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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四大計畫是什麼?5分鐘了解計畫懶人包,有效協助企劃執行

前言

你有聽過台灣政府的「職安四大計畫」嗎?為了維護工作場所的安全和員工的健康,我國近年來除了修訂及施行職業安全衛生法以外,在政策面上,政府也制定了四個重要的保護計畫,讓各個企業能夠特別針對這四個項目的職場安全進行相對應的措施,不但藉此可以提供勞工更完善且安全的職場環境,員工有了健康的身心靈後,同時也能夠為公司帶來更良好的產值,對雇主及員工來說都是正向的循環,因此職安四大計畫不管對公司或員工來說,都是十分具有意義的計畫。

另外,按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公司如果超過50人,是需要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的,如果違反此規定,可能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所以各公司更是需要注重四職安四大計畫中的規定,搜法團隊也將提供EAP方案來協助各公司。

接下來我們就將為大家分別介紹職安四大計畫的實質內容,讓大家都能更進一步的了解職安四大計畫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同時也可以避免公司遭處相關的罰則。

職安四大計畫之計畫一: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

列入職安四大計畫的主要目的:保護身體免受職場肌肉骨骼疾病的侵害

首先,此職安四大計畫中所謂的「人因性危害」,指的就是將「人」與工具、機器、設備及環境之間會產生的危害,不管是辦公室的桌椅、工廠中的大型機器都有可能造成影響,有時是發生了明顯的公安意外、有時則是長期潛在的姿勢不良問題,但最後都會減損勞工的健康與安全。

且當今由於工作量的負荷逐漸增大,有時不小心忽略了疾病發生的前兆,微小的傷害在長時間且持續性的累積下,最後卻可能引發失能,近年來「重複性作業促發肌肉骨骼傷病」也因此成為了最常見的職業病,對於勞工、企業及國家社會的影響都是很劇烈的,所以政府認為必須在前階段就適當地防止人因性危害發生,才會將人因性危害預防列為職安四大計畫。

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的相關法令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中就有特別提及企業需要針對「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而在同法第23條也寫到各公司應該按照規模與性質的不同,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實施相關的管理與檢查,因此在本計畫當中有特別提出可供參考的改善方案、流程、調查表、檢核表等。且需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未有採取上述的必要措施,將可能被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另外,如果因違反上述規定而使得員工發生職業病的話,還可能再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隨著對勞工身心保護更加地重視,後來也增訂了第324-1條規定,主要就是為了避免勞工因姿勢不良、過度施力及作業頻率過高等原因,而導致肌肉骨骼疾病,因此明訂此條規範,要求雇主除了要進行避免的相關措施以外,還要留存近三年間相關的執行紀錄。

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該如何執行?

為了讓企業能夠重視人因工程危害,同時也是為了防止勞工不幸罹患「重複性作業促發肌肉骨骼疾病」,在本職安四大計畫當中,也列出了企業可以依照哪些流程進行,避免企業由於不曉得如何規劃而未採取相關的措施,最終會導致企業遭到開罰,建議企業可以依循以下流程進行分析及改善。

  1. 肌肉骨骼傷病職業病及危害調查
    針對當下公司的狀況,可以先詢問員工們目前的肌肉骨骼狀況,了解哪個職位、哪個區域可能有不同程度的風險,才能後續進行分析並確認需要改善的對象。
  2. 危害評估
    依據調查的結果,可用進一步利用人因工程評估方法,例如透過檢核表、其他物理治療相關的檢核方式等,充分調查有危害風險的勞工,並判別公司中有哪些危險因子存在。
  3. 提出改善方案
    根據評估的結果,接著就必須召集相關人員以及專家,討論後提出一個可行的具體方案,視情況的不同也可以分別擬定簡易改善、進階改善等,讓公司可以依據危害的輕重緩急做出相對應的執行模式。
  4. 執行改善
    有具體方案後就要實際進行改善,建議同時做出相關的評估或研究報告,才能供未來進一步的改善做參考,並在受政府調查可以證明公司的實施紀錄,後續也必須持續管控及追蹤,才能最有效抑止人因性危害的發生。

職安四大計畫之計畫二:母性健康保護計畫

列入職安四大計畫的主要目的:保護懷孕、產後和哺乳期女性員工的健康

在當今因為少子化而勞動力逐漸減少的時代,願意生產的女性不但偉大,且需要社會更完善的保護制度,過去曾是一律禁止懷孕中或剛生產完的女性職員從事有危險性的工作,但卻成為了女性就業上的限制。因此在時代的轉變之下,除了要尊重當事人的工作意願以外,根據不同的職場或工作性質分別進行合適的母性健康保護措施才更符合需求,希望透過制度的保護,避免女性因生育而遭受危害或歧視,讓母親們都能夠真正擁有尊嚴勞動及安全的職場環境,是對於社會進步非常有意義的職安四大計畫。

母性健康保護計畫的相關法令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特別針對懷孕中或剛生產完畢的女性職員,職安法第30條有特別規定不得使其從事較高危險性的工作,若雇主違反此規定,可能遭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而在職安法第31條當中,則是規定若工作可能對母性健康有危害者,就應該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如果公司有懷孕中或剛生產完畢的女性職員,也應該遵從醫生指示採取健康保護措施,例如調整或變更工作內容,且需保存紀錄,違反者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此辦法是特別針對女性及母性在職場上的保護辦法,在第3條到第5條的規定當中,規定了必須實施母性健康保護的事業單位包含:公司人數100人以上且工作會影響母嬰檢康者、職場會接觸到鉛及其化合物者、懷孕中或剛生產完的勞工將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者。另外,依照第6條的規定,雇主在實施母性健康保護時,應該在個別評估風險後,進行分別的管理及預防措施,且以上需紀錄並將其存留三年。
  3. 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主要規範女性勞工之平等工作權、產假、陪產假及育嬰假等權利。

母性健康保護計畫該如何執行?

本職安四大計畫除了考量了我國的母性職員狀況以及聽從專家學者的意見以外,在配合「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的修正下,也進一步再次更動了此職安四大計畫的內容,雖然因應每個產業特性及女性就業比例,所需的保護措施可能有所差異,但仍然可以參酌本職安四大計畫中所提出的基本原則及建議性作法,讓母親們在各個公司都能夠享有更充分的保護。

  1. 危害辨識與評估
    建議可由專業的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協助進行,藉由問卷調查、現場觀察、個別訪談等方式,先初步評估各工作內容是否對不同孕期階段的婦女具有危險性或有害性。
  2. 依評估結果區分風險等級
    經初步評估後,依照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9、10條的規定,分別依據工作場所環境、勞工健康的兩類型風險,皆個別分為三級。
  3. 告知評估結果
    在評估過後,應將風險等級公告給全體員工知悉,讓正在備孕或已經懷孕的女性職員都可以因應作出應對,降低暴露在風險之下的可能性。
  4. 實施管理措施
    依據不同風險等級應實施不同程度的管理,且應隨時注意勞工身心狀況,視情形判斷是否需要調整業務量、暫時變更職位或完全暫停工作等。
  5. 執行成效評估與持續改善
    在上述的流程進行後,需要檢視公司所採取的措施是否有效,並檢討過程中的缺失,作為未來不斷改善的參考,並須注意相關文件紀錄都必須保留三年。

職安四大計畫之計畫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

列入職安四大計畫的主要目的:避免長時間工作、輪班和高工作負荷導致的健康問題

近年來因為勞工過度的工作負擔以及龐大的壓力累積,過勞死的新聞已屢見不鮮,如果員工沒有適度的休息以及放鬆,都會對於精神及身體逐漸產生影響,而依據實證研究顯示,輪班、夜間及長時間工作將提升許多疾病的罹病風險,尤其腦心血管疾病又是當中會對人體產生劇烈影響的類型,一旦勞工每週工作時數超過55小時,心血管疾病及腦血管疾病將分別增加13%與33%的風險,且我國又屬於工時較長的國家,因此政府認為有正視此事的必要,除了加強勞基法與職安法的保護以外,也將預防異常工作負荷一事納入職安四大計畫。

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的相關法令

  1. 職業安全衛生法:在職安法第6條第2項中,為了預防因為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而引發的疾病,有特別明訂雇主需要對此進行相關的規劃並採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若違反規定且經通知而未有改善者,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另外,如果因違反上述規定而使得員工發生職業病的話,還可能再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為了讓雇主重視可能會引發疾病的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因而在此規則當中增訂了第324-2條規定,除了要求公司需要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以外,也必須將執行記錄留存三年。另外,有的企業被規定必須要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這些企業就必須制定相關的預防計畫,並加以執行,而若為免配置醫護人員的企業,則至少要有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該如何執行?

在職安四大計畫中,為了讓雇主對於如何採取防止過勞的措施有參考依據,在充分考量目前實務的狀況,以及參照各個業界及專家學者的意見下,於本職安四大計畫中提出了可供參考的作業流程,但各公司仍然可以因應事業的規模、工作性質及資源做相對應的修正。

  1. 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
    首先,可以透過人資單位先了解公司員工們目前的身心狀況,包含蒐集健檢當中的膽固醇或血壓檢核項目,亦可以透過問卷調查,深入檢視每位員工實際的工作狀態、時數、負荷程度等,藉以綜合評估可能引發腦心血管疾病的風險程度。
  2. 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在風險評估過後,可以依據風險程度區分是否需要安排醫師面談,並由醫師提出是否需要再更進一步到醫療院所治療,或是往後工作需要有所限制,希望藉此可以達到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的目的,建議也可以作成報告或記錄,以供後續參考及保留。
  3. 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
    在醫師提出建議後,公司應該因應作出措施或處置,可以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如有更進一步的必要,亦可變更工作型態、內容、場所等,但由於可能涉及勞動契約的變更,建議讓雇主與員工進行溝通後,採取雙方有共識的方案會是最適合的。
  4. 檢查、管理及健康促進
    依據職安法第20條規定,雇主需要施行體格檢查,此外,也應該建立公司內部的健康管理系統,鼓勵員工可以隨時自行評估與檢視自己的健康狀況,讓公司整體的風險都可以得到妥善的控管。
  5.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在上述的流程進行後,需要檢視公司所採取的措施是否有效,並檢討過程中的缺失,作為未來不斷改善的參考。
  6. 紀錄與保存
    由於職安法有規定需要保存三年的執行紀錄,故建議在以上過程中都可以留下紀錄並加以保存。

職安四大計畫之計畫四: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列入職安四大計畫的主要目的:預防職場暴力和性騷擾事件

職場環境一直是就業中很多人會考量到的因素,當中上下屬、同事之間的互動都佔有關鍵地位,但當今職場霸凌的案件也時有耳聞,常見像是肢體攻擊、言語侮辱、恐嚇、威脅、性騷擾等,更嚴重時甚至危及性命,此種變本加厲的行為將會上升至刑事犯罪,所以職場暴力被視為社會心理危害之主要因子,已經涉及人權問題,若置之不理,等於是放任犯罪行為在職場上發生,故整體國家社會與企業雇主都必須加以重視,因此納入職安四大計畫當然有其必要性。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的相關法令

  1. 職業安全衛生法:根據職安法第6條第2項的規定,針對職場上遭受他人的不法侵害,無論是造成身體或心理上的傷害,雇主都應該預防這類職場霸凌現象的發生,因而負有採取必要措施的義務。若違反規定且經通知而未有改善者,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另外,如果因違反上述規定而使得員工發生職業病的話,還可能再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為了避免在公司中發生職場霸凌的狀況,根據第324-3條規定,雇主除了應該要採取暴力預防措施,另外,如果企業員工人數達到100人以上,應依據不同的職務風險特性制定相關預防計畫並加以執行,若企業人數低於100人,則可以用行紀錄或文件代替,但所有的執行紀錄都需要保留三年。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該如何執行?

本職安四大計畫不僅充分參考現代的實務做法,並且將我國現行勞動相關法規納入考量,在聽從業者、社工人員及專家學者的建議後,提供了預防職場不法侵害相關措施的建議性作法,希望雇主都能夠依照法令規定,落實預防措施而避免職場不法侵害的發生。

  1. 辨識及評估危害
    由於每個行業與職位會發生的不法侵害類型不同,建議可以透過問卷調查或訪談的方式,針對各產業的特性、實際風險狀況,分別作出專屬的管理計畫。
  2. 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在實際的環境上,應該考量各企業的所需,衡量公司現有技術能力及可用資源,可分別以「物理環境」、「工作場所設計」與「行政管制措施」來檢視環境是否適當。
  3. 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依據每個工作崗位的情況,應該考量到員工人力是否充足或性別是否適任等,並且參酌各員工的個性及能力,將合適的人才放在合適的職位上。
  4. 建構行為規範
    以職場不法侵害「零容忍」作為基礎,公司應該明確表明對此的堅定心態,就錯誤行為加以制止並譴責,並可建立職場內部的懲處方式。
  5. 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公司可以依據不同的職位進行相對應的教育訓練,藉以培養說話的藝術與尊重的互動模式,在有良好的溝通橋梁下,避免同仁之間因誤會而產生嫌隙。
  6. 建立事件處理程序
    公司須有一定的申訴及處理流程,且讓大家都知悉才能有效防堵職場霸凌的發生,若職場真的不幸發生不法侵害,才能夠有完善的事後處置方式。
  7.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在上述的流程進行後,需要檢視公司所採取的措施是否有效,並檢討過程中的缺失,作為未來不斷改善的參考。

結論

本文為您介紹了我國政府所提出的職安四大計畫,可以見得會被列入職安四大計畫的每個職場安全因素,對於所有規模的企業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為職安四大計畫不僅是為了確保勞工在工作場所的安全,也能夠提升公司效率,同時與整體社會的進步息息相關,既然員工為公司必要且重要的一份子,不妨可以參照職安四大計畫內的內容,著手檢視公司是否有相關的計畫。

如果您的公司目前沒有因應職安四大計畫做準備,為了避免相關的罰則,也是為了更友善的職場環境,可以參考搜法團隊所提供的EAP方案,尤其是公司在50人以上的企業,更要注意職安法第22條第1項的相關規定,若無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是會遭到開罰的。且我們將針對各個企業的特性及實際需求,並參照職安四大計畫中的原理原則,幫助您的公司創建一個更安全、更健康的工作環境,讓我們一同朝人們口中的幸福企業更邁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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