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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回復請求權是什麼?繼承權被侵害時該怎麼辦?一文搞懂繼承回復請求權的主張方式與完整處理流程!

前言

熱門電視劇裡,繼承的開始往往就是遺產爭奪的開始,其實現實生活這類的案件可說是屢見不顯。您是否曾經有過疑問:「明明我才是合法繼承人,他們怎麼擅自動用遺產?」或發現有人冒用繼承人身分,一步步擅自處分應屬於您的遺產時該怎麼辦?這些複雜的繼承糾紛,其實這些問題可能都涉及繼承回復請求權!

本文將為您介紹繼承回復請求權,讓您瞭解當繼承權受到侵害時,如何行使權利來確保自己應得的權益。

什麼是「繼承回復請求權」?

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意義

依照法定繼承順位取得繼承權的人,繼承權都應受到保障,當繼承權受侵害時,包含繼承人的資格地位被否定、有人擅自占有繼承標的(遺產)等,此時真正繼承人依照民法第1146條第1項的規定,可以請求「回復繼承權」,來排除所遭受的侵害,爭取應繼承的權利。

而繼承回復請求權是一個獨立的權利,在行使這項權利時,繼承權受到侵害的人可以透過一次請求來概括回復全部受侵害的遺產,不需要針對每一個遺產的所有權進行主張,讓真正的繼承人可以更便於行使權利。

民法 第1146條第1項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要和誰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

  1. 沒有繼承權,卻自稱有繼承權的人:
    明明不是真正繼承人,卻自稱為繼承人,就是所謂的「表見繼承人」。
    這時候真正的繼承人因為身為繼承人的資格、地位被否定,可以向表見繼承人主張繼承權回復請求權。
  2. 自己只是繼承人之一,卻排除其他繼承人的權利:
    繼承人有數人時,各繼承人都是有繼承權的,如果其中一名繼承人主張他是唯一繼承人、應單獨繼承遺產,就會排擠到其他繼承人的權利,也屬於繼承權的侵害,其他繼承人就可以向該繼承人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

何時可以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

想要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必須是遺產已經正在被他人現實占有、或是已經正在行使遺產上的權利,例如其他繼承人已經將遺產分割完畢、或是已經正在處分遺產,此時才屬於繼承權被侵害而可主張民法第1146條的繼承回復請求權。

如果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宣稱要排擠某位繼承人的繼承權,或是被繼承人剛過世而尚未開始行使遺產上的權利,此時都還不構成繼承權被侵害的實際情形,因此還不能夠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

請求回復繼承權的常見狀況有哪些?

繼承回復請求權常見案例一:胎兒沒有繼承到遺產

依照民法第6條與第7條的相關規定,胎兒也有繼承權!而且民法第1166條有特別針對胎兒繼承進行規範,當遺產分割時,必須先把胎兒的應繼分保留,才能進行分割。因此,如果胎兒的繼承權遭到侵害時,胎兒的生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可以為胎兒提起回復繼承的訴訟。

民法 第6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 第7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民法 第1166條:
1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2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繼承回復請求權常見案例二:私生子沒有繼承到遺產

私生子在法律上稱為「非婚生子女」,雖然不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生,所以不是民法所稱的「婚生子女」,但只要確實具有親子關係,法律上就享有繼承權。因此,當私生子沒有分到遺產,或者是被否認其繼承人地位,就可以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

不過,此類案件大多都伴隨著認領或親子鑑定等爭議,處理上比想像中的更加複雜,建議諮詢律師協助分析與說明訴訟流程,讓專業律師協助為您爭取應得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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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回復請求權常見案例三:養子女沒有繼承到遺產

因收養而成立的養子、養女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跟親生子女(婚生子女)沒有差異,因此也同樣享有繼承權。

然而,實務上很常見到因為養子女沒有血緣關係,就刻意不讓養子、養女繼承遺產,或是在代位繼承的情況之下,因為祖父母不認同養子女的身分,就否認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的權利。在這些類似的情況之下,若養子女因此沒有分到遺產,或者是被其他婚生子女否認其繼承人地位,當然也可以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合法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民法 第1077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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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回復請求權常見案例四:已經喪失繼承權的人自稱為合法繼承人

如果原法定順位的繼承人有民法第1145條所定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例如偽造遺囑等,卻還自稱是合法繼承人,對真正繼承人的繼承權會造成侵害,此時真正繼承人即可請求回復繼承權。

民法 第1145條:
1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2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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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回復請求權常見案例五:原繼承人其實並非被繼承人的子女

若原本的繼承人雖為婚生子女,但實際上沒有血緣關係,繼承權受侵害的人可以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並請求回復繼承權,應注意的是,此情況涉及較複雜的時效與其他訴訟要件,建議實際諮詢律師為您做個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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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經驗談:
如果只是對於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或死後的遺產範圍、分配方式有爭議,並不屬於繼承權被侵害。
另外,實務上有認為可以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前提,必須在繼承開始時就已經有人「自稱為繼承人而行使遺產上權利」,有這個前提事實才算是繼承權被侵害,如果是在繼承開始後有人侵占遺產,只是侵害了繼承人已取得的權利而已,而不是侵害繼承權本身,此時可以透過民法第767條、第184條或第179條等其他規定主張權利。

當發現繼承權被侵害時,我如何請求回復繼承權?

請求回復繼承權的步驟一: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

第一時間發現繼承權被侵害時,確認被侵害的情況,以及侵害人所占有或處分的遺產資料後,即可與律師討論評估後,盡快委請律師發函,聲明自己有繼承權相關權利,進而要求表見繼承人返還遺產,或向其他繼承人表達應依照法定應繼分比例分割遺產等訴求,以免訟累。

如果原本有繼承的一方願意承認另一方的繼承權,後續也可以選擇不用透過訴訟程序,私下協調後續的處理方式或重新再討論遺產的分割方案,讓彼此的糾紛藉由和平的途徑就此結束。

請求回復繼承權的步驟二:調解

若發函未獲回應,下一步可以聲請調解,由公正客觀的調解委員在場協調,讓雙方有一個可以坐下來談看看的機會,看是否還有達成共識的可能性。

其實此類案件就算直接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前,原則上也都會先安排調解程序,把握訴訟前協商與談判機會,可以節省訴訟所需的時間、金錢成本,是有效解決紛爭的方式之一。

請求回復繼承權的步驟三:訴訟

如果經過調解仍然無法達成共識,則勢必需要進入訴訟程序。

針對回復繼承權的訴訟,依照繼承權受侵害的狀況不同,需要評估是否提起回復繼承權、分割遺產或返還特定遺產等訴訟,建議盡快諮詢專業律師,除了能協助您釐清繼承順位爭議、篩選您手邊的證據資料(如:遺產清冊、遺囑等),也能夠依照個案情況評估是否一併主張其他法律上權利,確保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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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回復繼承權的步驟四:權利移轉

取得勝訴判決後,即可依照判決內容回復繼承權,取得繼承相關的權利。例如遺產內容有不動產,依照訴訟時的主張及判決內容,可能就可以要求對方偕同將當初繼承取得的所有權登記塗銷。有關詳細如何移轉權利的方法,因為處理上較為繁瑣,建議仍要諮詢律師依照個案進行說明。

繼承回復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嗎?

關於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

繼承回復請求權的行使是有時效的,繼承權受侵害的人要在「知悉繼承權被侵害時起2年」或「繼承開始時起10年」內提起訴訟。實務上有認為這項規定屬於特殊消滅時效,如果超過時效,雖然還是能提起訴訟,但是當對方提出時效抗辯,就會被認為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而消滅。

民法 第1146條第2項: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如果繼承回復請求權超過時效該怎麼辦?

依照大法官解釋第771號解釋意旨,就算繼承回復請求權超過時效,也不影響已經合法取得的繼承權,而且「繼承回復請求權」與特定遺產的「個別物上返還請求權」是分別獨立而併存的權利,而此種情況之下的「物上返還請求權」的時效為15年,所以假設繼承開始10年後,真正繼承人的「繼承回復請求權」罹於時效,但還是可以依照其他民法規定(例如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特定遺產。

結論

繼承權受到侵害時,繼承回覆請求權是非常重要的法律主張,無論是真正繼承人被其他人冒充、繼承人之一受到其他繼承人的排擠否定,還是養子女、非婚生子女等特殊身份者的繼承資格遭到否認,都可透過繼承回復請求權來主張相關的權利。

然而,行使繼承回覆請求權仍有時效、法律要件等限制,建議經過專業律師諮詢,瞭解個案適合的處理方式,以及能主張的法律依據,評估透過發函、調解等程序化解爭議,必要時提起訴訟確保自身權益。唯有充分了解繼承請求權的基礎要件與實務操作,才能在繼承衝突發生時,保障您應有的繼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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