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大家現在口口相傳的跟騷法,其實全名為「跟蹤騷擾防制法」,是我國在11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法規,更是社會大眾關注實施的新法令,有鑑於近年來太多起民眾遭到跟蹤、騷擾的案件,但有時跟蹤騷擾的行為又尚未違反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導致被害人已經坐立難安,卻不一定能夠請求警方介入協助,甚至有些驚悚駭人的社會事件就是由於初期沒有控管好這些跟蹤騷擾的行為,而最後引發憾事的發生,而這些社會新聞也造成了人心惶惶的現象。
也許你我身旁的很多人也曾經都是遭到跟蹤騷擾的受害者,過去因為法制上的不足,讓許多人深陷困擾,每日每夜可能都活在恐懼之中,現在隨著跟騷法的制定與施行,這些跟蹤騷擾的行為有望可以得到抑止,接下來本文將介紹跟騷法當中的跟蹤騷擾定義、行為人會受到的處罰及被害人能夠尋求的救助機制,若您或是身旁的人之後不幸遭遇到跟蹤騷擾行為時,了解跟騷法的規範能夠讓您不再徬徨害怕!
為什麼要制定跟騷法呢?跟騷法背後的目的與緣由是什麼?
跟騷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在於保護個人的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同時也是為了防範跟蹤騷擾案件衍生為重大犯罪案件,讓公權力適時介入藉以完整保護被害人,強化性別暴力的防制,並且也跟上先進國家針對跟蹤騷擾制定法令的趨勢。
另外,跟騷法的制訂也是為了彌補過去法律規範上的漏洞,原本我國與性有關的規範有性平三法及家庭暴力防制法,但是卻侷限於特定關係、身分、性別、場所等限制,而無法針對跟蹤、騷擾、糾纏等行為進行管制或處罰。過去如果真的要制止跟追行為的話,只能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以行政罰,但是規範上仍然需要警方多次勸阻而不聽勸,且也只能開罰3000元,所以被害人報警之後,只要行為人當下離開,就無法開罰,縱使能夠開罰,過低的裁罰金額也讓行為人根本不痛不癢,而無法有效完全防止跟蹤騷擾行為的再度發生。
綜合以上的考量,我國認為有必要設立專法來預防危害人身安全事件的發生並填補過往法律規範上的漏洞,跟騷法也才因此相應而生。
跟蹤騷擾的定義是什麼?要符合哪些要件才適用跟騷法?
根據跟騷法第3條的規定,對於跟蹤騷擾進行了定義,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才會被認定為屬於跟蹤騷擾的行為。
構成跟蹤騷擾行為的要件一:針對特定人所為
因為跟騷法要保護的法益是個人法益,所以必須針對特定個人或對象進行,才會被認作是跟騷行為,而如果是針對某個特定或不特定的族群所為的仇恨、歧視言論,就不會屬於跟騷法的規範範圍內。
構成跟蹤騷擾行為的要件二:反覆或持續進行多次
所謂的反覆或持續,就是必須不是偶然發生一次,而是多次發生、重複進行,甚至是長時間為之,需要針對行為人跟蹤騷擾行為的時間長短及頻率高低進行整體考量。
構成跟蹤騷擾行為的要件三:違反被害人的意願
在判斷是否為違反被害人的意願上,除了被害人有明確表示拒絕或可得推定的反對以外,行為人是否顯露出不尊重被害人反對的意願,或是漠視被害人不情願的想法等等,也都會納入是否違反跟騷法的評估標準。
構成跟蹤騷擾行為的要件四:與性或性別有關
當初在立法時針對跟騷法是否僅適用於「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案件進行了激烈的討論,但為了將警力中在處理婦幼安全相關案件,同時也可以避免一些討債或鄰里糾紛也想透過跟騷法解決,不過目前實務基本上只要是基於人際關係而產生的跟蹤騷擾行為,都會盡量從寬認定,讓被害人能夠受到跟騷法的保護。
構成跟蹤騷擾行為的要件五:讓被害人感到恐懼,且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跟騷行為所謂讓被害人心生畏佈的程度,就是已經讓被害人的內心明顯感受到不安或恐懼,且足夠造成原本日常生活上的障礙,而已經超過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夠忍受的界線,就會屬於違反跟騷法的行為。
跟騷法將管制哪些行為呢?跟蹤騷擾的類型有哪些?
為了讓民眾可以明確知道跟騷法主要是想要制止哪些行為,在跟騷法第3條當中有將常見的跟騷行為類型分款規定,同時也是讓大家具體知悉哪些行為將會受到跟騷法的規範,違反時可能會依據跟騷法懲處。
違反跟騷法的行為類型一:監視觀察
刻意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的行蹤,例如緊跟在被害人後面、持續性關注被害人的行蹤。
違反跟騷法的行為類型二:尾隨接近
用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的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的場所,若已經要求行為人離開,但仍繼續滯留於該場所的話,也會違反跟騷法。
違反跟騷法的行為類型三:歧視貶抑
指的是對特定人進行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似的言語或動作,例如對著被害人大吼大叫、對被害人不斷發表性別歧視言論等等。
違反跟騷法的行為類型四:通訊騷擾
透過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常見的訊息騷擾、網路言語騷擾、半夜打電話騷擾、簡訊騷擾等等都是屬於本類型的規範範圍內,值得一提的是,撥打無聲電話或是發送內容空白的傳真或是訊息,或是被拒絕之後仍然繼續不斷撥打電話、傳真或傳訊息,也都屬於違反跟騷法的行為。
違反跟騷法的行為類型五:不當追求
若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都是基於戀愛、憧憬、好感或出於性意圖而進行表達行為,但在被拒絕後仍然不斷提出交往、約會或出遊的要求,而造成被害人困擾時,就有機率會違反跟騷法的規範。
違反跟騷法的行為類型六:寄送物品
向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常見的像是不斷送禮給被害人,或是一直寫情書或傳影音給被害人等等。
違反跟騷法的行為類型七:妨害名譽
將會傷害到被害人名譽的訊息或物品寄送、傳遞、告知、出示給被害人,與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不同的點在於不需要符合公然的情境或是意圖傳播給大眾,而是只要傳給被害人一人就有可能違反跟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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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跟騷法的行為類型八:冒用個資
濫用特定人的資料或沒有經過他人的同意,就冒名訂購貨品或購買服務,曾經就發生過為了追求網友,而未經同意就以他人名義訂外送,甚至還送到他人的公司並請對方自行付款的案件。
跟騷法可以聲請保護令嗎?跟騷法為了被害人設了哪些保護措施?
跟騷法的保護措施一:書面告誡
在一開始發生跟蹤騷擾的行為時,其實有部分行為人並沒有認知到自己已經實際造成被害人生活上的影響,而有可能依照跟騷法處以刑罰,所以為了防止跟騷騷行為惡化,在被害人向警方報案之後,警察機關應該立即開始調查,若調查過後認為有違反跟騷法的嫌疑時,可以由警方職權或被害人聲請核發書面告誡給行為人,藉此達到即時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危害擴大的目的。
而因為書面告誡其實並不會讓行為人留下前科,主要仍然是警告作用,期望對惡行較輕或是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可能觸犯跟騷法的行為人可以產生警惕的作用,如果行為人或是被害人對於是否核發書免告誡有不服時,都必須在十天之內表示異議,警察機關會再次審查,進而判斷異議有理由或無理由。
跟騷法的保護措施二:聲請保護令
在跟騷法施行之後,針對跟蹤騷擾行為是可以聲請保護令的,關於跟騷法當中保護令的相關規頂整理如下。
行為人違反跟騷法規定時,怎麼樣可以聲請保護令呢?
跟騷法的保護令聲請情形一:經書面告誡後又有跟蹤騷擾行為
依據跟騷法第5條的規定,表明了書面告誡的有效期限為2年,如果在2年之間,行為人又再度違反告誡的內容而為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就可以寫好聲請保護令的書狀之後,自行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此外,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也可以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另外,要特別留意的是,雖然跟騷法想要防制的範圍包含所有的跟蹤騷擾行為,但如果行為人是被害人的家人、前任、現任,因為是屬於家庭暴力的範疇,此時應該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來聲請民事保護令,而不是依據跟騷法來聲請保護令。
跟騷法的保護令聲請情形二:急迫情形可不經書面告誡,由檢警聲請保護令
依據跟騷法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由於有些特殊案例是相當具有急迫的危險性,如果只是單純透過書面告誡,可能無法妥善地保護到被害人,而檢察官及警察機關身為公益的代表,可以針對個案的具體危險情境進行評估,認為有必要時,可以不受到書面告誡先行的限制,直接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藉此也可以發揮類似緊急保護令的作用。
跟騷法下的保護令可以起到什麼樣的效力?
在聲請保護令之後,依據跟騷法第12條的規定,法院經審理後,可以視情況核發各種類型的保護令,不受到聲請的限制,且亦可核發包括以下一款或數款內容的保護令。
- 禁止行為人為跟蹤騷擾行為,並得命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
- 為了保護被害人個資,法院也可以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
- 如果行為人有治療需要,也可命行為人完成治療性的處遇計畫
- 其他為防止行為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的必要措施
跟騷法保護令的有效期間為多久呢?
依據跟騷法第13條的規定,跟騷法保護令的有效期間最長為2年,自核發時起生效,在期滿之前,可以自行聲請延長、變更或撤銷,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亦能職權聲請之。而每次延長仍然不能超過2年,如果已經聲請延長保護令,但是法院還沒裁定之前,原先的保護令就會繼續有效,避免產生保護的空窗期。
違反跟騷法會受到刑罰嗎?被害人可以提出告訴嗎?
由於跟蹤騷擾行為將會對被害人的生理與心理造成不良的影響,而且也會導致被害人的生活受到干擾,同時也是為了更有效防止跟蹤騷擾的行為發生,所以在跟騷法當中,將跟蹤騷擾行為犯罪化,如果違反跟騷法的規定的話,可能會被科處刑罰。
跟騷法的處罰規定一:普通跟蹤騷擾罪
依據跟騷法第18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符合上述要件而從事跟蹤騷擾行為的話,可以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因為跟騷行為會著重於被害人主觀的感受,所以基於尊重被害人的意志決定自由,普通跟蹤騷擾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必須由被害人自行報警之後,警察機關才會開始調查並製作書面紀錄。
跟騷法的處罰規定二:加重跟蹤騷擾罪
根據跟騷法第18條第2條的規定,如果行為人是攜帶凶器或是危險物品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的話,因為如此的犯罪手法又更加危險,使危害程度提升,情節也更加嚴重,所以刑度也會隨之加重,將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且加重跟蹤騷擾罪屬於非告訴乃論。
跟騷法的處罰規定三:違反保護令罪
依據跟騷法第19條的規定,為了確保根據跟騷法所核發的保護令可以起到絕對的效用,進而對行為人有拘束力,所以也針對違反保護令而處以刑罰,若行為人故意違反保護令,執行了被禁止的行為,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跟騷法的處罰規定四:可實施預防性羈押
依據跟騷法第21條的規定,因為跟蹤騷擾行為通常具有反覆或持續性,很有可能會一犯再犯,為了能夠更全面地保護被害人,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下「加重跟蹤騷擾罪」或「違反保護令罪」的嫌疑重大,且很有可能會反覆再度實行的話,有必要時可以羈押行為人。
被跟蹤騷擾的話是否可以求償呢?
由於跟蹤騷擾行為會造成被害人身心上的危害,所以被害人當然也可以進行求償,被害人能夠依據民法第184條及195條的規定來請求損害賠償或精神慰撫金。
關於求償的方式,一種是在起訴後以刑事附帶民事的方式進行,但也有人會採取和解或調解的方式求償,但由於被害人可能不想再度與行為人碰面,在民事求償的層面上,都會建議被害人可以委由律師出面協助,律師除了可以為當事人取回更多的賠償金以外,若是在協商過程中對方提出需要撤回告訴才願意賠償,就更會需要一份完善的協議書,約定行為人仍然不能再次觸犯跟騷法而為跟蹤騷擾行為,同時也必須約定一定的違約金,才能就此避免往後行為人再次困擾被害人。
因此,建議大家不妨將求償的任務交付給律師,才能依據案件的實際情形,擬定出一個最能保護到當事人,又能夠讓雙方糾紛就此結束的方案。
在跟騷法實行後,只要有感情追求的行為,是否就會觸犯跟騷法呢?
這個問題應該是在跟騷法實施後大家最留意且困惑的一點,但實際上要構成跟騷法所謂的跟蹤騷擾行為必須反覆或持續違反被害人的意願,一般善意的邀請出遊、吃飯屬於正常的社交行為,並不會輕易就違反跟騷法,但如果對方已經明確表示拒絕多次,又繼續死纏爛打的話就有可能會觸犯跟騷法。
因此,目前實務上針對追求行為是否有違反跟騷法的判斷上,會依據對方有無明確拒絕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表示拒絕,再加上被害人的心理反應、是否引發被害人的恐懼等相關證據,綜合判斷是否已經違反跟騷法,而不會因為開始追求有好感的對象就輕易被認定為觸犯跟騷法的違法行為。
結論
隨著跟騷法的制定與實施,相信一定程度上保護了部分的被害人,但也有許多人不清楚跟騷法的規範,導致錯失了保護自己的重大時機,為了讓憾事減少發生,建議大家在發現自己遭受到跟蹤騷擾的行為時,除了要明確拒絕並盡可能的蒐證以外,也要盡早報警,讓警方介入來保護自身安全,同時也可以尋求律師的協助,讓律師陪同自身去報警、協助聲請保護令或是求償,讓跟騷法可以發揮最大的效用,減少社會重大情殺事件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