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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該如何請求子女扶養?小孩不孝不養父母可以告嗎?請求子女扶養的要件與訴訟4步驟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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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父母年邁後,生活起居、醫療開銷常讓人擔心,而「子女到底要不要扶養?」、「扶養費怎麼算?」、「不給錢能提告嗎?」,是很多人會有的疑問,本文將說明我國民法對「子女扶養父母」的規定,包含法定要件、計算公式、4步驟提告流程與6大常見問題,讓長輩安心、子女清楚,讀完就知道該怎麼做。

父母老了之後,子女需要扶養父母嗎?

子女對父母的法定扶養義務

依照民法第1114條規定,成年子女對無法維持生活的父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另依民法第1117條第2項,即使父母仍有部分謀生能力也一樣。換句話說,只要父母收入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子女就必須出手相助,無論子女有幾人、是否同住,都得共同分擔。

舉例來說,一位78歲的父親每月靠打零工賺2萬元,但房租與慢性病藥費就需支出3萬元,即屬於「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實務上會認定子女負有扶養義務。

民法 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扶養可以透過哪些方式?提供住所算是扶養嗎?

實務上,法院對扶養方式的認定,並不拘泥於形式或僅限金錢給付,而是強調是否足以實質維持父母基本生活與尊嚴。只要能有效解決父母「不能維持生活」的困境,即屬合法扶養。

因此,提供住所確實算扶養的一種形式,但不能只是形式上「有屋頂能遮雨」的程度,而是實質上必須符合基本居住品質,否則仍需以其他方式補足。

以目前實務上來說,常見扶養方式包含以下幾種:

  1. 金錢給付:
    最直接且普遍的方式,例如每月定期匯款生活費、醫療費或看護費。金額可依父母實際需求與子女經濟能力協議,當無法達成共識或是長期不足時,則可由法院裁定。
  2. 提供住所:
    與父母同住或另租房屋,但需空間充足、安全舒適,例如供給獨立房間、衛浴,讓父母能夠有個舒適休息的場所,保持生活起居的整潔,不能僅是安排睡在家裡的客廳沙發。
  3. 日常生活照顧:
    由子女親自照顧,或聘請幫傭協助料理三餐、清潔環境、陪同就醫等。此類照顧方式須具持續性與實質性,若僅偶爾探視可能並無法被稱作實質扶養。
  4. 醫療與長期看護:
    支付護理之家、安養機構、復健中心或居家看護等費用,協助父母獲得必要醫療與照護資源。此類支出通常較為高額,數位子女可依比例分擔相關費用。
  5. 實物供給:
    定期提供米、油、衛生紙等生活用品,屬於輔助性扶養方式。然而,如果父母仍無法靠著這些基礎物資維持生活,則不足以免除金錢扶養義務,仍需提供部分金錢,使父母能夠過上基本品質的生活。

什麼狀況下父母可以請求子女扶養?有扶養父母要件嗎?

子女需要扶養父母的要件一:直系血親尊親屬關係

當父母想要依法請求子女扶養,首要條件為雙方具備「直系血親尊親屬」關係。所謂的尊親屬是指輩分高於請求義務人的直系血親,包括生父母與依法收養的養父母。此法律關係為請求扶養的基礎,若無此身分,則不具備法定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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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需要扶養父母的要件二:父母不能維持生活

依照民法第1117條第2項規定,父母請求子女扶養「不受無謀生能力」之限制,父母只要「無法維持生活」,子女即負扶養義務,並不要求父母完全喪失謀生能力。這項規定特別放寬對父母的保護,重點在於「基本生活是否能維持」,而非「是否還能工作」。換句話說,只要父母無法以自身收入或財產維持食、衣、住、行等基本生活,即可依法向子女請求扶養。

實務上法院認定「不能維持生活」的常見情況如下:

  1. 無穩定收入或退休金,無法支付日常開支:
    例如一位80歲的老父親沒有退休金,僅靠政府零星補助每月5,000元,遠低於基本生活所需。
  2. 醫療支出過高,導致生活費不足:
    例如母親每月洗腎與醫藥費需花費25,000元,雖有勞保年金每月收入12,000元,仍明顯入不敷出。
  3. 居住環境不良,無法自理生活:
    例如父母獨居老舊公寓無電梯、漏水,行動不便無法自行購物或就醫。
  4. 財產不足以支應基本生活所需:
    例如父母僅剩少量存款,卻需長期支付看護與營養品,預計半年內耗盡,未來已快要無法負擔相關費用的支出。
民法 第1117條
1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2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子女需要扶養父母的要件三:子女具備扶養能力

法律雖賦予父母請求權,但同時也會考量子女的實際能力。若子女自身生活陷入困境,無法負擔扶養責任,依照民法第1118條規定,可依法請求減輕義務。法院在審酌時,會考量子女的收入、支出、家庭負擔等因素,避免造成不合理壓力,此要件平衡了父母的需求與子女的能力,確保扶養義務在合理範圍內履行。

但要特別留意的是,根據法條規定,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只能減輕,而無法完全免除。因此,縱使子女自身也已經稍微有經濟壓力,仍無法放任父母於不顧,仍須負擔些許的扶養義務。

民法 第1118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子女需要扶養父母的要件四:未有其他法定扶養人優先負擔

若父母尚有其他子女或配偶具備扶養能力,應依法律順序分擔扶養責任。例如,若父母有多名子女,則應共同負擔,不能僅由一人承擔全部責任。如果兄弟姊妹當中有人缺乏能力扶養父母,則由具能力者多承擔一些。此要件避免扶養責任集中於單一子女,並促進家庭內部協調與公平分擔。

父母的扶養費該如何計算?

父母的扶養費是否有計算方式?

扶養費並無固定公式,原則上會以「受扶養者的需求」與「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及身分」來決定。

實務上判斷扶養費的金額,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縣市「平均消費支出」作為基本生活費的客觀標準,並視個案條件加以調整,如需要支付醫療費、聘請看護、租屋等,則會因此提升費用。

此外,子女的收入、資產、家庭負擔亦屬重要考量因素,若父母與子女能協議扶養金額,法院通常予以尊重;若協議不成,則由法院裁定合理金額。

如果有多個子女,扶養義務應該如何分配?

當有多名子女時,扶養義務並非平均分攤,而是依民法第1119條的規定,按照各人經濟能力比例分配。

法院會綜合考量子女薪資、家庭負擔人數及與父母親疏關係。若一人無業或收入微薄,可能僅負擔少部分或以勞務方式協助。實務上常見收入最高者負擔六成,其餘依序遞減,確保公平且不造成過度壓力。

民法 第1119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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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願意支付扶養費該怎麼辦?

請求子女負擔扶養義務的步驟一:發出扶養請求的通知

父母可先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子女表達扶養需求,說明自身生活困難及所需金額。以當今生活型態而言,建議亦可採用LINE、簡訊或類似的訊息方式,此舉有助於釐清事實並確實留下相關交涉紀錄,作為後續法律程序的基礎。

請求子女負擔扶養義務的步驟二:進行調解或親屬會議協議

若子女未正面回應,可先向地方法院調解委員會或各地鄉鎮區公所申請調解,或召開親屬會議進而協商扶養方式與分擔比例。此階段屬非訟處理,目的在於促進溝通,盡可能達成合意,避免家中要進入繁複的訴訟程序。

請求子女負擔扶養義務的步驟三: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扶養費

若最終仍協商不成,或是子女明確表示拒絕扶養時,父母可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的規定,向法院提起扶養費請求訴訟。法院將依父母的生活需要與子女的經濟能力裁定扶養金額與履行方式。

請求子女負擔扶養義務的步驟四:聲請強制執行

若法院判決確定後,子女仍拒絕履行扶養義務,父母可依法聲請強制執行,例如扣薪、查封財產等,以確保扶養費得以實際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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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請求子女扶養可能會遇到哪些困境?該如何因應?

父母請求扶養時可能的困境一:子女主張自己無力扶養父母

當父母請求扶養時,子女若主張自身生活困難,可能依民法第1118條請求減輕扶養義務。此條文規定,若扶養義務人「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法院得酌情減輕其負擔。實務上,法院會審酌子女的收入、資產、債務、家庭支出等具體情況,判斷其是否確實無力維持基本生活。

面對子女的說詞,父母可以準備自身生活支出明細、醫療費用、租屋成本等詳細的財務支出資料,並主張子女仍具部分扶養能力,且子女依法無法完全免除扶養父母的義務。若子女主張無力,父母可要求法院調查其財務狀況,避免因片面陳述而遭不當減免。

父母請求扶養時可能的困境二:子女主張免除扶養義務

若子女認為父母曾有遺棄、虐待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責任等情節,可能依民法第1118-1條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此些主張須具備具體事證,並達一定程度的不當行為。法院在審酌時,會考量行為是否持續、是否造成子女身心重大損害、是否違反基本義務等因素。若情節重大,法院得裁定免除扶養義務;若情節輕微或無法證明,則可能僅酌減扶養金額或駁回主張。

針對此種情節之下,父母可以對於子女所指控的事實進行澄清,並提出反證或情理說明,例如過往實質扶養的紀錄、親屬證言、社福資料等。若子女主張免除,法院將要求其舉證,父母可主動補強自身立場,避免因誤解或片面記憶而遭不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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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父母請求子女扶養的常見問題

父母請求子女扶養的常見問題一:如果扶養費不足是否可以請求增加扶養費?

A1:可以。若原本約定或裁定的扶養費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父母可以向法院請求調整扶養金額。法院將依父母的生活需要與子女的經濟能力重新審酌,裁定是否增加扶養費。

父母請求子女扶養的常見問題二:如果子女避不見面、聯絡不上該如何處理?

A2:父母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扶養費請求訴訟,無須先取得子女同意或聯繫成功。法院可依法送達訴狀,並進行審理。若子女未到庭,法院仍可依父母提出的事證作出裁判,當成功獲得法院的認可,後續則可聲請強制執行,而不一定需要經過子女的允許或聯絡。

父母請求子女扶養的常見問題三:是否可以請求過去的扶養費?

A3:原則上,父母不得請求子女補償過去未履行的扶養費,因為扶養義務屬於持續性的法定責任,法律所保障的是「現在及未來」的生活需要,而非回溯性補償。除非曾有明確約定或法院判決,否則很難就過去每月應給付的扶養費提出請求。

但若父母或其他親屬曾代為墊付與扶養有關的費用,例如醫療支出、生活費或照護費,且該子女依法本就負有扶養義務,則可依民法第179條主張不當得利返還。此時所請求的金額,並非抽象的「每月應給多少」,而是具體的「已支出金額」。

父母請求子女扶養的常見問題四:子女只願意提供住處或物品,不願給付扶養費可以嗎?

A4:扶養方式可為金錢給付或實物提供,但是皆須符合父母的實際需要。若父母無法自行料理生活或物品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則有權拒絕不適當的扶養方式,並向法院請求改以金錢扶養。

父母請求子女扶養的常見問題五:如果子女都成功免除扶養義務,未來自身無力維生該怎麼辦?

A5:若所有子女皆依法免除扶養義務,父母仍可尋求社會救助資源,例如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老人生活津貼或長照服務。

父母請求子女扶養的常見問題六: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有消滅的可能性嗎?

A6:子女扶養父母是法定責任,不因時間流逝、感情疏離或未聯繫而消滅。只有在特定法律事由成立時,例如父母死亡、遭他人收養或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時,扶養責任才可能終止。

結論

只要父母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子女就有法定扶養義務,扶養方式不限於金錢給付,但必須具備實質效益。若子女拒絕履行,父母可依法提告並聲請強制執行。至於扶養費金額、分擔比例、是否能免除或返還代墊款等問題,涉及個案事證與法律判斷,建議由律師協助評估並提出完整請求,透過律師的協助,才能適當提出自己的所需與明確的主張,讓自己未來的老年生活,能夠在子女的照顧下,獲得良好與妥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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