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您是否曾經聽過「簡易判決」這個法律詞彙呢?簡易判決真的像它聽起來那麼簡單嗎?在司法程序的迷宮中,簡易判決彷彿是一條快速通關的捷徑,但背後卻蘊含著複雜的法律邏輯。
每年,成千上萬的案件都可能適用簡易判決,但多數民眾對於這種特殊的司法機制仍然一知半解,簡易判決不僅是司法效率的體現,更是法律正義與人性關懷的平衡點,簡易判決不僅可以加速案件審理,還能為輕微犯罪的當事人提供一個相對寬容的司法處遇機制,透過深入了解簡易判決,我們不僅能夠更清楚地認識法律程序,更能在面對司法挑戰時,保持理性與從容。
簡易判決是什麼?簡易判決好處有哪些?
所謂的「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是指針對一些輕微案件,被告在犯罪之後,依據被告的自白或是其他明確的事證,已經可以認定被告有犯罪,且符合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及被告不爭執的情形下,可以簡化原有的通常審判程序,也不需要經過言詞辯論、證據調查、交互詰問,就可以由法院作出簡易判決。
關於簡易判決程序這類型的特別程序,是因應整個司法體系與實際需求所採納的作法,而以下則為簡易判決的幾項好處。
簡易判決好處一:加快司法程序
採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可以大幅縮短案件審理時間,對於法院與當事人而言來說都可以節省下不少的時間成本,讓案件單純、輕微且證據明確的案件可以盡快得出判決結果,加快案件結束,減少訴訟纏身的時間。
簡易判決好處二:節省司法資源
在刑事司法程序當中,若是要歷經通常審理程序,實際上會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時間,所以為了妥善分配有限的訴訟資源,在情節簡單且事證明確時,盡量讓論罪科刑的機制更加簡潔,減少司法資源的耗費,藉以達到追求訴訟經濟的目的。
簡易判決好處三:降低訴訟成本
對於案件的當事人而言,如果參與通常審理程序的話,會需要經過多次的開庭,到庭的義務也會成為一種負擔,採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的話則可以省去多次開庭的步驟,對法院而言,也不需要針對其他相關的證據資料再做更進階的調查,可以大幅度減輕當事人與法院的負擔。
誰可以聲請簡易判決?被告可以聲請簡易判決嗎?
可以聲請簡易判決的主體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與第451條第1項的規定,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採取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比較合適時,可以向管轄法院提出書面聲請,當中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資料與所犯法條,隨同卷宗證物一併送交給法院。
然而,並非只要檢察官想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就可以進行,只有「已經充分偵查」的案件,且按照偵查所得的事證,認為該案有極其高度可能為有罪判決時,才符合可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條件。
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4項的規定,如果被告在偵查中自白,也就是已經主動承認自己的犯罪行為,對案情並沒有爭執,但檢察官沒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時,被告也可以請求檢察官向法院提出簡易判決處刑的聲請,但並沒有拘束檢察官的效力,檢察官仍然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可以聲請簡易判決的主體二:法院自行決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的規定,當案件經由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後,若被告已經自白犯罪,法院認為改採簡易判決處刑較合適時,可以自行決定不經由通常審判程序,在裁定「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後,即可為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判決會有哪些結果?簡易判決會被關嗎?
所謂的「簡易判決處刑」,處刑二字就代表著有罪判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的規定,簡易判決處刑限制刑法效果應該為輕微的虛刑,也就是原則上不拘束被告的人身自由,白話地說,獲得簡易判決處刑的結果等同於不需要入監服刑,雖然是有罪判決,但對於被告來說算是影響較不大的處罰,而根據規定,簡易判決處刑僅能有以下三種的判決結果。
- 緩刑:
緩刑指的是「暫緩執行刑罰」,考量到被告的犯罪情節比較輕微,因此暫時不執行刑罰,會宣告2~5年的緩刑期間,該期間屆滿而緩刑並沒有被撤銷時,原本宣告的刑罰就會失效,就如同沒有受過有罪判決一樣。 - 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及拘役:
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的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也就是以金錢代替被判處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就可以不用入監服刑。
另外,依照刑法第41條第2、3項的規定,如果因為缺錢所以沒有聲請易科罰金,又或是不符合易科罰金規定時,也可以選擇提供無酬的社會勞動來代替入監服刑,並以6小時折算1日。 - 罰金:
指單純科以罰金的情形,白話來說就是只罰錢,不用入監服刑。
不過,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的規定,除了上述的處分之外,在簡易判決處刑時,還可以額外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延伸閱讀:什麼是緩刑?如何爭取緩刑?怎麼樣會被撤銷緩刑?一一看緩刑要件與注意事項)
簡易判決會留下前科嗎?
從上面我們已經知道簡易判決的結果就會是有罪,這樣就代表一定會留下前科嗎?首先,我們必須要先釐清前科的意義為何,因為在刑法或刑事訴訟法中,實際上並沒有「前科」這個正式的法律用語,而常見被認為是判定是否有前科的資訊有二,一個是「前案紀錄表」,另一個則是所謂的「良民證」。
前案紀錄表:簡易判決會留下紀錄
實務上所謂的「前案紀錄表」並不是人民可以查詢到的文件,是僅供法院與檢察機關才可以閱覽的資料,只要曾經因涉嫌犯罪而進入偵查程序,無論是偵查階段被檢察官簽結、起訴、緩起訴,又或是後來審判階段被法院判決有罪、無罪、緩刑等等,全部的紀錄都會記載在前案紀錄表之上,所以就算是簡易判決處刑的任何結果,都會顯示在前案紀錄表當中。
良民證:簡易判決不會留下紀錄
然而,很多民眾判別是否會留下前科的判別標準為「是否可以申請良民證」,不過要先釐清的是,良民證的全名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事實上是否有犯罪紀錄都是可以申請這份文件,只是如果上面顯示「在臺灣地區查無犯罪紀錄」的話,多數就會被民眾認為是沒有前科。
而值得慶幸的是,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的規定,只要能夠獲得緩刑、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罰金的結果,只要緩刑期滿未受到撤銷或是執行完畢後5年未再犯,都不會在良民證上面留下相關紀錄,也就是說,只要是簡易判決之後不要再度犯罪,後續都還是不會在良民證上留下犯罪紀錄。
不過要特別留意的是,如果在緩刑期間或是執行完畢後的5年之內就去申請良民證的話,上面還是會留有相關的紀錄,建議要在緩刑期滿過或執行完畢後5年過去了再去申請,才可獲得沒有犯罪紀錄的良民證喔!
(延伸閱讀:良民證申請要帶什麼?有前科可以申請良民證嗎?法律上的前科是什麼?您想知道的良民證相關資訊通通都在這裡!)
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後續該怎麼做?
在檢察官認為案件符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狀況之下,因為需要由檢察官向法院以書面進行聲請,此時,無論是告訴人或是被告都會收到一份「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過這份通知並不代表案件已經正式進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很多民眾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誤以為這已經是最終判決的結果,事實上這只是檢察官向法院表示認為本案可以採取簡易判決處刑的程序,但後續還是會由法院判斷是否要改採簡易判決。
不過,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卻是相當關鍵的時間點,因為後續可能就不會再進行一般的通常審理程序,會以書面資訊進行審查,通過審查後,法院應為簡易判決處刑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3條的規定會將立即處分,所以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無論是告訴人或是被告,都有需要特別留意的重點,才不會錯過自己能夠維護權益的黃金時刻。
若您是告訴人,請盡快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進行求償
許多告訴人會希望可以透過刑事附帶民事的程序來免除裁判費的支出,且同時讓證據互通,以節省訴訟資源,但是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時間點為起訴後至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的這段期間,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後,只要經過法院的審查通過,可能很快就會作出最終的簡易判決,若一旦作出判決,告訴人就只能等到上訴過後才可以再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以當告訴人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若想要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就必須聲請開庭,並於開庭時向被告提出附帶民事賠償之要求,或者在法官判決之前,盡快以書狀表示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才不會錯過可以以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的時機。
另外,因為簡易判決處刑的結果都是比較輕微的處罰,如果認為被告應該受到更嚴重的刑罰,希望被告可以入監服刑來改過自新的話,此時也可以向法院請求開庭,藉以爭取向法官陳述意見的機會,藉此獲得更滿意的判決結果。
若您是被告,若想爭取無罪,需要聲請開庭
從上述的說明可知,只要是簡易判決就會是有罪的結果,所以在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若認為自己還有無罪的空間,又或是希望可以再跟法官請求最低限度的處罰,都應該主動遞狀向法官聲請開庭,否則收到簡易判決就一定會屬於有罪判決,後續就只能透過上訴再來爭取屬於自己的權益了。
簡易判決可以上訴嗎?簡易判決上訴會判更重嗎?
簡易判決也是可以上訴的!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1條第1項的規定,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是可以上訴的,管轄法院為地方法院合議庭,不會到高等法院,而一樣會在地方法院,但會改由三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來進行審理,且就會回歸到通常審理程序,也就是當事人會需要開庭。
至於可以提起上訴的期間為20日內,不過針對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的話,就不要求上訴人必須敘述具體的上訴理由,但是會在一個特殊狀況下被告會無法上訴,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1條第2項的規定,若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自行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的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基於禁反言原則,也就是被告自己已經說過願意接受簡易判決的結果,就不能再反悔,所以此時被告就不能夠再上訴了。
簡易判決上訴不一定會判更重!
如果只有被告對於簡易判決的結果進行上訴,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的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的利益而上訴時,第二審法院不能夠判得比原審判決還重,這就是所謂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此時簡易判決上訴就不會被判得更重,但如果檢察官自身也有上訴,又或是原審適用法規有所錯誤的時候,就沒有此項限制。
最後,特別要說明的是,如果上訴之後,第二審法官認為應該為無罪判決時,但第一審法官卻誤為有罪的簡易判決處刑,實務見解指出,此時應該由第二審法官撤銷第一審的簡易判決,改依通常程序而為無罪判決,且該判決仍然屬於第一審判決,檢察官對此可以再依通常上訴程序改上訴至第二審的高等法院,屬於比較特殊的簡易判決上訴結果,需要特別留意。
結論
面對簡易判決這樣較為特殊的法律程序,當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最明智的選擇莫過於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簡易判決看似直接,但其中涉及的法律細節卻可能影響當事人的未來,每一個簡易判決都可能對個人的生涯產生深遠的影響,從前科紀錄到未來發展,都可能因簡易判決的結果而改變。
而專業律師能夠精準地分析簡易判決的各種可能性,為當事人提供最優的法律策略,無論是告訴人還是被告,在收到簡易判決相關文件時,都建議立即諮詢熟悉刑事訴訟法的律師,律師不但可以協助評估簡易判決的利弊,解讀法律文件中的專業術語,並為當事人提供最佳的應對方案,在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感到徬徨時,專業法律意見將成為您最堅實的後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