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性侵害是眾多犯罪中,讓人較難以啟齒、卻又深層傷害尊嚴與身心的罪行之一,首先需要知道的是,發生性侵害絕對不是被害人的過錯,社會上仍然會有人對性侵害事件存有錯誤認知,有時甚至將責任歸咎於被害人身上,讓許多性侵害被害人承受著不該有的羞恥與自責,然而,無論被害人當時的穿著、行為或處境為何,都不該成為被侵犯的理由。
雖然性侵害案件在法律上算是較嚴重的犯罪,但對於被害人所造成的身心創傷卻遠遠超出想像與規範,性侵害不僅是對身體的侵犯,更是對性自主權的剝奪,其傷害往往伴隨被害人一生,縱使想要挺身而戰,卻常常苦於不知道如何舉證,更有可能會在司法程序當中造成二次傷害。
正因如此,了解法律體系中的保護機制,並且懂得性侵害的定義、舉證要點、處理步驟,都能夠成為自己強力的盾牌與武器,本文希望能為每位性侵害被害人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協助您勇敢站出來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正義。
怎樣的行為會構成性侵害呢?
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的規定,所謂的性侵害犯罪包含刑法上的強制性交/猥褻罪、乘機性交/猥褻罪、準強制性交/猥褻罪、權勢性交/猥褻罪等,也就是說,在法規上關於性侵害的規定不僅限性交行為,連同猥褻行為也是性侵害的範疇,這點跟部分民眾所認知的定義稍有差異,以下則針對「強制性交/猥褻」罪介紹當中的構成要件。
性侵害的構成要件一:施用強制手段
在法規上有特別舉出以下幾個強制手段,同時亦有概括條款,藉此網羅更多法條上並未列出來的手段。
- 強暴:透過不法腕力,排除他人的抵抗,壓制被害人的意願,例如用力扳開雙腿、捆綁四肢、遮住嘴巴使被害人無法呼叫或直接毆打被害人等,都算是強暴的行為。
- 脅迫:用威脅的手段,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因而得以壓制被害人的意願。
- 恐嚇:透過惡害通知,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使其違反本來的意願。
- 催眠術:用催眠的方式讓被害人進入人工睡眠狀態,藉以操控其意願。
- 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屬概括條款,只要足以妨害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的行為即屬之。
性侵害的構成要件二:違反被害人的意願
違反被害人的意願是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罪的核心,在案發的過程中,被害人具有反對的意願,也就是不同意發生此事,此一要件也是實務上最常發生爭議的重點之一,換句話說,很多性侵害案件的被告會主張雙方當下是合意發生性行為或是得到同意才觸摸私密部位等。
對此,實務上還是會透過客觀事實來判斷是否有違反被害人的意願,例如有明示反對、口頭推辭、言語制止、肢體排拒或嘗試逃離、求救等情形,或閃躲、撥開、推拒的動作,但還是繼續進行,就可能會被認定為非合意。
性侵害的構成要件三:進行性交或猥褻行為
- 性交的定義:依照刑法第10條第5項的規定,是指非基於正當目的,以性器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的行為,亦包含以性器以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的行為,簡而言之,除了性器官之間的結合以外,一般所稱的口交、指交、肛交或拿物品侵入他人的性器官,都算是性交行為。
- 猥褻的定義:猥褻是指在客觀上足以引誘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且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的行為,行為人將被害人作為洩慾的工具,藉以滿足自己的性慾,不一定需要有實際的肢體碰觸,但剝奪了被害人的性意思自主權,例如強拍被害人裸照、強迫被害人自慰供賞等亦屬於猥褻行為,也因為將壓制被害人的自由意志,通常會需要耗費一定的時間,這點與性騷擾有所區別。
性侵害的構成要件四:故意為之
行為人對於自己施用強制手段而違反被害人意願的事實有所認知,但仍然決定在未得同意之下進行性交或猥褻行為。
(延伸閱讀:什麼是強制性交罪?如果被仙人跳該怎麼辦?和解可以減刑嗎?強制性交罪刑責範圍與關鍵應對技巧全收錄!)
性侵害提告有哪些重要證據呢?性侵害該如何舉證?
由於性侵害犯罪具有隱密性,舉證或查證都是相當不容易的一件事,但不能單純只依被害人一方的言論就確定有性犯罪的發生,因此,在性侵害的案件中,除了被害人的陳述本身以外,還需要其他的補強證據,而所謂補強證據,不一定需要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全部事實,無論是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是間接事實的本身即情況證據,只要與被害人指述具有相當關連性,且與被害人的指證相互印證,綜合判斷下能夠保障實質證據的真實性,就可以當作補強證據之一,以下就簡單舉出實務上曾經被認可的幾項證據資料。
性侵害的重要證據一: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
若在性侵害事件發生之後有立即就醫的話,醫院將會進行檢驗並填寫「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當中除了有包含醫事檢驗項目、協助蒐證項目外,還會詳細記載損傷的位置與程度,在身上哪些部位檢測出加害人的DNA、身體哪些部位有受傷的痕跡都會被清楚記載下來,在第一時間有盡快就醫的話都可以留下最充分的證據資料,而性侵害案件通報表則會初步記載被害人所述的案件事實。
性侵害的重要證據二:被害人每次的陳述內容是否一致
雖然在訴訟過程中數次的詢問對於被害人來說心理負擔很大,但在警詢、偵訊、審理當中說明若為一致,且歷次的描述都很詳盡而完整,對於受訊問、詰問的各項問題,都可以在記憶所及的限度內,具體回答並清楚說明,實務上有認為,如果不是真的曾經親身經歷,較難可以達到首尾一貫、具體陳述的可能,因而認定被害人所描述的情節屬於真實發生過的內容。
性侵害的重要證據三: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對話紀錄
事實上很多性侵害案件是自己熟識的人,或是從網路上認識的網友,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在案發之前可能會有溝通聯絡,可以證實當天外出的目的為何,彼此之間是否認知到可能會發生性行為或是其他親密行為,又或是在對話當中早就已經明確說過不想發生關係等內容。另外,有時加害人在性侵害發生之後還繼續聯絡被害人,後續在對話當中是否有描述當天的情況、表示歉意或解釋行為等,亦有可能證實究竟雙方是否為合意性交。
性侵害的重要證據四:監視器的影像畫面
發生性侵害的場所可能是旅館、公園、廁所、個人住處等地,如果整起性侵害的過程當中有被監視器拍攝到相關畫面,例如被害人究竟是否還可以自行步行、需要他人攙扶、甚至已經陷於酒醉或昏迷的狀況,首先可以判斷被害人案發時的狀態,如果有被拍攝到拉扯、推絕或是被施以其他強制力的畫面,對於證明非合意可謂相當關鍵的證據。
若是在性侵害發生之後所拍攝到的內容,則可以說明雙方何時及如何離開現場,是共同離開或分別離去,被害人狀態是否感到恐慌與驚惶失措,甚至可能是逃離現場的狀況,同樣也是關鍵的一幕。
性侵害的重要證據五:案發現場親眼目睹的證人
若案發地點為比較開放或是有人駐守的場所,則可能會有人目睹事前或事後的發生,例如實務上有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雖然仍然不幸陷於強制性交,但不斷試圖阻止行為人繼續侵害,並且最後從旅館房間當中逃離出去並大聲呼救,行為人發現大事不妙隨即想從逃生出口離去,旅館的櫃台人員見狀認知到可能有性侵害的事態發生,除了協助即時逮捕到行為人以外,同時間也安撫了被害人當下心神未定的狀態,並且最終作為證人到法庭上證實當天自己的所見所聞,對於該起案件起到了相當顯著的證明效果。
性侵害的重要證據六:言行舉止、情緒表現、心理狀態或處理反應
性侵害的被害人在事件發生之後所表現出來的各式狀況都可能會被當作證據之一,目前實務上最常見的模式是透過親友所見到的情形作為證據,不過首先必須說明,因為親友從被害人口中所聽到的事情經過,並非自己所親身經歷,且通常只是重複陳述被害人自述的內容,所以原則上不太會被採納作為證據。然而,當被害人在跟親友表達被性侵時所表現出來的心理狀態、言行舉止等,就是親友自己所看見的情況,則屬於具有補強證據適格的情況證據,可藉以合理推論被害人遭遇的存在。
另外,實務上亦有性侵害的被害人到庭聽到被告重述案發經過,以及在作證說明被告侵犯的方式及細節時,屢屢因為想起來受害過程而導致情緒激動、不斷啜泣到不能說話的程度,由於看起來真實流露委屈、受傷及難過的負面情感,且在筆錄當中有所記載,而使得法官將該實際展現的情形加以衡量。
性侵害的重要證據七:性侵害個案心理創傷評估量表、精神鑑定報告
在遭受性侵害之後,許多被害人遭受到太大的身心創傷,可能會因此罹患相關的心理疾病,例如憂鬱症或PTSD(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但在實務上,不能夠全盤將有確診的診斷結果作為證據,必須證明疾病與性侵害事件具有直接的關聯性,若在性侵害案件之後促使臨床症狀的出現或加劇,且沒有其他創傷事件或本身已有的病症造成影響,就有可能被採納作為被害人遭受心理創傷的證據。
被性侵害之後該如何處理並保護自己?
被性侵害後的處理步驟一:不盥洗、不更衣,盡快至醫院驗傷採證
雖然性侵害案件結束後的當下,被害人會想要趕快將自己身上清洗乾淨,但此時身上殘留加害人所殘留的體液、汗水、皮屑等,將會是性侵害案件當中最關鍵的證據,因此在被性侵害之後,應第一時間至醫療院所就醫並且接受驗傷與採證,且性侵害的被害人在急診檢傷分類屬於第一級病人,醫院將優先立即處理,接受診療時,亦會有社工在旁提供協助,後續還會通報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及警政單位。
被性侵害後的處理步驟二:當下尋求律師的協助
如果情況允許的話,建議可以盡快尋求律師的協助,律師可以第一時間協助確認採證的程度是否與被侵犯的範圍相符,由於身上所能採集到的證物將隨著時間消逝,完整蒐集證物將對於後續提告上起到很大的幫助,律師將依照經驗判斷蒐證程度是否已經足夠,若還有需要新增或重新檢驗的部分,將再次請醫護人員進行協助,才能最完善地保留所有證物。
被性侵害後的處理步驟三:報警製作筆錄
原則上就醫之後就會隨同通報員警到場,縱使不主動前去報警,也會有相關人員進行後續的詢問與調查,有律師在場陪同的話會使得被害人較為心安,律師會協助確認程序上是否合法、對於被害人的保護機制是否有適當,在照顧當事人情緒的前提之下,使其可以順利表達案件經過,並且確保筆錄內容與當事人所述相符,讓遭受到性侵害的被害人在第一次面對司法調查的時刻可以不需要過度擔憂與焦慮,律師將會在法律層面上提供最大的助力。
被性侵害後的處理步驟四:尋求心理諮商與親友陪伴
一旦發生性侵害的案件之後,對於被害人而言,身心都會遭受到相當大的傷害,有時會陷入沮喪、無助、害怕、焦慮、痛苦,更可能會開始責備自己、認為自己是骯髒的,但發生性侵害絕對不是被害人的過錯,千萬不要獨自陷入低谷,可以透過許多管道尋求心理治療、輔導、安置等等,例如性侵害防治中心可以轉介心理輔導與諮商等資源,並且補助必要的費用。
另外,也可以向身旁可以信賴的親友傾訴,讓身邊的人可以給予陪伴,讓自己感受到就近的溫暖,同時,當在與親友敘述案發過程所顯示出的情緒、狀態、舉動等等,也可能作為親友所提供的證據之一。
不過要特別留意的是,遭受到性侵害之後,應避免再主動聯繫加害人,尤其對話當中可能會被對方反蒐證,或是當作合意性交的說法,如果有收到對方的聯絡,也盡可能專注於追究對方的犯罪行為即可,千萬要避免在言論當中表明自己已經原諒對方,若是可以完全不接觸的話則會是最好的辦法。
被性侵害後的處理步驟五:配合調查與各式司法程序
為了調查犯罪事實與經過,後續還是難免需要再度請被害人配合問話或提出相關證據資料,縱使司法程序繁複且冗長,持續配合調查與審理是為自己爭取正義的必要過程,且目前為了保護性侵害的被害人,我國在制度上設計了許多保護措施,讓被害人在勇敢提告的同時,也可以較為安心並減輕心理上的負擔,而律師將會站在當事人的角度出發,陪同出席每次的訊問或開庭,除了給予法律意見外,也會從旁提供程序上的說明與陪伴,讓被害人不必獨自面對這些挑戰。
被性侵害後的處理步驟六:與委任律師討論後決定賠償事宜
除了刑事方面的責任以外,另外還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但賠償的方式不只一種,且是否成功求償可能也會影響刑事案件的走向,所以關於要採取哪個方式求償、在哪個時點提出、應該向對方請求多少金額較為妥適,這些內容都需要先經過詳盡的討論,由律師完整說明各個方案的優劣勢之後,在斟酌考量自身的期待與訴求,後續再透過律師代為向加害人請求相關的賠償。
性侵害被害人在提告上有哪些權益保障措施?
性侵害被害人的保護措施一:不公開審理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一般而言都是公開審理,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進出法庭旁聽,但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7條第1項的規定,為了保護被害人,原則上都不會公開性侵害犯罪案件的審理,除非當事人自行同意且法院認為有必要,才能夠公開審理,否則其他不相干的人士皆無法到場聆聽。
性侵害被害人的保護措施二:不記載被害人姓名
被害人的隱私為性侵害案件當中相當重要的一件事,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的規定,任何需要公開的行政或司法文書,都不能夠記載被害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或其他可以辨識身分的資訊,因此,無論是起訴書、不起訴書、判決書當中都不會公開被害人的名字,且執行相關業務而知悉被害人姓名的人員也必須保密。
另外,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就連電視媒體、報章雜誌、網路新聞等也受到相關的規範,除非得到本人同意或真的有其必要,否則原則上也都不可報導或記載被害人的姓名與身分。
性侵害被害人的保護措施三:可由家人或可信賴之人陪同
為了不讓遭受性侵害的被害人獨自面對複雜且艱辛的訴訟流程,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8條第1項的規定,無論是在偵查或審判階段,都可以委任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或自己信賴的人到場陪同,且陪同者可以向檢察官或法官陳述意見。
另外,如果被害人未滿18歲的話,政府將直接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可信任者到場陪同,若是已經年滿18歲的被害人,仍然可以自行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社會工作人員陪同,相關機關原則上都不會拒絕。
性侵害被害人的保護措施四:隔離訊問
為了不讓性侵害的被害人與被告再次碰面,同時也是避免被害人因為恐懼與害怕而無法完整陳述事實經過,當檢察官、法官需要向被害人進行問話或是需要被害人與被告進行對質時,可以依職權或是依照被害人的聲請而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例如在法庭外的適當地點進行訊問、利用聲音、影像傳送的現代科技設備或其他隔離措施,甚至可以從不同的通道進出法庭,讓被害人與被告完全隔離開來,並可以盡可能不必再次面對被告,藉以確保被害人的隱私與安全。
性侵害被害人的保護措施五:減少重複陳述作業流程
在一般的刑事訴訟過程中,從警詢、偵查、審理階段通常都會不斷詢問關於案發時的詳細內容,但對於性侵害被害人來說,屢次回想、陳述被侵犯的過程,無非都會再度成為痛苦的來源,為了提供更人性化的友善詢問環境,同時也是保護被害人未來可以減少陳述相同案情的次數,當被害人為未成年、有心智障礙或其他經申請而被評估可適用減述程序時,在偵訊過程中,將透過錄影、錄音方式保存筆錄製作過程,之後檢察官與法官會先勘驗錄影帶,避免後續在開庭時重複詢問相同問題,盡可能減少對被害人的二次傷害。
性侵害有追訴期嗎?強制性交罪的追訴期有多久?
很多民眾都會想知道性侵害的追訴期有多長,但實際上並沒有所謂「追訴期」這個用詞,正確說法為「追訴權時效」,也就是在一定的期間內沒有抓到人並且起訴的話,之後就會沒辦法再針對同個案件對犯罪行為人進行追查,而相關的規定可以檢視我國刑法第80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80條
1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2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針對不同類型的性侵害案件,可能被判處的刑度與相對應的追訴期時效如下:
- 強制性交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30年。
- 強制猥褻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20年。
- 加重強制性交罪: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30年。
- 乘機性交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30年。
- 乘機猥褻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20年。
- 權勢性交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20年。
- 權勢猥褻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20年。
許多被性侵害的被害人可能會因為當下害怕而不敢提出告訴,但因此所造成的傷害仍然會在腦中揮之不去,還好,涉及性侵害的追訴權時效較長,只要在時間之內還想追究加害者的行為,蒐集好相關的證據資料,都仍然可以勇敢提出告訴,讓司法機關協助追查您所遭遇到的性侵害事件。
被性侵害可以請求賠償嗎?請求賠償有時間限制嗎?
性侵害事件發生後,可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性侵害的案件對於被害人而言造成身心上的重大損害,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與第195條第1項的相關規定,當然可以對性侵害的加害人請求賠償。 若希望透過訴訟的方式向對方請求賠償,可以在被告被起訴之後,於法院言詞辯論終結之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藉此可以節省裁判費的支出。如果希望可以盡快向對方請求賠償的話,亦可以另外提起一個獨立的民事訴訟,不過就需要先行支出裁判費。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關於民事部分的時效比較短,需要在性侵害事件發生後2年內提起民事訴訟,否則將可能喪失向對方請求的權利,許多性侵害的被害人在多年之後才提告,縱使刑事部分仍然可以追究加害者的刑責,卻可能無法為自己爭取到相對應的賠償金,所以想要向對方求償的話,一定要注意提告的時效,若刑事偵查階段處理的期間較長,可能會因此超過2年時效的話,還是建議額外提起一個民事訴訟會較為保險。
被性侵之後可以和對方和解嗎?
性侵害事件其實也可以和對方進行和解!關於和解上的限制較小,只要雙方能夠協商好條件即可,然而,雖然和解可以省去民事訴訟上的繁瑣流程與相關的舉證難度,亦可能爭取到較符合期待的賠償金額,但一旦和解可能會使得被告判的刑度較低,且如果談和解的處理方式不正確,亦可能在不知不覺當中被加害人套話,反倒變成其逃脫犯罪的途徑。
因此,考慮透過哪種方式和對方求償,仍然建議先和委任律師進行縝密的分析與討論,再決定自己後續想要如何處理,更需注意不要自行直接與對方進行私下和解,這可能對於案件後續的發展造成很大的影響。
性侵害事件發生後,還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性侵害發生之後無疑是對被害人造成了很大的傷害,我國為了協助被害人回復正常平穩的生活、修復因犯罪所造成的傷害,基於國家責任,設立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並且提供支持服務及經濟補助,而性侵害的被害人即為該法保障的的對象之一!
如果想要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需要寫好書面資料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且向犯罪地的審議會提出申請,目前將提供10~40萬之間的性侵害補償金給遭受性侵害的被害人,且近年來為了給予被害人更全面的保障進行了修法,在領到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後,縱使加害人有進行賠償,也不需要將補償金返還給國家,因此,性侵害的被害人不但可以向國家申請性侵害補償金,同時也可以再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不過,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也有時間的限制,需要在知道自己被性侵害時起5年內提出,若不知道是否有發生性侵害事件,但案件發生已超過10年,也會無法申請,例如事件發生當下屬昏迷狀況,且後來也並未發現自己遭受性侵害,多年後加害人自行坦白,已經超過10年則無法申請。更多關於如何申請性侵害補償金的資訊,可以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網站上查看相關資訊。
遭到性侵害為什麼建議找律師協助呢?
性侵害被害人建議找律師的原因一:法律程序複雜且專業,律師協助減輕心理負擔
性侵害案件的司法程序相當繁複且專業,從案發後的報案、製作筆錄、偵查階段、起訴、審判程序等,每個環節都需要被害人面對不同的司法人員並提供陳述。對於未曾接觸司法體系的性侵害被害人而言,這些程序可能令人感到陌生且充滿壓力,當被害人在承受性侵害所帶來的心理創傷時,再面對這些繁複的法律程序,往往會造成二次傷害。
專業律師能夠在這些程序中扮演引導者與保護者的角色,為性侵害被害人詳細說明每個階段需要進行的程序、可能會被詢問的問題、以及應該如何準備。律師也能在訊問或開庭時陪同在旁,確保被害人的權益不受侵害,使被害人能夠在較為安心的狀態下進行司法程序,當被害人面對某些可能會觸發創傷的問題時,律師也能適時介入,避免不必要的二次傷害,這對性侵害被害人的心理恢復有著極為重要的幫助。
性侵害被害人建議找律師的原因二:協助蒐集與保全關鍵證據,提高定罪可能性
性侵害案件的舉證往往相當困難,特別是當案發現場只有被害人與加害人在場時,更容易淪為「證據不足」而無法定罪。然而,經驗豐富的律師能夠協助性侵害被害人在第一時間進行完整的證據蒐集與保全,包括:醫院的驗傷採證是否完整、是否有遺漏可能的證據、案發地點的環境證據是否保全、通訊記錄是否已備份等。
律師會根據性侵害案件的特性,提醒被害人留意哪些容易被忽略但可能成為關鍵的證據,同時也會協助判斷哪些證據對案件最為有利,並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適時提出,讓性侵害被害人的陳述能夠獲得更多的佐證,大幅提高定罪的可能性,避免加害人因證據不足而脫罪。
性侵害被害人建議找律師的原因三:對抗被告可能採取的各種法律策略與攻擊手段
在性侵害案件中,加害人往往會聘請律師採取各種法律策略為自己辯護,包括質疑被害人陳述的一致性、挑戰證據的取得合法性、主張性行為是合意的等,這些攻防策略可能會讓未經準備的性侵害被害人感到措手不及,甚至在審判過程中遭受對方律師的言語攻擊或是人格質疑,造成嚴重的心理傷害。
專業律師能夠先行提醒被告可能採取的辯護策略,並協助性侵害被害人做好心理與證據上的準備,例如:律師會事先告知被害人可能面臨的質疑與挑戰,並提供應對的建議、律師也會在對方提出不當或無關的質疑時及時提出異議,保護被害人不受言語上的二次傷害。
此外,律師能透過法律程序阻止對方律師採取不適當的訊問方式或提出與案件無關的私人問題,確保性侵害案件的審理能夠聚焦在犯罪事實上,避免淪為對被害人人格或生活方式的審判。
性侵害被害人建議找律師的原因四:爭取最大程度的賠償,協助被害人重建生活
性侵害事件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不僅限於身體,更包括長期的心理創傷、社會功能障礙、工作能力減損等多方面影響,因此,除了刑事處罰外,被害人也可以透過附帶民事訴訟或獨立民事訴訟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的途徑。
然而,如何評估合理的賠償金額、如何舉證這些損害與性侵害事件的因果關係,都需要專業法律知識與經驗,才能在訴訟上利於有利的地位。如果有意願和對方和解,由於性侵害的被害人通常不想要再次與對方溝通聯繫,此時可以透過律師來向對方協商和解事宜,對自己來說除了可以避免與對方再度接觸以外,律師也可以透過專業的協商技巧,為自己的當事人爭取到較符合期待的和解金額。
這些金錢上的賠償雖然無法完全彌補性侵害帶來的傷害,但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被害人的經濟壓力,提供被害人重建生活所需的資源。
性侵害被害人建議找律師的原因五:確保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的特殊保護措施得以落實
針對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我國特別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規定了多項保護措施,包括隔離訊問、化名保護、視訊作證、限制旁聽等。然而,這些保護措施有時不夠充分,或需要被害人或代理人主動向法院或檢察官提出聲請,並說明必要性,對於不熟悉法律程序的性侵害被害人而言,可能不知道自己享有這些權利,或不知如何有效請求實施這些保護措施。
專業律師熟悉這些保護機制的法律依據與聲請程序,能夠根據性侵害被害人的具體情況,適時向司法機關提出相關聲請,律師同時也會監督各式保護措施是否確實執行,若發現執行不當或不足,會立即請求改善,讓性侵害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能夠減輕心理壓力、降低二次傷害的風險,並使當事人可以在較為安全的環境中陳述案情,進而提高司法程序的效率與正確性。
搜法提醒您:
部分性侵害被害人在案件發生之後難免會覺得徬徨無助,雖然想要提告,卻又無法自行再度面對對方與複雜繁複的司法程序,再加上自身的經濟困境,只好選擇獨自承擔這一切痛苦的經過。
然而,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8條的規定,各縣市的主管機關有提供相關的補助,當中即包含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以台北市為例,訴訟費用的部分,一審最高補助2萬元,二三審則最高補助3萬元,至於律師費用的部分,以刑事、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為限,每案每審最高補助5萬元,僅委任律師寫書狀的話,每案每審最高補助1萬元,每案每人最高補助20萬元,各縣市規定有所不同,可以自行查詢一下所在縣市的補助經費喔!
結論
綜觀以上所述,性侵害案件的法律程序繁複且專業,從舉證、提告到後續的司法審理,每個環節都充滿挑戰,性侵害被害人在承受巨大心理創傷的同時,若獨自面對這些法律挑戰,往往容易遭受二次傷害,因此,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成為性侵害被害人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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