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您知道嗎?如果只是口頭跟家人說出遺願,其實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擔心身後事來不及交代?您要做的是了解如何立遺囑!本為將為您介紹如何將「遺願」化為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在登出世界之前,先預做妥善的安排。
立遺囑有用嗎?誰可以立遺囑?
立遺囑的意義與用處
人都會經歷生老病死,當來到了生命盡頭,可能已經無法順利表達自己的意思。事先留下遺囑,不僅更有時間充分思考遺囑內容、確保交代的內容都符合自己真正的想法。
更重要的是,基於遺囑自由原則,在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的前提下,立遺囑人可以自由處分遺產,無論是想要指定應繼分、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或是想要留部分的財產給原本沒有繼承資格的人,都可以透過遺囑來達成這些目的。因此,遺囑可以說是一個能夠由自己好好規劃過世後財產將如何分配的方式之一。
立遺囑的資格限制
依民法第1186條的規定,只要年滿16歲,沒有受監護宣告,就符合立遺囑的資格。
(延伸閱讀:遺產繼承順位及比例完整指南:誰可以繼承?遺產如何分配?怎樣會喪失繼承權?由律師來一次詳解法定繼承制度)
立遺囑方式有哪些?遺囑需要符合哪些要件?
立遺囑的方式共有五種,都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以下為您介紹不同立遺囑的方式所需的要件。
遺囑方式一: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是唯一能自己一個人獨立完成的立遺囑方式。
要件也很簡單,只要拿出紙筆,親筆寫下遺囑的完整內容(要手寫,不能用打字的方式喔!)最後註記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即可完成。
要注意的是,如果有增減、塗改,要在修改處特別寫改了幾個字,並在旁邊簽名。
遺囑方式二: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不需要親自手寫,如果立遺囑人長期臥床、行動不便或無法自行書寫文字,可以選擇公證遺囑的方式。
但立遺囑人需要意識清楚並在公證人前口頭說出遺囑的內容,並指定至少2位見證人在場,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遺囑的內容,經立遺囑人確認之後,記明年、月、日,最後公證人、見證人及立遺囑人全部都要簽名。
如果立遺囑人不能簽名,公證人要將不能簽名的原因記明(例如:不識字、手腳萎縮無法書寫等),並以按指印代替簽名。
遺囑方式三: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不一定要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也可以請別人寫,而立遺囑人除了要在遺囑上簽名以外,還需要將遺囑密封起來,並在封縫處簽名。
接著要指定至少2位見證人,將密封的遺囑拿給公證人,說這是自己的遺囑。如果是請別人寫的,則要告知公證人書寫遺囑的人是誰,並表明他的姓名及住所。
公證人在遺囑的封面記明這份遺囑提出的年、月、日,以及立遺囑人說明的遺囑內容,最後由立遺囑人及見證人簽名,即完成密封遺囑。
遺囑方式四: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需要指定至少3位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其中1位見證人負責筆記、宣讀、講解遺囑內容。
立遺囑人確認無誤後,代筆人在遺囑上註明年、月、日,以及代筆人的姓名,最後全部的見證人及立遺囑人都要簽名,如果立遺囑人無法簽名,則可以蓋指印代替。
遺囑方式五:口授遺囑
口授遺囑是在立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用前面幾種方式立遺囑時,可選擇的遺囑方式。
口授遺囑至少要有2位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說出遺囑內容,再由其中1位見證人作成筆記,並註明年、月、日,最後全部見證人都要在遺囑文件上簽名確認。
如果現場沒有紙筆,也可以透過錄音的方式記錄遺囑。這時立遺囑人需要完整講完遺囑內容、自己的姓名及當天的年、月、日,之後全部的見證人都要再次口述確認遺囑的內容真正,並講出自己的姓名,將上述過程全程錄音。最後將錄音帶當場密封,記明密封的年、月、日,由全部見證人在錄音帶封縫處簽名。
要注意的是,如果立遺囑人之後好轉了,能用其他方式立遺囑,從這時起,先前做的口授遺囑在三個月後就會失效。
如何立遺囑才有效?5大常見的遺囑無效事由須留意!
遺囑無效的常見事由一:見證人不符合資格
上面介紹的遺囑方式幾乎都需要見證人,見證人除了需年滿18歲、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外,也不能是繼承人(或繼承人的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或受遺贈人的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不能是公證人、代行公證職務人的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見證人若因身分涉及遺囑內容的利益,可能有失公正,不宜擔任見證人,所以如果讓不符合資格的人擔任見證人,就會有遺囑無效的風險。
遺囑無效的常見事由二:用電腦、手機打字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一定要拿紙筆親手寫下,如果在手機備忘錄打字留下遺囑,充其量只能稱作遺言,並不符合自書遺囑的要件,沒有法律效力。
遺囑無效的常見事由三:見證人沒有全程在場、確實見證過程
見證人除了要符合資格之外,更要全程見證立遺囑的過程。如果見證人沒有全程在場見聞,例如:中途有曾經離席,即便事後返回遺囑現場,也已經不符合全程見證的條件,或就算有在場,但在旁邊滑手機、講電話,根本沒有確認遺囑內容是否符合立遺囑人的真意,在這些狀況之下,遺囑可能就會被認定缺乏有效的見證而無效。
遺囑無效的常見事由四:自書遺囑只有蓋印章,沒有簽名
自書遺囑明文規定要立遺囑人簽名才有效,雖然依照民法,原則上蓋印章與簽名是有同等效力的,但立遺囑屬於要式行為,也就是必須依照法定方式為之,所以除了依照各個遺囑方式有明定不能簽名可以用按指印代替之外(例如公證遺囑、代筆遺囑),不能用印章代簽名。
另外,簽名應獨立一行書寫,如果在遺囑內容寫「本人小搜的遺囑內容如下…」,實務上認為這樣混雜在遺囑文內,不算是簽名,認為這樣的自書遺囑為無效。
遺囑無效的常見事由五:口述部分沒有親口敘述
從各種遺囑類型的要件當中,可以發現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都需要立遺囑人本人親自說明遺囑的相關內容,而目前實務上認為,所謂的「口述」必須當場親口描述,不能透過其他舉動表達,如果是播放預先錄製的錄音帶現場播放,或是由在場的他人發問,而立遺囑人只有點頭、搖頭或是用簡短的是否進行回覆,而非自行完整表達遺囑的內容,都不符合所謂口述的條件,因此有可能會使得遺囑無效。
關於遺囑的常見問題
遺囑的常見問題一:什麼樣的狀況下會建議要立遺囑?
A1:如果未來遺產不想依照法定繼承的比例分配給各個繼承人,或著有想遺贈的對象、想特別照顧的對象、希望某個特定的財產可以留給某一個人,都建議可以預先立遺囑做安排。
遺囑的常見問題二:如果遺囑本身就是假的怎麼辦?如何判斷遺囑的真偽?
A2:如果遺囑有偽造的問題,可以提起遺囑無效訴訟,訴訟實務上會透過筆跡鑑定,從書寫結構佈局的習慣、特殊筆癖筆韻以及運筆用力方式等特徵或被繼承人當時的身心狀況來判斷是否為立遺囑人所書寫的。
遺囑的常見問題三:如果發現有2份遺囑的話要以哪份為準?
A3:依照民法第1220條的規定,如果兩份遺囑的內容有矛盾,以較新的那份為主。
但如果兩份遺囑內容不衝突,例如新遺囑的內容是在補充舊遺囑的內容,那兩份遺囑都是有效成立的,兩份遺囑都會對繼承人發生效力。
民法 第1220條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遺囑的常見問題四:我是繼承人,可是遺囑裡面沒有分到該有財產怎麼辦?
A4:每位繼承人都有特留分保障,主要是為了保障自己的近親能夠享有最低限度的繼承權利,所以即使在生前以遺囑分配自己的財產,也不能侵害特留分。若遺囑內容有違反特留分的相關規定,繼承人可以行使扣減權,按照自己不足的額度,回復遺產上的利益。
(延伸閱讀:遺囑財產分配不均,律師教您保障自己的特留分)
民法 第1187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 第1225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遺囑的常見問題五:遺囑需要見證人嗎?見證人有沒有資格限制?
A5:民法第1198條當中有明定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有部分特殊身分之人無法作為遺囑見證人。此外,也要留意見證人是否全程認真見證遺囑過程,才是有效的見證喔!
民法 第1198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遺囑的常見問題六:立遺囑有需要律師協助嗎?律師可以幫忙什麼?
A6:律師能夠依照您的狀況,分析您適合用哪種方式立遺囑,並協助確認遺囑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除此之外,為您解決遺囑過程會遇到的疑難雜症,例如:保單可以列入遺囑分配嗎?遺產可以留給寵物嗎?遺囑的內容是否違反特留分?是否有法律效力?如果您有以上疑問,律師都可以個案為您解答,為您檢視遺囑內容有什麼樣的法律風險,或針對財產性質不同,預先做財產分配的規劃。
結論
本文介紹了五種立遺囑方式,各有不同要件與適用情境,為避免遺囑無效的風險,在立遺囑前應充分理解法定要件,若財產較複雜也可以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保遺囑能真正發揮目的,實現立遺囑人的分配意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