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竊盜罪究竟會如何影響一個人的人生?當涉及竊盜罪時,是否一定會留下前科紀錄?又或者觸犯竊盜罪後,是不是一定得入監服刑?面對竊盜罪的司法訴訟程序,許多人常因為對法律認知不足而感到徬徨無助。
事實上,竊盜罪在台灣刑事案件中屬於相當常見的案件類型,從一般的普通竊盜罪到情節較重的加重竊盜罪,甚至是發生在親屬之間的親屬竊盜罪,每一種竊盜罪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都有所不同。
而在司法實務上,竊盜罪的量刑考量因素相當多元,包括犯罪情節、犯後態度、前科紀錄等,都可能影響最終的判決結果,本文將為您詳細解析竊盜罪的各種面向,讓您了解一旦不幸涉及竊盜案件時,該如何妥善因應、保護自身權益!
何謂竊盜罪?竊盜罪的類型有哪些?
竊盜罪的類型一:普通竊盜罪
中華民國刑法 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 第323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正所謂「不告而取謂之竊」,竊取是指未經過本人同意或違反本人的意思,破壞該人對於物的持有關係,而建立新的持有關係,並且想要占為己有,而要成立普通竊盜罪的話只能是竊取動產,而電能、熱能與其他能量也被當作是動產,因此,就算是私自改裝電錶、擅自使用插座、偷接電有線電視的線路等等行為,都仍然會成立普通竊盜罪。
另外,要特別留意的是,行為人必須想要將動產據為己有,如果只是為了應急而想要借用一下,事後將會歸還,此種行為被稱作為「使用竊盜」,因為心態上並沒有竊盜的不法所有意圖,被害人也沒有實際的損失,所以不會成立刑法上的普通竊盜罪。
舉例而言,因為突然下雨而先拿了傘桶內的雨傘,到附近的超商自行購買雨傘之後,就將原本拿取的雨傘放回傘桶,此時就不會成立普通竊盜罪;然而,如果心中所想的是直接把雨傘拿走當作自己的東西,並沒有想要物歸原主,此種占為己有的行為就會被論以普通竊盜罪。
竊盜罪的類型二:竊佔罪
中華民國刑法 第320條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相對於普通竊盜罪而言,竊佔罪的客體則為不動產,包含土地與房屋等土地上的定著物,竊佔是指未經過他人同意,排除、破壞本人對於不動產的支配力量,反而移入自己的支配力底下,且此種竊佔的行為必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的竊佔犯意,也就是說必須透過竊佔來造成他人利益上的損害,而不僅限於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偷偷佔用他人的不動產即可成立竊佔罪。
而實務上最常發生的竊佔糾紛則發生在公寓大廈的公共空間,如果未經其他住戶同意,就擅自加蓋違建房屋使用的情形,即使留有供其他住戶進出的通道或空間,實務上仍然認為該擅自使用的行為將會成立竊佔罪。
竊盜罪的類型三:加重竊盜罪
中華民國刑法 第321條第1項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在竊盜的行為之上,如果符合特定的條件,由於使得犯罪的危險程度更高、造成被害人更龐大的損害,需要對行為人科處更嚴重的刑罰,而以下則針對6個屬於竊盜罪加重條件的情況加以說明。
- 侵入住宅、建築物或船艦:此處的「侵入」不限於破壞性進入,即使是趁人不備溜進民宅行竊,或假冒身分進入住宅行竊,都屬於加重竊盜的範疇。重點在於行為人「違反住居人意願」進入其居住空間。
(延伸閱讀:私闖民宅刑責大解析!五大常見案例分享、四項關鍵證據整理,一篇搞懂侵入住居罪!) - 毀壞、踰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例如破壞門鎖、打破窗戶、剪斷鐵窗等方式竊取財物,這類行為不僅侵害財產權,更可能造成住家安全設施的損壞,增加被害人的財產損失。
- 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因為行為人攜帶兇器代表具有危險性,可能在遇到抗拒時對被害人造成生命、身體方面的威脅,而所謂兇器,包括刀械、槍枝等足以傷害他人生命、身體的物品。
- 結夥三人以上:此類型著重在行為人勾結多人共同犯案,具有組織性,往往會讓被害人更加害怕且難以抵抗,犯罪所造成的危害也較大。
- 趁災害發生的時候:因為行為人趁他人遭受天災、事變等不幸時機,更加重被害人的損害。
- 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的舟、車、航空機內犯案:由於乘坐公眾交通工具多半有人潮擁擠的情形,在公眾交通工具中或是搭乘處竊盜,因為人群聚集將導致更難以防範。
竊盜罪的類型四:親屬竊盜罪
中華民國刑法 第324條第1項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為了維護家庭和諧,在雙方有一定的親屬關係的情況下,可以因為個人身分而為免除罪責事由,此種立法設計也是為了避免國家追訴對家庭與親屬關係的破壞效力,留給家庭與親屬間自行謀求衝突解決的辦法。
竊盜罪判多久?竊盜罪會被關嗎?竊盜罪可以易科罰金嗎?
根據台灣實務判決的統計,竊盜罪的刑度會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量刑,一般情況下,若是初犯且涉案金額較小的輕微竊盜案件,法院通常會判處10至50日的拘役,亦有可能僅處數千元的罰金來作為懲處。然而,如果行為人具有竊盜或其他刑事犯罪的前科紀錄,或是犯案手段造成被害人的損害較重大、竊取財物價值較高,又或是在偵查過程中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等因素,法院亦可能會判處2至6個月的有期徒刑。
至於觸犯竊盜罪是否會被關,與可否易科罰金即有一定的關連性,由於只要法院准許易科罰金,行為人可以透過繳納罰金的方式替代入監服刑,也就不會被關,所以是否可以爭取易科罰金就變得格外重要,而法院會從多個面向進行綜合評估,以下則為判斷上的幾個重點因素。
- 犯罪情節:包含犯罪動機、竊取手段、情節、所竊財物的價值與所獲利益的程度及被害人損失程度等
- 犯後態度:實際狀況例如犯罪後是否有坦承犯行、承認自己的過錯、是否和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等。
- 行為人的個人背景:如教育程度、工作狀況、家庭經濟條件、是否有需要扶養的對象等。
- 前科紀錄的評估:是否為初犯或是曾有犯罪紀錄,特別是是否為竊盜累犯或具有其他故意犯罪的前科,若僅為車禍過失傷害等紀錄,相對來說影響則較小。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現今社會監視器設備普及,許多竊盜案件都有明確的影像證據,加上部分行為人可能在警詢時就坦承犯行,使得證據較為確鑿。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提升司法效率,法院可能會採用簡易判決程序來處理案件。然而,無論是透過一般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程序,建議仍然應盡快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除了可以針對個案情況提出適當的防禦策略外,更能協助您爭取易科罰金的機會,避免因為不諳法律程序而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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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竊能和解嗎?竊盜罪初犯對方不和解怎麼辦?
觸犯竊盜罪也是可以和解的!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不僅能夠彌補對方的損失,更能展現行為人的悔意,對於案件的最終結果有相當重要的影響。實務上在偵辦與審理竊盜罪的案件時,犯後態度屬於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若行為人能夠主動與被害人和解、積極填補損害,往往能夠爭取到較為有利的判決結果。特別是在案件尚未進入起訴階段時,若能及早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案情並非重大,甚至有機會獲得檢察官為附條件緩起訴的處分,例如命向被害人道歉等較為寬緩的處置。
即使案件已經遭到起訴,只要是竊盜罪的初犯,且在訴訟過程中能夠認罪、坦承犯行並展現真誠的悔意,仍然有機會爭取緩刑的判決,所謂的緩刑亦即「暫緩執行刑罰」,而一旦獲得緩刑,只要在緩刑期間內未再犯,原本宣告的刑罰就會失效,等同於未受有罪判決。
關於和解金額的訂定,通常會考量失竊物品是否已歸還、物品本身的價值高低及對於被害人造成損害的嚴重程度等多項因素,並沒有固定的標準,依照每個個案的實際情況而有所差異。然而,即便被害人可能一開始並不願意和解,行為人仍然應該展現誠意,試圖進行溝通與協商,盡可能獲得被害人的諒解,即使最終未能達成和解,這些嘗試和解的努力過程,仍然會被檢察官或法官納入考量,因為這代表行為人具有悔改之心與填補損害的意願。
因此,竊盜罪案件中的和解協商,不僅關係到賠償金額的多寡,更重要的是要能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與同意,但和解過程可能涉及複雜的溝通技巧與法律專業,建議可以委託律師協助進行協商,不僅能夠提高和解成功的機會,更能為竊盜罪案件爭取最佳的法律處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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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是公訴罪嗎?竊盜罪和解之後可以撤回告訴嗎?
一般的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也就是所謂的竊盜公訴罪!(但法律上實際上並沒有所謂「公訴罪」的用法,只有檢察官提起「公訴」,一般新聞所稱的公訴罪指的其實就是非告訴乃論!)。這意味著,一旦檢察官知悉可能存在竊盜罪的犯罪事實,即可依職權展開偵查,並不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因此,即使行為人已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獲得原諒,檢察官仍然必須依法進行偵辦,換句話說,竊盜罪的案件無法因為和解而撤回告訴!這是因為竊盜罪不僅侵害個人財產權益,更危害整體社會秩序,故法律規定應由國家主動追訴,以維護社會治安。
然而,需要特別留意的是刑法第324條對於特定類型的竊盜罪做出了例外規定,當竊盜行為發生在特定的家庭成員之間時,考量到親屬間的特殊倫理關係,立法者將親屬竊盜罪規定為告訴乃論!在親屬竊盜罪的案件當中,尊重被害人是否提告的意願,且在提告後也可以撤回告訴,使親屬竊盜罪的案件終結,此立法的設計主要是為了維護家庭和諧,避免因為刑事追訴而造成親屬之間無法挽回的破裂。
雖然一般竊盜罪的案件無法因為和解而撤回告訴,但和解仍然是一個重要的減輕刑責的考量因素,不過,由於竊盜罪一旦被發現就必須面對刑事偵查程序,若案件被起訴後更需要因應法院審理程序,由於相關的法律程序都相當專業複雜,因此,建議可以委託專業律師協助處理,除了能夠妥善進行和解協商外,更能在偵查及審判程序中提出適當的防禦策略,為當事人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偷竊會有前科嗎?竊盜罪和解會有案底嗎?
首先,我們必須要先釐清前科的意義為何,因為在刑法或刑事訴訟法中,實際上並沒有「前科」這個正式的法律用語,而常見被認為是判定是否有前科的資訊有二,一個是「前案紀錄表」,另一個則是所謂的「良民證」。
前案紀錄表:觸犯竊盜罪會留下紀錄
實務上所謂的「前案紀錄表」並不是人民可以查詢到的文件,是僅供法院與檢察機關才可以閱覽的資料,只要曾經因涉嫌犯罪而進入偵查程序,無論是偵查階段被檢察官簽結、起訴、緩起訴,又或是後來審判階段被法院判決有罪、無罪、緩刑等等,全部的紀錄都會記載在前案紀錄表之上,因此,只要曾經因為偷竊而遭到偵辦,無論最終的結果為何,都會留下相關的紀錄,未來若有再次涉案的可能性時,這些犯罪前科可能都會被列入量刑的考量。
良民證:只有判處有期徒刑且入監服刑才會留下紀錄
很多民眾判別是否會留下前科的判別標準為「是否可以申請良民證」,不過要先釐清的是,良民證的全名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事實上是否有犯罪紀錄都是可以申請這份文件,只是如果上面顯示「在臺灣地區查無犯罪紀錄」的話,多數就會被民眾認為是沒有前科。
而值得慶幸的是,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的規定,只要能夠獲得緩刑、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拘役、罰金的結果,只要緩刑期滿未受到撤銷或是執行完畢後5年未再犯,都不會在良民證上面留下相關紀錄。因此,在竊盜罪的案件當中,多數只要偷竊的案情較為輕微且有坦承犯行的話,都可以獲得易科罰金,若是和被害人和解的話,額外更能夠獲得緩刑的結果,這兩者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之下,後續就不會有竊盜罪的紀錄顯示在良民證上!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6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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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觸犯竊盜罪就一定屬於累犯而被加重處罰嗎?
在刑事訴訟實務中,許多人往往會誤以為只要曾經觸犯竊盜罪並受到判刑,未來若再次觸犯竊盜罪就必然會以累犯加重處罰,事實上,這樣的認知並不完全正確,根據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累犯的成立必須是在「受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的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情況。然而,即使符合這個要件,法院在審理竊盜案件時,也不會直接機械式地加重處罰,也就是說,縱使曾經觸犯竊盜罪也不一定就會被認定是累犯而加重其刑!
這項規定在司法實務上的重大轉變主要是因為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指出,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的做法可能違反憲法的罪刑相當原則,以竊盜罪為例,法院在審理時會具體考量被告是否確實存在「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情況。近期實務判決更強調,必須審酌被告在前次竊盜案件執行完畢後是否確實未記取教訓、是否一再重複實施相同犯罪行為,才會考慮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舉例來說,若被告雖有竊盜前科,但本次犯案情節輕微,或已展現改過意圖,法院可能就不會論以累犯。
然而,即便法院最終決定不以累犯加重處罰,這並不代表先前的竊盜前科完全不會影響量刑考量,法官在審理竊盜案件時,仍會將被告的犯罪前科列入整體量刑的參考因素,評估被告的守法意識、悔改態度,以及對他人財產權的尊重程度,通常在已經有竊盜罪前科的情形下,法院會判處比初犯更長的刑期,若屢次觸犯竊盜罪被論以累犯的話,甚至可能不給予易科罰金,最終就會需要入監服刑。
因此,在已經有竊盜罪的前科之下,不慎再次涉及竊盜案件時,建議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透過專業評估案情,提出對被告最有利的防禦方向,以爭取最適當的判決結果,避免落入可能需要入監服刑的最壞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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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綜觀竊盜罪的各項法律規定與實務運作,我們可以發現竊盜罪案件的處理往往涉及諸多法律專業判斷,從竊盜罪的構成要件認定、是否符合加重竊盜罪的情形、前科紀錄對量刑的影響,到累犯加重的適用與否,每個環節都可能影響最終的判決結果。
特別是在處理竊盜罪案件時,及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顯得格外重要,因為專業律師不僅能夠協助評估竊盜案件的嚴重程度,更能針對個案情況提出最適當的防禦策略,包括與被害人進行和解協商、爭取緩起訴處分或是緩刑判決的可能性。此外,若是已有竊盜罪前科的情況下再次觸犯竊盜罪,更需要律師協助避免被論以累犯而加重其刑。及早委任律師處理竊盜罪案件,不僅能確保訴訟權益受到完整保障,更能為當事人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