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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收養小孩看這篇:收養條件、程序、類型與終止方式一次看懂!

前言

收養制度不僅是解決兒童安置問題的重要途徑,更是建立家庭親子關係的法律機制。隨著人口結構變化、少子化趨勢及多元家庭形式的興起,收養議題日益受到關注。收養不僅影響當事人的身分關係,還牽涉繼承權、扶養義務等權益。本文將詳細說明收養的定義、類型、條件、程序、終止方式,並探討同性婚姻下的適用性。

什麼是收養?

收養是什麼意思?

收養,依民法第1072條規定,是指收養人將他人子女收為自己的子女,在法律上視同親生子女的行為。這是一種身分行為,透過法律程序建立養父母與養子女間法律上的親子關係。簡單來說,收養不是單純的「帶回家養」,而是透過正式法律程序,讓養子女享有與親生子女相同的權利與義務,例如繼承權、監護權及扶養義務。

舉例而言,一對中年夫妻若無親生子女,可透過收養程序,將孤兒或被遺棄的兒童納入家庭。收養後,養子女的姓氏可改為養父母的姓氏,原生父母的親權則轉移至養父母。這不僅解決兒童的安置問題,也為家庭帶來新成員。收養的意義在於促進社會福利、保障兒童權益,同時滿足收養人的家庭需求。

收養、領養、認養、認領不一樣嗎?

「收養」是正式的法律用語,但日常語言中,常與「領養」、「認養」及「認領」等詞混淆,這些詞雖有相似之處,卻有明顯差異。

定義法律效力實際案例
收養透過法律程序將他人子女收為自己子女,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享有與親生子女相同的權利義務(如繼承權、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072條規定,需經法院認可。具法律效力,改變身分關係,需至戶政機關登記。一對無子夫妻透過機構收養孤兒,孩子改姓並享有遺產繼承權。
領養非正式用語,通常為「收養」的口語表達。或是使用在動物身上,例如「領養」一隻寵物。若依法辦理,法律效果同收養。新聞報導「領養孤兒」,實際指經法院認可的收養程序。
認養指贊助或臨時照顧,不建立法律上的永久親子關係。通常為短期寄養或單純經濟援助。無身分變動的法律效力,僅為社會福利或契約行為。企業認養福利機構孩童,提供教育經費。
認領父親對非婚生子女(非婚所生子女,但具有血緣關係)承認親子關係,確立法律上的父子關係。具法律效力,確立親生父子關係,影響繼承權及親權。一位未婚父親認領非婚生子女,孩子可以改從父姓並可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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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孩子將產生什麼效果?

收養完成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法律關係等同親生親子關係,涵蓋身分、權利與義務的各個層面。

  1. 「身分關係」上的改變:
    收養後,養子女享有與親生子女相同的地位。具體而言:養子女可依養父母改姓,並將戶籍遷入養父母戶口。而收養生效後,原生父母的親權自動終止,養父母成為法定代理人,負責養子女的親權。
    例如:一名5歲孤兒被李姓夫妻收養,改名「李小搜」,戶籍遷入李家,原生父母原則上不再擁有監護權或探視的權利。
  2. 「扶養義務」的負擔: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建立雙向的扶養義務,養父母須提供養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必要扶養,直至成年。若養父母年老或無力自立,成年養子女有義務反向扶養,例如支付養父母的生活費或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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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享有「繼承權」:
    養子女享有與親生子女平等的法定繼承權,涵蓋法定繼承及遺囑繼承,養父母可指定養子女為遺囑受益人,分配遺產。若無遺囑,養子女與親生子女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分遺產。原生父母則喪失對養子女的繼承權。
    要注意的是,實務上有時會發生因為是養子女就認為無法繼承養父母的遺產,但在法律上而言,養子女和親生子女一樣享有繼承權,若將養子女排除在外,可能構成繼承權的侵害。在養父母比祖父母更早死亡的時候亦要特別留意,養子女一樣能夠依法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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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可以收養小孩嗎?

自2019年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施行以來,台灣已正式承認同性婚姻,並賦予同性配偶與異性婚姻相似的法律權利,其中包括收養子女的權利。

不過初期,收養的範圍僅限於「繼親收養」,也就是只能收養配偶的親生子女,或是只能以「單身」的身分進行收養。

但我國為了更完善同性婚姻的收養制度,立法院於2023年5月已完成修法,使同性伴侶的收養權利全面比照異性夫妻,得以進行「近親收養」、「繼親收養」、「無血緣關係收養」,這項修正解決了先前同婚專法中收養權的空白,保障多元家庭,同時也讓我國更接近真正的婚姻平權。

收養有哪些類型?

收養的類型一:近親收養

近親收養是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存在血緣或姻親關係,通常是為了照顧遺孤或是協助解決家人之間的問題而進行收養,例如姑姑收養姪女、叔伯收養姪子等狀況。

收養人可直接向地方法院家庭法院聲請認可,程序較為簡便。其核心目的在於維持家族血脈,確保因父母死亡、失蹤或無能力扶養的兒童能在熟悉的家族環境中繼續成長。

收養的類型二:繼親收養

繼親收養常見於再婚家庭,指配偶一方收養另一方的子女,通常為再婚對象的前婚姻子女。例如,一位喪偶母親再婚,新丈夫可收養其子女為繼子。收養後,繼子享有新父親的繼承權,家庭關係更緊密。不過若是子女反對,法院也會評估孩子的意願。

收養的類型三:無血緣關係收養

無血緣關係收養是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無任何血緣或姻親關係,常見於一般民眾收養孤兒、棄嬰或安置兒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至第18條的相關規定,這類收養需透過內政部許可的專業單位(如:收養服務機構)進行媒合,確保程序合法並保障兒童權益。

收養條件有哪些?

收養條件一:需經過雙方同意,並作成書面

收養屬契約行為,須由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簽署書面契約,並經法院裁定認可。舉例而言:若收養人欲收養一名未成年孤兒,需與其監護人簽署書面契約,並向法院聲請收養。

收養條件二:年齡須有一定的差距

收養人須年滿20歲,且與被收養人間須有至少20歲的年齡差距。舉例而言:若收養人為30歲,則被收養人須年齡在10歲以下;若差距不足,法院將不予認可。

另外,如果是夫妻共同收養的情況下,夫妻雙方需要有一方的年齡大於被收養子女20歲以上,另外一方則只要比養子女的年齡大16歲以上即可。

收養條件三:不可收養近親或輩分不相當者

為避免倫理混淆,法律禁止收養直系血親(如祖父母收養孫子女)、直系姻親(如婆婆收養媳婦)或輩分不相當者(如哥哥收養弟弟)。

收養條件四:夫妻需共同收養

除非一方失蹤或無行為能力,否則夫妻應共同提出收養申請,以維持家庭完整性。但如果是收養另一方的子女,也就是繼親收養收養的情況下,則可例外單獨收養。

收養條件五:一人不能同時被兩人收養

避免法律上出現多重父母身分,收養關係應具唯一性,除了夫妻共同收養的情況以外,一個人不能同時作為兩個人的養子女。

收養條件六:被收養者已婚時,須徵得其配偶同意

為保障婚姻家庭穩定,避免因收養而影響既有婚姻關係,故已婚之人如果想要被他人收養,需先取得配偶的同意。然而,如果配偶已經失蹤超過3年或是已經失去行為能力時,因為徵求許可上較為困難,則可以不經過配偶的同意。

收養條件七:須得到被收養者親生父母的同意

若被收養人未滿20歲,須經其親生父母或監護人同意,以保障原生家庭權益,且該同意應該作成書面並經過公證,如果已經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時,則可以在開庭時口頭說明並記明在筆錄當中即可。

然而,有一些特殊的狀況下,為了確保孩子的權益,不需要徵得親生父母的同意,即可透過向法院聲請裁定收養,例如親生父母對孩子原本就沒有盡到扶養義務、為了一些顯然不利於孩子的理由而拒絕收養、或是親生父母當中有人無法進行意思表示,這種特殊情形之下,才可以不用先經過親生父母的同意就聲請收養。

該如何收養小孩?收養程序四步驟

收養程序依收養類型分為一般程序(適用於無血緣關係收養)及簡化程序(適用於近親收養及繼親收養)。一般程序需完整執行以下四步驟;簡化程序則因已有親屬關係,從第三步驟開始即可。

收養程序步驟一:資格申請與審查

無血緣收養的第一步是向內政部許可的專業收養服務單位提交申請。申請人需提供身分證明、結婚證書(若為夫妻)、收入證明、健康檢查報告及無犯罪紀錄證明。審查重點包括收養人的經濟能力、健康狀況及家庭環境,確保能提供穩定的扶養環境,讓被收養的孩子可以在良好的條件下被扶養長大。

收養程序步驟二:媒合與試養期

無血緣收養需由專業單位根據兒童需求與收養人條件進行媒合,過程中還會需要經過上課、會談、訪視等,再綜合考慮年齡、健康及家庭背景的條件之後,由機構協助媒合。

媒合成功後,進入3至6個月的試養期,期間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社工進行2至3次家訪,評估親子互動及環境適宜性。若試養不順(如兒童無法適應),可終止媒合。

收養程序步驟三:訂立書面契約並聲請法院認可

所有收養類型均需訂立書面收養契約,明確雙方意願。無血緣收養還需要附上試養報告,近親及繼親收養則需提出親屬關係證明或配偶同意書。主要由收養人向地方法院家庭法院聲請認可,提交契約及證明文件。

法院將依照孩子的最佳利益來判斷是否認可收養,如果有對孩子不利的特殊情形,例如意圖以收養來免除法定義務、孩子被收養後會對親生父母產生重大不利或有其他事由而違反收養目的時,法院仍然可以依照職權判斷而否決收養。

收養程序步驟四:戶籍登記與完成

法院認可後,收養人攜帶法院裁定至戶政機關辦理收養登記,養子女戶籍遷入養父母戶口,姓氏可改為養父母姓氏(依雙方意願)。養父母與養子女的親子關係正式生效,享有扶養、繼承及監護權等相關權益義務。

如何終止收養關係?

收養後可以終止收養嗎?

終止收養的類型一:合意終止

依照民法第1080條的規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可共同協議終止收養關係,並訂立書面契約,向法院聲請裁定認可,但法院在判斷上,仍然會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再決定是否可以終止收養。

需要特別留意的是,如果被收養人還是未成年,若想要終止收養關係,則需要經過收養終止後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代理為之,為了確保收養終止後,孩子仍然能有人照顧扶養,因此還需要經過這層的認可及同意,才不會使得收養終止後,讓孩子落入流離失所的窘境。

另外,如果是夫妻共同收養,終止收養也應該雙方共同為之。不過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之下,例如夫妻當中一方死亡、失蹤超過3年、無法表達意思表示或是夫妻之間已經離婚,此時就仍然可以單獨終止收養。

終止收養的類型二:死後終止

若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終止收養關係,此作法通常基於繼承、戶籍或法律身分考量。

如果此時養子女仍然為未成年的狀況下,則一樣需要經過收養終止後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代理為之,且法院仍然會依照職權進行判斷,如果終止收養顯失公平時,法院也可以不允許終止收養。

終止收養的類型三:判決終止

若收養關係發生重大不當,例如養父母或是養子女當中有一方出現虐待、遺棄、嚴重衝突、因故意犯罪而被判2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未有緩刑或是有其他重大事由而無法維持收養關係等情形,當事人、主管機關、利害關係人皆可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法院將依具體事證判斷,並且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考量來裁定是否准許。

終止收養後會發生哪些變化?

當收養關係終止後,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法律親子關係即告結束,雙方不再享有繼承權與扶養義務。養子女通常會遷出養父母戶籍,並回復原姓氏。法律也會恢復養子女與原生父母及其親屬之間的基本親屬關係,例如繼承順位與扶養責任等。

不過,這種「關係恢復」主要是指身分法上的權利義務重新建立,並不代表原生父母自動取得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或法定代理人身分。是否恢復親權,仍須由法院依個案情況裁定。若原生家庭不具照顧能力或存在不適任情形,法院可能指定其他親屬或第三人擔任監護人,或安排兒童進入安置機構,由社會福利單位協助照顧。

至於成年養子女,則不涉及監護安排,其法律行為能力完整,可自行決定戶籍、姓氏與生活方式。整體而言,收養關係的終止不僅影響身分與財產權利,也牽涉未成年者的照顧安排,法院會依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審慎處理後續監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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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收養制度在我國不僅是保障兒童權益的重要法律機制,更是多元家庭建構親子關係的途徑。透過明確的收養類型、法定條件與程序設計,法律兼顧了兒童的最佳利益與收養人的資格審查,確保收養關係的穩定與合法性。

若您正考慮收養或面臨收養相關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具收養實務經驗的律師,協助釐清程序細節、文件準備與法院聲請流程,並評估個案中可能涉及的親權、繼承、監護安排等法律效果,在妥善評估並做足完全準備之後,再進行收養的相關程序,讓收養者與被收養者未來都可以有一個美好的家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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