侵入或隱匿於住宅內並犯強制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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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攜帶兇器並為強制性交。
  9. 強制性交外還對被害人進行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性交犯罪類型三:乘機性交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5條的規定,當被害人陷入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的情形,而刻意利用被害人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的狀態,乘機對其進行性交行為,常見的情況例如被害人本身有精神疾病、因病陷入昏迷、因過度飲酒導致酩酊大醉、意外事故受傷而昏迷不醒、自行服用藥劑而熟睡不醒等,主要並不以被害人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為判斷的依據,而是以當下的身心客觀狀態作為認定標準,當被害人無法或難以表達自身的意願,卻利用該狀態而進行性交,即屬於乘機性交罪的行為,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性交犯罪類型四:準強制性交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規定,對於兒童或青少年為性交行為皆會成立準強制性交罪,不過成立準強制性交罪的前提為「未違反他人意願」,也就是對方同意進行性行為,但是因為對方未滿一定年齡,且行為人也知道或大致上可以得知對方為未成年,卻仍發生性行為,為了保護幼年人與青少年自我身心健全成長的權利,在對於性的認知尚未完全成熟的狀況下,設立法律特別保護未成年人,無論是否得到同意,和未成年進行性行為都會涉犯準強制性交罪,且會因為年齡而有不同的刑責。

  1. 14歲以下的兒童進行性交行為,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 14歲~16歲的青少年進行性交行為,可處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然而,雙方都是未成年而發生性行為的事件時有所聞,若對於年齡相仿且情竇初開的少男少女,因為相戀而自願發生性行為的情況下,仍處以刑罰顯得過於苛責,基於法律不外乎人情的考量下,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27-1條的規定,18歲以下的人觸犯準強制性交罪,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本條規定即為一般常聽到的「兩小無猜條款」。

性交犯罪類型五:權勢性交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的規定,當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具有監督、支配的權勢關係,而利用這種服從監督的權勢或機會,對被害人造成壓力,使其順從或容忍行為人對自己進行性交行為。比如雙方具有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而被害人受到行為人的監督、扶助、照護,常見像是公司上司對下屬、醫師對病患、教師對學生、師傅對徒弟等情形,若透過權勢逼迫對方發生性行為,可能成立權勢性交罪,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性交犯罪類型六:詐術性交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的規定,若向被害人施用詐術,讓對方誤以為行為人是自己的配偶,進而發生性行為,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實務上較少發生此類型的案件,單純受詐騙而進行性行為並不構成本條的詐術性交罪,必須使被害人誤信對方為自己的丈夫或妻子,所以該條規定相當受限,但以詐欺方式騙得被害人委身的情形倒是不少,因此有學者認為本條規定應修法朝向不拘泥於「誤信為配偶」的要件較為適宜。

觸犯強制性交罪會被關嗎?強制性交罪有機會罰錢解決嗎?

在整個刑法體系當中,由於強制性交罪將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權,且可能會對被害人造成身心靈上較大的影響,相較於其他犯罪類型而言,強制性交罪是受到法律嚴格管制的重大犯罪,因此將處以較嚴重的刑罰。若是觸犯刑法第221條所規定的強制性交罪,以實務判決統計而言,法院可能會根據案件情節判處3至8年不等的刑期,橫跨的範圍較大,需要根據個案狀況而加以衡量,而平均刑度約落在3年10個月左右,這意味著若被認定觸犯強制性交罪,行為人有相當高的機率需要入監服刑,同時也說明了強制性交罪在整體刑事司法體系中的嚴重性。

至於關於能否以罰金代替入監服刑的問題,依據我國刑法第4條的規定,只有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才有機會易科罰金,由於強制性交罪的法定刑度明顯超過此一標準,因此原則上強制性交罪不太可能以易科罰金的方式解決!而法官在量刑時會綜合考量諸多因素,包括被告實施強制性交時使用的強制力態樣、具體犯罪手段與情節嚴重程度、被害人當時的處境狀態、被害人所受到的身心傷害程度、被告的犯後態度是否誠懇、是否坦承犯行並表達悔意、是否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對方的寬恕等因素,這些都將成為法官判斷刑期長短的重要依據。

因此,考量到強制性交罪牽涉複雜的法律爭議且需要入監服刑的可能性極高,在案件初期即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是相當重要,專業律師能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評估案件風險,分析證據與法律適用問題,並據此制定最適合的訴訟策略。面對強制性交罪的刑事指控,及早聘請律師不僅能幫助被告了解自身處境與法律風險,更能在整個司法程序中確保權益受到適當保障,並視案件情況尋求可能的緩刑、減刑或其他法律上有利的處理結果。

合意性交被對方告強制性交罪該怎麼辦?

在被提告強制性交的案件當中,較常被爭議的重點即在於「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而為性交,實務上有時明明是雙方合意所進行的性行為,但事後卻被對方提告強制性交罪,也就是一般俗稱的「仙人跳」。

針對強制性交罪的案件,由於此類型的案件較具有隱密性,且發生的時候也通常沒有其他第三人在現場,因此,被害人對於犯罪過程的指述經常會被當作最重要的直接證據,然而,被害人所述並不能當成唯一的證據,否則可能將造就許多冤案,為了發現案件的真實,同時也是為了維護被告的正當利益,對於被害人指證是否可信,必須要有其他補強證據才可以加以判斷。

針對被仙人跳的強制性交案件,通常雙方都會各說各話,此時被告可以提出當時的對話紀錄,說明雙方的關係、平常的相處情境,更重要的是事前是否有討論相關的議題,若從對話當中可知雙方對於發生性行為都有共識,對於被告來說將會是一大強力證明,有時也會從案發後雙方是否繼續保持同樣的態度繼續聯繫、事情結束後雙方對話中抱有的情緒,都能夠作為雙方確實是合意而發生性行為的證據之一。不過也要特別留意的是,有時原本都還有說有笑,對方卻突然改變態度指稱當下根本非自願,此時可能是對方準備開始誘導被告承認的方式,建議言論上需要保持謹慎,否則日後被提告強制性交時可能反而因此被反咬一口。

除了雙方的對話紀錄以外,亦可以透過監視器畫面來還原當時進入旅館時彼此的狀況,比如被害人當下是否仍然清醒、是否可以自行走入房間內、雙方是否看起來關係親密等,又或是針對案發的過程,雙方所描述的言論是否一致,當下如果被害人真的不願意發生性行為,是否有足夠的時間或手段可以脫離等,這些都可能作為對於被告來說有利的關鍵。

然而,這些證據的舉出與可以證實的意義,都講究高度的技術性,若沒有謹慎處理,不但無法證明雙方為合意發生性行為,更可能不慎造成自己後續被當作不願意承認犯罪的主張。因此,在自己明明與對方都同意發生性行為,日後卻被對方提告強制性交罪的情形之下,請盡快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律師除了能夠盡可能蒐集對被告有利的證據之外,更會努力還原案件的真實原貌,替被告爭取到不起訴或無罪,讓當事人能夠脫離被提告強制性交的險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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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交罪是公訴罪嗎?強制性交罪和解之後可以撤回告訴嗎?

由於強制性交罪屬於比較嚴重的犯罪類型,不但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權,同時也對於社會秩序造成重大的危害,因此,大多數的強制性交罪皆規定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一般俗稱的「強制性交公訴罪」。

這代表檢察官一旦知悉可能發生的強制性交犯罪事實,無須等待被害人提出告訴,即可依職權主動展開偵查程序,而且該程序一旦啟動,不會因為被害人的意願改變而終止,即使行為人已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獲得被害人的諒解或原諒,甚至被害人明確表示不願再追究,檢察官仍然必須依法繼續偵辦該案件。

換言之,強制性交罪的案件原則上無法因為和解而撤回告訴!檢察官有法定義務繼續進行調查與起訴,法院也必須依法進行審判,這點對於面臨強制性交罪指控的被告來說尤為重要,因為即使支付了賠償金並取得和解,刑事責任仍然無法因此而消滅,但取得和解仍然會對於量刑上有很大的幫助,所以是否和被害人和解仍然是訴訟方針上很重要的一個決策。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特定情境下還是有部分強制性交行被例外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29-1條的規定,有個兩種特殊情況屬於告訴乃論:一是配偶間所為的強制性交行為,二是未滿18歲的未成年觸犯準強制性交罪,也就是未成年人與未滿16歲之人合意發生性行為的情形。在這些特殊類型的強制性交案件中,若雙方達成和解並願意撤回告訴,檢察官就將無法繼續偵查起訴。

然而,大多數的強制性交案件仍然屬於不可撤回的公訴範疇,因此,被控強制性交罪的被告應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制定全面的法律因應策略。

強制性交罪可以和解嗎?強制性交罪和解有什麼好處?

強制性交罪是可以和對方和解的!雖然和解也不能夠完全免除刑責,但是卻是對於量刑上會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而對於真的發生強制性交的案件當中,對被告而言,若能夠爭取到不要入監服刑通常會是被告最期待的結果,不過上述也說明過因為較沒辦法透過金錢換取自由,而另外能夠不被關的關鍵則在於是否能夠「緩刑」。

首先,關於能夠爭取緩刑的條件,除了未曾因故意犯罪而被罰有期徒刑或是雖曾被判有期徒刑但5年內未再犯以外,重點是需要本次強制性交罪「被判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然而,觸犯強制性交罪的法定刑度為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樣豈不是代表根本沒有緩刑的可能性了嗎?

根據刑法第59條的規定,犯罪的情狀顯可憫恕,法官認為科以最低刑度還是太重時,可以酌量減輕其刑,對此,法官在量刑時,會斟酌案件的所有情況,如果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才有可能判得比法定刑度還低。

換言之,在強制性交罪的案件還是有緩刑的可能性!實務上仍然有觸犯強制性交罪之後仍然獲得緩刑的案例,法官考量的幾個重點包含是否為初犯、犯罪情節是否嚴重、手段是否特別殘酷或造成被害人其他身體上的傷害、是否在被調查的過程中完全坦承犯行等,最重要的是,如果有和被害人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並且得到被害人的原諒,甚至願意協助表明不再追究的意思,此時在綜合考量之下,判3年以上對有誠意悔改且不會再犯的被告而言仍然太嚴苛,就有機率依照刑法第59條的規定減刑,當判2年有期徒刑以下時,就仍然有給予緩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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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強制性交應該注意什麼?

被告強制性交罪的注意事項一:對話紀錄應保留並留意自身言論

當面臨強制性交罪指控時,一切與案件相關的對話紀錄都可能成為重要證據,因此,被控強制性交罪的被告應該妥善保存與被害人或其他相關人士的所有通訊內容,包括簡訊、LINE對話紀錄、電子郵件以及各種社群媒體上的互動等。

這些對話紀錄可能包含關鍵的時間點、雙方關係性質或互動情況等重要資訊,有時甚至能夠證明性行為的合意性或釐清事實經過,在強制性交案件中,這類證據的保存尤為重要,因為案件往往涉及隱私場合發生的事件,缺乏第三方目擊證人。

同時,被告也需謹慎管理自身的言論,無論是在警詢、偵訊過程中,還是在私人對話中,任何承認犯行、暗示使用強制手段或威脅被害人的表述都可能被視為不利證據,即使是看似無害的道歉或關心的訊息,在法律脈絡下也可能被解讀為間接認罪,因此,在面對強制性交罪指控時,被告應該謹慎發言,避免製造可能被誤解的證據。

被告強制性交罪的注意事項二:切勿未經充分考量即和解

許多被控強制性交罪的被告往往認為只要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支付一定金額的賠償,就能夠解決所有法律問題,然而,這種想法在法律上存在重大誤解,由於強制性交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即使被害人與被告達成和解,檢察官仍有權依法繼續偵查和起訴,倉促和解不僅可能被視為間接承認犯行,還可能在沒有充分了解案情和證據的情況下,使被告支付不必要或過高的賠償金額。

雖然在強制性交案件中,和解確實可能成為法官量刑時的考量因素之一,但絕不會自動導致刑事責任的消滅,因此,被控強制性交罪的被告在考慮和解前,應先詳細諮詢專業律師意見,全面評估案件證據、被告抗辯可能性以及和解的實際法律效果,制定最有利的法律策略,而非單純依賴和解來解決問題。

被告強制性交罪的注意事項三:避免主動再和被害人接觸

當被控強制性交罪時,被告應嚴格避免與被害人的任何形式的直接接觸。即使出於解釋、道歉或尋求和解的目的,主動聯繫被害人都可能被解讀為騷擾、威脅或試圖影響證人,在強制性交案件調查期間,這類接觸可能將被解讀為被告試圖干預司法程序的行為,從而產生額外的不利影響。

若有必要與被害人進行和解協商,建議委託律師作為中介進行溝通,避免直接接觸,此外,被告也應避免透過共同朋友或家人間接聯繫被害人,因為這些間接接觸同樣可能被視為干擾司法程序的行為。在強制性交犯罪的敏感性質下,任何看似無害的接觸都可能被解讀為對被害人的二次傷害或不當施壓,進而加重法律上的不利處境。

被告強制性交罪的注意事項四:盡快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強制性交罪屬於重大刑事犯罪,可能導致多年有期徒刑,因此及早尋求專業刑事辯護律師的協助至關重要,面對強制性交罪指控,案件往往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包括性行為合意的認定、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評估、被告陳述的策略制定等,專業律師不僅能夠協助被告了解案件的法律風險與可能結果,更能根據具體案情提供適當的法律建議與辯護策略。

在強制性交案件中,證據蒐集與分析尤為重要,律師能協助被告整理有利證據、分析不利證據的法律影響,並在警詢、偵訊及法院審理過程中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護。

此外,專業律師也能評估和解的時機與條件,在適當情況下爭取緩刑等較輕處罰,強制性交罪的嚴重法律後果使得專業法律協助不僅是建議,更是確保被告權益的必要條件,無論是否認為自己有罪,被控強制性交罪的被告都應該在案件初期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自身法律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結論

在面對強制性交罪的案件時,了解法律專業協助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強制性交案件的敏感性質與潛在重刑使得每一個法律步驟都可能對案件走向產生關鍵影響,專業律師不僅能為被告提供法律知識上的引導,更能在證據收集、辯護策略制定上給予專業建議,值得注意的是,強制性交案件中常見的證據不足、各執一詞的情況,更需要律師的專業分析與判斷。

若您不幸捲入強制性交案件,請記住:不要貿然與對方聯繫、謹慎保存所有相關對話紀錄、避免在未經律師建議下作出任何可能被視為自認的表述,即使您確信自己無罪,專業律師的協助仍能確保您的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在強制性交案件的法律迷宮中,專業律師將是您最可靠的嚮導,幫助您釐清案情真相,尋求最公正的法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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